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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头条】福清飞机制造产业园选址与配套规划出炉

 星海经 20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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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通航航空产业有限公司与澳大利亚野马飞机公司合资合同正式签署


  7月31日,中航工业旗下的福建通航航空产业有限公司与澳大利亚野马飞机公司在澳大利亚悉尼市政厅完成合资合同的正式签署。合同的签订,不仅标志着福建省首家中外合资通用飞机制造企业的落地,也标志福建航空飞机制造业翻过空白页,开始书写崭新的篇章。在此次签约仪式上,还曝光了即将在福建启动制造的两款机型资料。



  根据合同,双方将在位于福清的中航工业福建多功能航空产业园内,合资成立福建野马飞机有限公司,设立野马飞机整机的制造生产线,并在全球销售、售后服务、机型研发等方面展开全方位合作。双方合作生产的两款野马飞机(野马600和野马610),均为并排2座轻型运动飞机,在澳大利亚市场被广泛应用于培训、娱乐和竞技飞行。这两款机型均通过澳大利亚民用航空安全局的通用飞机尾旋和失速测试,并配有整机降落伞,市场反馈良好,截至目前尚无一例事故或结构性损害报告。这两款飞机巡航时速约204公里/时,最远航程可达约1000公里。也就是说,1小时30分钟时间内,野马600或是野马610可以到达福建省内的任何一个地方。


  “福清的多功能航空产业园是我们中航幸福控股在福建构建通航网络的第一个基地。”中航工业幸福航空控股总裁季贵荣表示.据悉,多功能航空产业园作为福建省的首个综合性通用航空基地项目,现阶段正在积极地招商引资。野马飞机生产和总装是省内首个落地的通航制造项目,它将积极带动福州、乃至福建省通用航空全产业链的发展。


  福清市中部滨海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委托福建省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编制《福清市中部滨海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过相关部门的多次征求意见和审查修改,并通过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主持的专家评审会,根据《城乡规划法》,现将规划方案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自 2014 年 7 月 17 日至 2014 年 8 月 16 日,联系电话: 0591-86078902,0591-85214092


  规划简介:


  一、规划范围


  中部新城西区位于福清市主城区南部,东、南临规划新城中路、北靠规划横六线、西依福厦铁路,基地东西跨度 1-3.5 公里不等,南北纵深约 5 公里,规划用地面积约 13 平方公里。


  二、功能定位


  以山水景观为核心优势,以福州保税港、江阴港城、闽台蓝色产业园职工为目标客户群,以航空培训学院、航空主题乐园为人气吸引的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福清中部新城西片区。


  三、总体空间及布局


  ( 一 ) 路网结构


  依据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确定规划区的道路主骨架为:“四横三纵”——四横指横六线、幸福大道、渔龙大道、枭龙路;三纵指融港大道、中航大道、新城中路。依托道路主骨架,与次干路、支路构筑方格网的路网结构。


  ( 二 ) 总体布局


  居住用地环绕主要绿化空间布置,高层住宅主要分布在幸福大道两侧和商住混合用地内,滨水地区和山体周边地区侧安排多层和低层联排住宅,其他以多层住宅为主(局部地块点缀小高层住宅),形成变化丰富的居住形态。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主要分布在中航大道、林荫大道、通飞路周边区域,特别是迳江与山兜溪汇聚口周边更是该类用地的集中展示区。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分布在两条发展轴线上,在服务本片区的同时也为福清全市范围提供服务,形成市级综合服务中心。


  工业用地集中布局在融港大道西侧,为江阴周边区域的新兴产业提供创新研发基地,构建“总部经济 + 文化创意 + 研发基地”。



  福建通航航空产业有限公司落地新厝镇双屿村


  选址规划要求如下: 1.项目概况:建设单位名称为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建设项目名称为工业储备地2014-009号(预申请单位:福建通航航空产业有限公司),地点位于新厝镇双屿村。 2.用地情况:总征地面积约为109584.188平方米(合164.38亩),实用地面积约为109584.188平方米(合164.38亩)。 3.用地性质: 工业用地(M)。 4.用地使用强度:容积率为1.0——1.5(含1.0,1.5),建筑系数为40%——45%(含40%,45%) 。 5.建筑规划要求:(1)西侧建筑红线后退用地红线距离15米以上(其中10米为绿化带),其余各侧建筑红线后退用地红线距离8米以上;(2)且应满足建筑间距、消防、环保、水利及工程管线等要求。 6.交通出入口方位:规划路。 7.绿化:绿地率为15%——20%(含15%,20%)。 8.市政设施规划要求:雨、污水排放应采用分流制,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 9.市政配套要求:(1)停车泊位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3)应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存贮等配套设施。 10.本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今后建设应以经批准的该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为准。 11.其他:(1)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人防按规定配备;(2)选址依据:福清市出口加工区规划及2014年6月福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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