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2月30日,赵某以其名下的商铺做抵押,通过河南省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李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3月30日,赵某按月支付李某借款利息。后因无法按期偿还李某借款,2010年2月,赵某以注册公司验资需要用房产证为由从李某处将房产证骗走。2010年3月30日,赵某请求李某延长还款期限,并许诺如到期仍无法归还借款,则将商铺卖给李某,双方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延期付款协议书。2010年3月,赵某又以该商铺做抵押向河南省B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100万元,在该100万元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的情况下,2011年9月,赵某又以150万元的价格将商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随后,赵某归还了河南省B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贷款,但停止了向李某支付借款利息并与之失去联系,至今仍未归还李某的50万元借款。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在通过河南省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李某借款时,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及房屋产权均是真实的,无任何虚构,且赵某至今仍认可欠李某50万元本金及利息,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对赵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 评析 焦作市马村区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区别合同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首先,本案中,赵某的行为采取了“欺诈”手段。2010年3月30日,赵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延期付款协议后,许诺如到期仍无法归还50万元借款,即将该商铺卖给李某,实际上赵某于2011年9月将商铺卖给了他人。即赵某在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延期协议时,主观上并不想违约后将其商铺卖给李某,后又将房产证骗走,这种骗走房产证进而卖铺的“欺诈”手段,足以证明赵某始终没有卖铺给李某的诚意和行为。 其次,赵某具有“失去联系”事后态度的典型表现。本案中,赵某于2011年9月在卖铺得款150万元,还款给B担保公司100万元,剩余50万元,有能力偿还李某50万元的情况下,没有告知李某其停止支付利息的原因和去向,赵某的事后态度,可推定其主观上不想再还款给李某。 第三,赵某非法占有产生的时间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的合同诈骗,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后,诈骗犯罪已经完成。对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阶段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是在后来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骗取他人财产行为的,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本案中,赵某刚开始可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赵某在合法占用李某50万元借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款物的故意,采取欺骗手段,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偿还借款。赵某主观上非法占有50万元故意的产生时间,是在履行房屋买卖延期付款协议之中。 综上,赵某具有非法占有50万元的主观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赵玉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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