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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要价 38万中介卖了 40万

 神州国土 2014-08-06

房主要价 38万中介卖了 40万
买主得知真相,要求中介返还多要的购房款,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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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公司接受售房委托后,未如实向买主告知原房主的委托价,多卖了2万元。后买主和原房主经过沟通得知真相,遂向中介公司索要这2万元。中介公司不愿返还,被买主告上法庭。那么,中介公司多卖的钱是否合理?是否应当返还?

    身边的事儿

    2013年5月15日,周永辉夫妇与许昌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独家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周永辉夫妇自愿将一套房屋委托其全权销售,双方约定委托价格为人民币38万元。合同中明确规定,中介公司销售价高于该房屋委托价的,高出款项作为中介公司的代理费,全部归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所有。之后,许昌市民张朝阳看中了该套房子,当场与中介公司签订《不动产意向金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张朝阳意向购买的这套房子,成交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张朝阳应于签订本协议时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人民币1万元作为他购买不动产的意向金;并且张朝阳应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当天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佣金8000元。

    周永辉夫妇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上只显示了房子面积、坐落位置,没有房屋价款。

    但是,张朝阳看到该合同并在上面签字时,该合同显示房屋价款40万元。

    后张朝阳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佣金8000元及房款40万元。

    同年5月19日,周永辉夫妇收到中介公司转入的房款38万元后,在收条上签名并按了指印。之后,中介公司将收条交付张朝阳,收条上显示收到张朝阳购房款38万元,购房定金2万元,合计40万元。此时,张朝阳并没有意识到周永辉夫妇实际上只想卖38万元。

    后来,张朝阳与周永辉夫妇见面办理相关手续时,张朝阳才得知周永辉夫妇委托中介卖房的价格为38万元,自己多支付了2万元。

    张朝阳认为,周永辉夫妇并未在他们与中介公司签的合同上写明房屋价款,而他后来看到的合同上却写着40万元,明显是中介公司自己写上去的,说明中介公司有意隐瞒,就是为了多要钱。

    张朝阳与中介公司协商退款遭拒,遂将中介公司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中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张朝阳佣金8000元及购房款2万元;并赔偿购房款2万元的利息损失。

    中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许昌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说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中介公司向张朝阳提供售房信息并促成其与第三人之间买卖房产合同的成立,符合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双方居间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周永辉夫妇委托某中介公司出售的房产价格为38万元,但中介公司未将该信息如实提供给张朝阳,致使张朝阳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产,损害了张朝阳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该中介公司依法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同时应当赔偿张朝阳的损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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