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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85=?

 北京徐师 2014-08-01

企业、研院择优,并不是歧视?

其实,所有的行为都指向一个共同的诉求:对优秀人才的渴求。

“只要‘985’‘211’院校的学生”,这个方法看似武断,但在从事招聘的人员看来是“简单、粗暴、高效”。北京某民办院校招聘辅导员,只要四人,却报名了三千多人,显然,无法让三千多人一起笔试。该校人事处老师透露,他们只做了三次简历筛选,第一次是本科和硕士均为“211”或者“985”院校,第二次是必须为党员或预备党员,第三次是有相应的学生工作。最终留下三百多人参加笔试、面试、实习等一系列类考核环节。

这意味着,择优并不是不计成本的。在教育部出台禁止歧视非“985”“211”院校的学生后,面向企业人力资源的网站就发布了提示,提醒在撰写职位描述时注意这一通知,不能写“985”“211”甚至提及学历标准。很多研究生院也在着手修改下一年的复试与调剂标准。虽然在这个前提下,某些非“985”“211”的杰出学子也可以获得一个面试机会,但在择优成本不变的前提下,仍无法解决本质问题。企业的人力资源职员、高校研招办的老师不可能与每一个学生深谈,不可能做到沧海淘珠,不遗寸长,他们必须在固定经费、人力的前提下,选择到最合适的人。因此,有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坦言,即使职务描述上不写,收到简历后也会按此标准筛选面试人员。

另一方面,学历证书在当下社会仍起着明显的信号作用,从很大概率上、很大置信度上判断一个人的素质与能力,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研院根据学历证书给出一个事前筛选标准,绝对不是企业招揽人才的最好方法,却是一定成本下到达一定效果的最好办法。

事实上,研究生院招收研究生、企业录用员工必然有一定甄选标准,这些标准都难以被界定为“歧视”。那么哪些算是合理选拔,哪些算是“歧视”,哪些属于合理自主,哪些违背了就业公平的公序良俗?

国际劳工组织在1958年通过《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公约中对“歧视”下的定义是: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现在,一般欧美国家通行的标准是,雇主必须举证提出的录取条件与岗位直接相关,否则就是歧视。而我国200811日正式实行的《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并未提及“学历”。

即便教育厅发布《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仍远远不够。通知有了,但是没有明确违反的后果,法律约束力最强的首先是法律,其次是行政法规,第三是部门规章,第四是红头文件,这个只能算是红头文件,没有强制性约束力,到了地方上往往变成一纸空文,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择优成本的隐忧。

学生希望获得公正的对待;高校、招聘单位期盼获得优秀人才,又必须兼顾成本;“985”“211”是优秀人才的象征之一;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种种矛盾之下,“仅限‘985’高校、‘211’高校”“‘985’‘211’优先”是否该归为歧视的争论,就像在没有规则的擂台上,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辩论,各执一词,各自委屈,归于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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