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之死:我们的生命该委托给谁? ![]() 8月10日,湘潭县妇幼保健院发生的一起产妇死亡事件,引起全国公众的关注和热烈讨论。迄今为止,媒体、当事方披露的内容颇多矛盾之处,调查也尚在进行之中,《医学界》和大家一样期待着真相被公布、事实得澄清、法律得实行。 ![]()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可分为三个决策人:当事人、当事人家属、负责救治的医生。因此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在紧急救治中,决策人权限的优先级该怎么排才合理。 在该事件中,有媒体披露,由于胎儿过大,医生建议家属剖腹产,被家属拒绝。生产过程中不顺利,被迫改为剖腹产,或许羊水栓塞的发生和顺产有关;在发生羊水栓塞后,家属曾对是否切除子宫有疑虑。如果上述说法属实,则医生作为专业人员,其医疗决定被并无专业知识的家属决定否决了。这样做有问题吗? 按照我国现行1994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的三个选择:(1)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2)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3)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法庭也按照上述条例来判案。如2007年11月21日,22 岁的孕妇李丽云在北京朝阳医院难产,就由于“丈夫”肖志军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医院因此保守治疗,导致孕妇死亡。在随后的起诉中,家属状告医院处置不当败诉。 1994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问题吗?医院据此行事、法院据此判决有无问题? 有问题,而且问题不小! 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基本的人权即是人的生命权。该条款意味着:在医疗救助中,应以患者的生命保全为第一救治原则。《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该条款并未规定:对急危患者,治疗行为必须经过患者家属同意。 显然,《宪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存在矛盾之处。由于上述法律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是行政条例,连法律都谈不上,自然没有效力。 因此在对急危患者,医师的医疗决策权高于家属决策权,甚至也高于患者本人。 该怎样才能贯彻《宪法》中患者生命权第一的原则呢?我们不妨看看美国是怎么做的 ![]() 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医学中心博士刘大海介绍,在美国,尽管手术前,医生也要向病人详细解释病情,并征得患者的知情和同意。但在治病过程中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如大出血、休克以及神志不清,病人的手术决定权在医院,而不是家属或其他人。 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医生会马上对病人的病情进行会诊,只要有2名以上的主治医生商讨并签字,就能决定病人是否需要手术。然后医生会把会诊结果、病人病情、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如果家属不同意手术,便由医院设立的“道德办公室”作出最后决定,一般该办公室都会采纳医生的意见。 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为家属不同意手术,医院因此没有及时救治,最终导致病人失去生命的话,医院将负有责任。即使病人家属不起诉医院,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 美国的相关规定,正是为了贯彻该原则——“患者的生命权第一”! 反观我国当前的医疗实践,尤其是被医疗机构奉为圭臬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很显然违背了“患者生命权第一”的原则。 为什么美国会这样规定?为什么在危急情况下,人们必须把医疗决策权委托给医生而不是家人? 因为医疗实在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事业,而在危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做出治疗决定,来争取患者最大的生存机会。如果仍然恪守患者家属同意的原则,则意味着,患者家属需要对高度专业的医疗行为作出决策,这显然是极端荒谬的。 因此我国相关法规,应明确在患者决定权、家属决定权、医师决定权中,至少在危急情况下,医师决策权优先、患者决定权其次、家属则只需拥有知情权。 在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中,很显然就是因为有关方面违背了“患者生命权第一”原则,才导致了不幸的结果。这次湘潭孕妇死亡事件中,我们尚不能得出上述结论,但却为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在高度专业的医疗救治中,尤其是在紧急救治中,医师应该拥有最优先的决策权。 ![]() 我们的生命在危急情况下,应该委给谁? 亲爱的朋友们,不要相信自己的家人,因为他们缺乏专业知识,可能会因为缺乏知识和判断力做出糟糕的决定;如果在家人和自己的判断中,需要做出选择,请相信自己;在自己的判断和医师的判断中需要作出选择,请相信医师。 这样会不会导致医师滥用职权?正如在湘潭孕妇死亡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当我们选择了一个医生和医院来做手术,我们就已经将生命委托给了当事医师和医院。不管签不签知情书,这个事实都无法改变。在当前的环境中,至少在紧急救助中,只要获得家属信任,并不会医师敢于不负责任、不当治疗。因为不管怎样,只要患者死在医院中,当事医院和医师都会难以推卸的责任。 在医师的立场上,该怎样去考虑?其实医师没有选择,正如湘潭孕妇死亡事件被媒体披露的那样:医院愿意以53万元赔偿私了一样,即使真的医院无责任,赔偿也一样难以逃避。尽管这简直是黑色幽默。 让我们转换视角,站在国家立法和施政的角度上,再也不能让违反“患者生命权第一”的1994版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继续发挥作用了。 贯彻《宪法》中公民“生命权第一”原则的时候到了,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时候到了,愿今后不再发生李丽云式的悲剧。愿医师们的专业决定,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能够让医师们集中精力于患者救助,而不是因为担忧而规避风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贯彻“患者生命权第一”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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