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的内容,是通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反映出来的。检察机关的职权,就是检察权的具体内容。 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197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曾作出明确规定。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十条、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以及1979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五条、1990年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八条、1994年通过的《监狱法》第六条、1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等,都对检察机关的职权作过规定,授权检察机关对有关事项进行法律监督。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 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检察权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修改后的《刑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四章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法律之所以把这些犯罪案件交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是因为这些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其特殊性在于它们都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管理某个方面的公共事务的职权,这些职权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利用这种职权实施犯罪,实际上是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破坏。因此,对这类犯罪进行追究,具有维护法制统一的法律监督性质,因而是检察权的应有之义。 二、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自诉案件之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权力,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权力,也包括根据审查结果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权力;既包括决定起诉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力,也包括对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的权力。 公诉权实质上是一种追诉犯罪的权力。由于犯罪是对法律及其所建立的社会秩序最为严重的破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自然是保障法律被遵守、维护法律尊严的活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犯罪案件提起公诉,也就理所当然地是其最基本的职权之一。 三、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诉讼活动,既是当事人之间争讼的活动,也是司法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的活动。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四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二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三是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四是对裁判的执行情况的监督。这四个方面都涉及到法律的正确适用的执行的问题,因而对这些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之一。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之外,检察机关还有其他方面的职权,如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活动的监督、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监督职权。 决定和批准逮捕的权力,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也是交给检察机关行使的,这是由中国司法制度的实际情况决定的。中国没有设置治安法院和预审法官的司法制度,如果把在侦查起诉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权交给法院行使,就可能导致法院先入为主的预断,使其在以后的审判活动中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尤其是当法庭最终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作出逮捕决定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有出入时,人民法院要在否定自己先前的决定与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判之间自行选择,往往是比较困难的。因此,中国没有照搬西方国家的由法官独享逮捕权的做法,而是主要由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权。检察机关由于不是最终对案件具有决定权的机关,所以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权的情况,最终要受到法院裁判结果的检验,能够有效地防止逮捕权的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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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jade lily > 《13注税行政法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