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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该如何解读《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我不是大龙 2014-08-06

银监会近期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媒体在不同方面,有不同的解读,为便于理解,笔者仅就文中内容给出个人解读,不代表官方意见,只供业内从业人员分析时进行参考。

  在阅读该文之前应该了解一些名词概念,这样便于正确理解文意。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子公司”才能理解为什么要设立“专业”子公司。

  什么是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它不同于没有独立法人的分公司,也不同于现在实际实行的异地办公的业务处。

  当冠以“专业”时,此时的子公司应属特定领域的子公司。企业业务范围只限定特定业务,并不含盖母公司的全部经营范围。

  该文提及的专业子公司很多职能很像特殊项目公司(SPV)但又和SPV有很大差别。因此有必要了解专业子公司与特殊项目公司间有什么不同?

  SPV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它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一般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SPV必须保证能起到不减值的资产价值(壳资产)并具备独立和破产隔离的作用。

  自从全球性金融海啸以来,借助SPV搞资本运作,表外融资,杠杆无限放大,给SPV带来极坏名声。SPV本身没错,但现阶段要在中国设立纯资产壳的SPV,即没有设立无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支持,也没有免税天堂的便利。

  子公司是一个依照《合同法》有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而不是资产壳参与业务的经营活动。虽然不是特殊项目公司,但在某些方面监管层又想要其起到资产壳和隔离风险的作用。因此出现了“专业”子公司的形式。实质上应该归类准SPV。

  政策出台背景与动因

  在中国要成立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一旦公司成立,理论上只能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若在异地经营,需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母公司的管辖。就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都不允许设立,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更没有政策支持。

  为了应对政策瑕疵,现在业界普遍的做法是:借助融资租赁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特点,在政策环境好的地方注册母公司,在经济发达地区异地设立业务总部,以此规避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当有融资需求或寻求更开放的政策时,在保税区、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设立类似SPV的单机、单船有限责任公司。凡是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这类公司是不需要前置审批的。

  随着业务的发展,租赁物要走出国门,境外低成本资金要引入境内。都需要一个良好的政策平台。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滥用SPV,金融监管部门率先做出特别规定,让租赁公司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健康发展。专业子公司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近几年融资租赁业务规模飞速发展,大型单一设备的租赁也随之发展。比较典型的就是飞机和船舶租赁。因此文中举例说明提到这两个领域租赁的子公司设立。实际上高值单机还有盾构机、海工设备、卫星的租赁都可以借助这个子公司进行操作。

  随着改革开放,几个经济特区都想争当中国的融资租赁基地或中心。他们制定了大量有利于融资租赁的宽松政策,设立特殊项目公司越来越容易。金融租赁公司在此设立没有金融监管的项目公司非常容易。此次出台专业子公司的政策,一方面满足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拓展的需求,另一方面把其纳入金融监管。这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

  下面从《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条款来解读文件精神。

  不算总则,文件主要分三大部分:一是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的条件;二是专业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规则;三是对专业子公司如何监督管理。

  文中一开始就强调了文件出台的基础和法律授权。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立法地气十足。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子公司不可能是无限责任公司的壳公司。

  文中专为“专业子公司”定义:“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把子公司注册地限定在在经济特区设立,目的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税费,尽量减少增加融资成本,降低资产价值的不利因素。

  这里强调了两点:一是设立地点必须在经济特区或境外。这里充分体现文件是为租赁公司国际化设定的。二是强调子公司的专业性经营。所“经营专业”须是银监会认可的专业项目。不是设立一家子公司后可以开展多元化经营业务,或利用特区或境外的特点规避金融监管。三是设立子公司的名称应该和母公司与从事的专业有关。这样做的目的是一目了然便于监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在境内设立子公司的条件

  在境内设立子公司,实际上是利用特区的境内关外的政策,让租赁公司处于半下海的试水阶段。

  一要有公司治理结构的经营管理能力;二要具备并表管理能力。主要强调母公司未来对子公司要有实际控制能力;三要子公司,母公司首先要达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监管指标;四要按照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主要控制母公司投资子公司的风险;五在强调母公司的人才储备,应该能支持子公司的正常经营;六在强调入股子公司的资金只能是母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重点要保证实收资本必须是现金。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除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的条件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个资金准入门要和所从事的专业来比并不高。经过杠杆放大12.5倍时,6亿左右的资金通常也就是做一两个单机价值比较高的租赁项目。

  同时也要受到权益性投资余额的高线限制。即:所有的专业子公司的投资总和,不能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50%。

  为了实现专业化,有时设立子公司可能吸收非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公司入股。但母公司设立子公司时要绝对控股。金融租赁公司要绝对主导子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外资也可借助这个窗口进入金融租赁公司。

  境外设立专业子公司的条件

  金融海啸后,在境外税天堂设立特殊项目公司的做法被认为是负面做法,已引起了各方警惕。但也不能因噎废食,不拓展海外业务,把中国的设备租到境外。母公司要确有业务发展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才可在境外设立子公司。

  除了上述基本的条件外,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需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再按照拟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提出申请。这个规定决定了金融机构要再设立准SPV公司前,必须要经过专业子公司的前置审批。一方面提高了子公司的含金量,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控制风险的力度。把资本运作的风险,牢牢捆在金融监管的体系内。

  业务的经营规则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对所设立专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在授权范围内。子公司的资金来源更多的是要从社会直接融资,或从金融机构简介融资。这点和母公司的职能有很大的区别,更多体现为借款人而不是放款人的角色。

  因业务性质所至,专业子公司做的业务多是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其管理要求“专业子公司开展各类业务和关联交易时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要符合金融机构的从业标准。

  专业子公司发行境外债券、设立的境外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应按季向所在地银监局及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报告。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并表显现出来,防止“表外融资”、“境外融资”等监管失控。

  对专业子公司的监督管理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施监督管理。首先确定了监管部门。监管的实效在于对并表的管理。境内专业子公司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境外专业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遭受的重大损失、发生的重大诉讼、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要求变化等情况,金融租赁公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虽然是独立法人,但并没有提及是否获得金融牌照资格。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否把其看作资产池更为合适?

另一个引申思考: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出台同类政策?到目前为止笔者还没有看出这样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商务部没有金融监管职能,要把其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内几乎不可能。特殊项目公司主要是解决租赁公司直接融资的问题,其他都是捎带手的搭车经营。若把资金来路掐死,将影响租赁公司的未来发展。商务部旗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这方面应比金融租赁公司更具灵活性和金融监管不受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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