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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对电子合同的要求
2014-08-07 | 阅:  转:  |  分享 
  
市场对电子合同的要求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领域乃至整个商业领域最先进的技术应用,不仅是时代趋势,更是无数企业(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化发展需求,而电子合同取代纸质合同不仅仅是因为这是信息化的产物,睿智的管理者更看重的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和应用便捷性:

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有着许多关于合同及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电子合同从订立形式、订立手段、取证及鉴定规则中都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1、订立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和第十六条分别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而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也规定:“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2、订立手段要符合法律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电子签名法》中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规定是:“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取证与鉴定要符合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

但普通数据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比如需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其过程繁琐,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效力,其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电子合同的应用便捷性:作为先进的企业信息化系统,它的出现必然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所以电子合同的应用便捷性也成为企业大佬们关注的焦点,要从电子合同的部署、签署、保存、验真和举证五个方面强化电子合同的便捷性:

1)部署便捷:电子合同系统不仅需要在网络公有平台供中小型企业用于在线签署电子合同,也需要能够部署在企业网站中增添电子合同签署功能或在大型企业交易平台中嵌入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能够部署于不同的平台和系统,才能令电子合同系统应用更加有效和便捷;

2)签署便捷:如果电子合同仅仅是手签或盖章再扫描上传的话,就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工作量,真正的电子合同只需要审核签订双方身份后就可以创建并发起合同,利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在网页端只需要点击“签署”按钮就可以完成合同签署,签订后的合同可以保存或下载;

3)保存便捷:完成上述签署操作后,签约双方可以在线查看合同,也可以各自保存或下载,所有的操作都可以在线完成,较之企业保存纸质合同的方式,电子合同可以做到方便查阅、便于保存和下载等合同管理功能;

4)验真便捷:所签署电子合同可以通过公正安全的电子合同验真平台进行合同验真,验真系统可以识别合同内容是否被篡改,双方身份是否真实有效,电子签名是否正确,以确定该份电子合同是否是一份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

举证便捷:《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使用可信电子签名技术并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上签订的电子合同,就可以作为可信的电子证据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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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麦麦E超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