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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结一恶意保全案 申请人被判赔偿170万

 长江一孤岛 2014-08-14

    本报讯  近日,经营陷入困境的被告为赢得资金周转时间,恶意起诉并保全原告的财产,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启用资金而遭受损失。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决恶意保全者赔偿原告170万元。

    江苏一家贸易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违约,南京某工程公司向其索赔2300余万元。为拖延赔偿期限,贸易公司假称对方未履行销售合同,请求法院判令工程公司支付货款本息2800余万元,同时以电子公司作担保的方式请求法院对工程公司财产实施诉讼保全。工程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账户上2000余万元被冻结,只得高息借款,以维持正常经营。7个月后,法院告知各方拟一个月后开庭审理这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作为原告的贸易公司,突然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同时对工程公司银行存款解除冻结。

    存款冻结期间,被申请人无奈向他人借款并支付利息170万元,遂起诉要求申请保全的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贸易公司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工程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工程公司170万元。(邓光扬  王志红)  

    ■法官提醒■

    财产保全旨在保证后续判决能有效执行;但申请保全者,应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合理预见自身权利之范围,并评估相关法律风险,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该案承办法官戈平乐说,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多为对方财产和账户资金。如果申请财产保全妨害了对方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又无助于自己债权的实现,应该视为恶意。对申请人出于报复、泄愤心理,以干扰对方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恶意要求保全对方财产的,法院有权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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