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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有问题怎么办

 神州国土 2014-07-31

    

商家标示“不退不换”
“特价商品”有问题怎么办

法律咨询

    陈女士来电:

    我在逛街时看到某品牌鞋店正在打折促销,便进店挑选了一双高跟鞋,在准备付款时询问店员如果鞋子有问题可不可以换,店员将印有“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字样的告示牌指给我看,特价折扣的鞋子都不退换,但是请我放心,他们店的鞋子是品牌货,质量方面不会有问题。但我回家穿了没两天鞋跟就掉了。于是,我找到鞋店,要求更换。但鞋店店员表示,购买的时候就已经跟我说得很清楚,特价鞋一概不予退换,只同意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鞋子进行修理。请问,我和同事、朋友以往也买过特价商品,虽然有“不退不换”的告示牌,但没遇见过商品质量出问题的情况。这次买的特价商品出了问题,我能不能退换?

    【律师解答】

    第一,“特价商品”和“处理品”应属不同的概念,“处理品”属于“特价商品”的一种,但不是所有的“特价商品”都是处理品。商品“特价”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为反季节、合同到期或者销售者为了促销而对商品进行降价销售以吸引消费者,有的是因为断码、尾货或商品本身有瑕疵。对于前一类,可以认为是促销类特价商品,后一类可以认为是“处理品”。对于“处理品”的销售,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处理品”、“次品”等字样。

    第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公安部、税务总局5部门联合出台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对于促销类的特价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告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为由拒绝承担质量三包责任,而应按正常价格的商品承担退换责任。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从该规定来看,首先销售者所售商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否则就构成违法,必须负责退换;其次如果商家向消费者明示商品存在一定瑕疵的处理商品,而采用特价的方式出售,则可构成免责。

    综合本案来看,陈女士在购买该鞋子时并未被商家告知是处理品,店员还向其保证质量不会有问题,因此陈女士可以退换鞋子。

    (李德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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