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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途径

 qhdzcy 2014-08-04
    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在于各级政府,需要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国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从思想观念、制度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各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

    第一,大力开展法治教育,以观念更新奠定法治政府建设的思想基础。要在政府工作人员头脑中树立起与法治政府建设相适应的观念意识。一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法律,将法律作为开展行政活动的最高准则;一切行政行为都要在法律授权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和超越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行政行为不仅无效,而且属于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二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要摒弃分亲疏、讲恩怨、别贵贱的不良思想。三要树立依法治权意识,树立责权统一的理念。明确法治政府的核心在于治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要依法而为,而且要将公共行政权力与个人的权力区别开来,要把对领导个人权力的限制与制约作为法治政府成败的重要标准,特别在各级领导干部意识中,要树立主动限权意识。四要树立服务理念。加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教育,使政府工作人员认识到服务职能是法治政府的核心职能,从而将服务理念融入到意识中,体现在每一项具体工作中。

    第二,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以依法行政的实践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是保证政府行政行为合法依法,保证公共行政活动始终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活动,这就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较强的、依法执政能力。一是要提高行政主体知法、用法的能力。特别要学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与行政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具体要求,并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提高准确运用法律、依法行政的本领。二是要提高行政主体遵法、守法的能力。加强对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引导与规范,保证行政行为始终在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要求的范围内活动,行政方式、程序、时效等行政环节按照法律的要求,防止和避免超越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保证政府行政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进行。三是要提高行政主体依法创新的能力。行政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共行政效益的最大化,因此,行政主体在遵法、依法行政的同时,还要依法不断创新行政方式、改进行政程序、降低行政成本,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实现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高效性的统一。

    第三,全面推进职能转变,以科学的职能定位明确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重点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责。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明确政府的职能划分,合理确定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能,避免职能交叉、职能缺位,并逐步实现职能划分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在明确职责的同时,也要进一步确定政府行政行为的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行政行为的责任,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实现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二是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依法清理审批事项,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政事分开,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进一步严格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手续、减免审批费用、提高审批效率。三是要实现职能转型。政府要把自己从“全能政府”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主动退出经济建设的主体角色,集中精力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特别要突出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扩充服务对象、扩大服务范围、增设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方式,将政府由管理控制为主转向以服务监管为主。四是要推进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减少行政干预特别是行政许可项目,改变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和市场规律自身作用。

    第四,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以完善的法制体系保证法治政府建设有法可依。公共管理要走向法治化,首先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公共管理的许多方面基本上已经有法可依了,但是许多法律规定还有待健全,特别要适应规范公共管理活动各个方面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程。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一个从实体到程序的过程。要加强对政府开展公共管理活动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行为步骤、行为顺序、行为时限有关法规的制定,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一定要形成法律,不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也要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要进一步加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要切实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考核使用机制;要严格政府财政保障机制,将部门预算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与控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积极探索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第五,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以有效监督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外部动力。加强监督是使法律规范转化为法律现实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一是要加强内部监督,完善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机制,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使行政复议工作落到实处。积极发挥党内监督,加强司法监督和立法机关等方面监督的作用。二是要强化群众监督。进一步健全群众监督渠道,改进群众监督的方式,不仅实现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及其后果的监督,也要实现行政行为之外的监督。要建立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建立政务公开监督体系,要积极奖励监督的行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监督的积极性。三是要突出社会舆论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是迅速、敏锐、直接及时、覆盖面广的监督形式,因此,它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现代社会和民主国家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民主监督力量,也是我国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逐步实现舆论监督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从制度上、法律上扩大舆论监督的范围,保护舆论监督的权力。同时,在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和正确舆论导向的前提下,增强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使舆论监督成为促进政府廉政、勤政以及提高政府效率的重要保障。

    第六,着重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体系,以强化责任追究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保障。一是要完善责权体系,保证行政行为有权必有责,对责任要分解细化,具体到每一个机构、领导及个人,实现行政管理活动权责统一;二是要建立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由于违法或不当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除了撤销或变更其违法或不当行为外,主要责任人和该行为主体负责人必须承担故意或过失的责任,接受法律或行政处罚;三是要完善奖励机制,从全面责任观点来看,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不只是否定性责任,还应当包括肯定性责任,即对于有法必依、公正办事、廉洁奉公的管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给予适当的奖励。
(本文责任编辑 赵慧珠)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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