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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卡遭盗刷银行负全责

 老老树皮 2014-08-06

法院判银行败诉 废卡遭盗刷银行负全责

  银行称储户未保管好密码

  法院判银行败诉

  文/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一慧、阮碧婵

  江女士的储蓄卡损坏后在银行更换了一张新卡,并将旧卡交给银行回收,不料却被这张无效的旧卡盗刷了20900元。江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判决银行向江女士赔偿20900元及利息,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无效卡在异地竟遭盗刷

  江女士曾于10年前在银行开设活期存折,并一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A,后因卡片损坏失效,银行收回该卡后为江女士更换了储蓄卡B。

  去年年底某一天,储蓄卡A在深圳某童装店消费20900元。当时正在中山市上班的江女士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后,随即向银行进行查询并申请冻结账户。同日下午,江女士向警方报警,公安机关对此已立案侦查。江女士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存款20900元及利息。

  在开庭审理中,银行称,江女士作为唯一持有银行卡及密码的主体,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另一方面不当使用银行卡是银行卡被克隆、被伪造的唯一途径,江女士在旧卡被回收前应当承担旧卡及密码保管责任,银行已尽到营业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存在过错。

  判决: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全责

  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账户资金因储蓄卡消费而减少时,江女士正在上班,由此可排除江女士本人持卡消费的情形。

  涉案账户资金20900元应是他人对已回收的旧卡进行复制后持克隆卡进行消费,进而造成江女士账户资金损失。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正确识别真卡与伪卡,并接受了非法复制的储蓄卡进行的消费交易,从江女士账户中支取相应款项。

  对此,银行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况且,涉案被复制并使用的储蓄卡为江女士早已退回银行并由银行进行处理的无效卡,无效卡由银行在收回后仍被他人复制并使用,银行对他人使用该卡造成江女士的账户资金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收回作废的银行卡,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取消其与客户账户的关联,保证客户账户内资金的安全。银行作为发卡行,违反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江女士的账户被储蓄卡A的无效卡划账消费,其应对江女士账户的资金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向江女士赔偿20900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廖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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