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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国家标准”价值几何?

 宝轮散人 2014-08-13

义务教育“国家标准”价值几何?

8月6日,教育部网站发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北京市海淀区等7个地市、区县成为标准实验区,全国1600所学校本月起严格执行92条规定。规定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学校要布置学生家务劳动、举办校园开放日、保证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9小时睡眠等。(京华时报8月7日)


舆论将此定义为义务教育有了“国家标准”,在笔者看来,如果不推进教育制度改革,这些国家标准很难落地。


影响我国义务教育的有两个基本制度,一个是教育管理制度,另一个是升学考试制度。这两个基本制度导致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存在严重行政化倾向,学校不是教育家办学而是行政治校,办学就围绕功利的教育政绩目标转,而在升学考试制度之下,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办学目标,就是学生的分数。于是整个基础教育阶段,应试化十分严重,虽然教育部门多年推行素质教育,但成效不大。


这次教育部颁布义务教育“国家标准”,应该说是为学生减负、关注学生个性发展,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尝试,但这一新尝试,很有可重蹈以前的覆辙,看上去很美的标准成为摆设。总体看来,这些规定,其实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教师师德规范,以及提前若干次颁布的减负令、禁止择校相关规定的汇总,这把以前的规定系统化,但值得注意的是,以前的规定并切实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再将其汇总起来,作为标准发布,能起到治理效果吗?


义务教育“国家标准”针对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工作特点,管理标准立足学校管理工作实际,以学生和教师为中心设置了六项管理职责,分别是:“平等对待每位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营造和谐安全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这六项管理职能,最重要的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没有现代学校制度,学校之内,教师的权利和学生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有力保障,谈何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平等对待学生?


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首先需要政府向学校放权,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能由行政部门参与、干涉学校具体办学,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业化和校长公选;其次,需要学校内部行政向师生放权,建立真正能发挥作用的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由教师委员会对教师进行同行评价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由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促进学校尊重学生权利,不得违规出台规定、乱收费。这些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中就明确提到,这次义务教育“国家标准”又将其作为重点,可是,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之后,教育部门切实放权的行为鲜见,而学校的办学,基本维持原有的行政治校框架,教师在学校中没有话语权,虽然教育部早已发文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但真正建立家长委员会,并让家长委员会独立发挥作用的学校并不多。


根源在于,主导政府部门向学校放权是教育部门,而主导学校行政向教师、家长放权的学校行政领导,这就让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改革,遭遇行政化的悖论,如果不能有效建立让行政放权的机制,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就会止于空谈,而没有现代学校制度,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平等对待每位学生”是这次义务教育国家标准中,很令人心动的表述,但在目前行政治校的框架下,加之升学考试制度用单一的分数评价学生,这可能成为最无力的标准。一直以来,我国教育部门、学校都宣称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可是,在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被分为“差生”、“优生”,学校明显表现出对“优生”的偏爱,对差生的“歧视”,并非个例,近年来,每年都会曝出歧视学生的事件,包括给差生带绿领巾,给优生穿红校服等等。这背后的原因是,升学考试制度,让几乎每所学校都采取升学教育模式教育、管理学生,而当前的升学考试制度,是竞技制度,把学生纳入一个分数跑道比赛,落后的就成为失败者。


要让每所学校真正关注学生的发展,政府教育部门所要做的是不是制定“国家标准”,而是为学校的办学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这就是切实推进升学考试制度改革,以及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这两者都需要做教育部门做同一件事:放权——升学考试制度改革,要求政府部门只负责宏观管理,把招生自主权交给学校,让学生和学校自主双选选择;管办评分离要求政府回归本位,做好对基础教育的保障,包括保障学校的硬件设施、教师待遇,同时消除对各类教育、学校的歧视性政策——目前义务教育不均衡,就因政府投入不足以及投入方式不合理,进而在义务教育不均衡情况下,要求就近免试入学,没有缓解择校热,却催生学区房热——把办学自主权交给学校,让学校自主开展教学,包括选择教材、组织教育活动,开展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当政府部门做好了自己的本分,学校的办学也就回归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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