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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婚姻家庭咨询师考试复习题(一)

 身心俱健怡性情 2014-08-17

2011年婚姻家庭咨询师考试复习题(一)

(2012-02-22 17:55:10)

1.判断题:只有打破和改造社会性别在社会制度中传承和巩固的循环过程,并改变其中的每一个环节,才会对推动男女两性平等有积极作用( )。

【考察点】社会性别的社会化

解答:
这道题目题干中叙述的是“并改变每一个环节”,这和教材中叙述的“即使改变其中一个环节”意义是不同的:题干传达的是“要改造,就必须改变每一个环节,差一个都不行”,而正确的说法是“改变任何一个环节,作出任何一个小改变,都能推动男女两性平等”。因此,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判断为“错”。

这道题目考察的是大家对于“社会性别动力关系”的理解。相关知识点在教材中P54页最后一段。

在做判断题时,请大家注意题干中隐藏的“陷阱”,一字之差意义就会不同,特别是看到“一定”、“每个”、“所有”这样绝对化的词语要小心,它们很可能歪曲了原始的意义。

2. 单选题:法律规定,非直接抚养方每月支付给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费,是自己月基本收入的()
A.20%~30%
B. 30%~40%
C. 10%~20%
D. 40%~50%

解答:
在这里,答案是20%~30%。是以非直接抚养方自己的月收入做参照的。
这道题考察的是大家对离婚时财产处理,对子女抚养费用负担的相关知识。在教材的P289页第四点第5行。

3. 多选题:家庭(
A. 是最现实、最直接的伦理实体和伦理关系
B. 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C. 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D. 需要相应的生理基础和经济基础,以及政治基础、法律基础和道德基础等

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B项是错误的。

根据“任何个人和集团都不能随意夸大家庭的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机械地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互存关系”这句话,首先家庭是不需要社会制度确认的,因为它本身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不同的社会制度只会影响婚姻的目的和性质,但不能改变家庭的自然和社会属性。其次,“男女两性互为配偶”,这是婚姻,是家庭这种社会关系形成的一种起点,但并不是所有家庭都绝对是这样形成的。因此,B是错的,不选。

【考察知识点】本题考察的是大家对婚姻家庭伦理的基础知识,属于第四章,知识点在P74页第二行起。

大家在理解书本内容时,需要明确两个概念的从属关系,正如本题,社会制度和家庭之间是否存在着“确认”的从属关系,通过理解是可以明了的。另外,做多选题时,请多使用排除法。

4.多选题:婚姻性爱原则的主要内涵是(
A. 婚姻是两性关系的合法前提
B. 现代性爱是一对男女之间具有对等性、专一性、排他性和强烈持久性的爱情关系和性关系
C. 现代性爱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双向过程
D. 杜绝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

答案: ABCD
解析:请注意审题,此题干问的是“婚姻性爱原则的主要内涵”,此处的“性爱原则”不同于彼处的“性道德原则”。此部分内容在三级教材基础知识P81页。
“性爱原则”从属于婚姻伦理的基本要求第(5)点“遵守两性道德”。这第(5)点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层,正确理解和把握性道德标准;第二层,正确理解和坚持性爱的基本原则;第三层,树立现代贞操观。显而易见,提及“性爱原则”的是第二层意思。而杜绝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这句话属于第三层意思——贞操观。

请注意,对文章字句的学习,要侧重理解意义之间的从属关系,而不是看字面长得是否相似,这样会很容易混淆知识点,被这样的多选题所“迷惑”哦。

【考试提醒】请大家在做此类选择题时,注意层次之间的从属关系。

5.问答题:产翁制的实质是什么?

解析:“产翁制”作为一种原始遗俗,在人类历史上并不是一种个别或偶然的现象,它曾在许多民族中普遍而长期地存在过。我国的壮族、傣族、仡佬族、藏族等都曾保留着这种古老的习俗,所谓“产翁制”,就是男子在其妻子生产期间,模拟妻子“分娩”,或在妻子分娩以后装扮成产妇卧床抱子,代替妻子“坐月”,而真正的产妇则照例外出干活,并为卧床“坐月”的丈夫准备饮食。在这里,模拟妻子“分娩”、代替妻子“坐月”的产妇之夫便称之为“产翁”或“产公”。

实质上就是男子为了变母系为父系而扮演的一幕自欺欺人的历史剧。正如法国学者弗勒克在《家庭进化论》中所说的:“男子其所以装产,因为它要使人相信他也是生小孩子的人。”或者说“男子装做怀孕分娩,好像这样就可以证明孩子是由他做父亲的所生的,而有权按父系来计算亲属关系”了。所以他进一步指出:“产翁的习俗,就是由母系氏族制度向父系制度之一个过渡状态的表征。

6.案例题:

何鹏与张华系夫妻,但二人均有较为严重的精神病,没有抚养能力,自己生活无法自理。但生有长女何琳29岁、长子何水23岁,次子何彪16岁,次女何舒10岁,养女何欢6岁。
首先,看到案例题的第一步,是厘清人物的关系和身份:此题中何鹏与张华是夫妻,是第一代,两人有严重的精神病,无抚养能力。他们有亲生儿女四人:何琳、何水、何彪、何舒,其中前两人已成年,后两人未成年。他们还有一个养女,未成年。需要注意的是,何、张两人的亲生子女和养女何欢之间是养兄姐妹的关系。
然后我们看具体的题目,发现考察的是兄姐抚养弟妹的相关问题。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兄弟姐妹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同母的亲兄弟姐妹;第二种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第三种是父母收养形成的养兄弟姐妹;第四种是由一方父母带来的继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前三种适用于兄姐抚养弟妹的条件,相关的法规如下:
兄弟姐妹形成扶养义务的条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这里包含了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均已经死亡,没有了父母这一第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如果父母一方尚在且有抚养能力,仍应由尚在的父或母承担抚养义务。二是父母均尚在或一方尚在但没有抚养能力,比如父母在意外事故中致残没有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便产生了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扶养弟、妹的义务。
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应当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请注意是“同时具备”,也就是说三者缺一不可:

第一,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这里包含了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均已经死亡,没有了父母这一第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如果父母一方尚在且有抚养能力,仍应由尚在的父或母承担抚养义务。二是父母均尚在或一方尚在但没有抚养能力,比如父母在意外事故中致残没有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便产生了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扶养弟、妹的义务。
第二,兄、姐有负担能力。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姐,应已经成年且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经济负担能力。如果负有抚养义务的兄姐死亡或者失去负担能力的,则对未成年弟、妹的抚养义务也就终止。
第三,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不能独立生活,若弟妹已满18周岁,能够独立生活,则无需兄姐抚养。对于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视为能够独立生活,无须兄姐抚养。但兄姐自愿提供经济帮助的,法律不做限制。

而后一种继兄弟姐妹不适用上述条件,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它们之间就产生了父母子女关系。但是,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其他亲属并不因此产生法律关系。因此,继父母死亡后,继兄、姐对原来受其父母抚养的继弟、妹没有抚养义务。当然,如果继父母死亡后,继兄、姐对原来受其父母抚养的继弟妹自觉承担了抚养义务,如继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需要抚养时,由继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继弟妹应尽抚养义务。
据此,我们来看此案例的具体题目:
1. 如果何琳已成家,但夫妻二人均双目失明,依靠低保生活,请问何琳对何欢是否有抚养义务?( )单选
A. 有义务,因为何琳是姐姐
B. 有义务,因为何鹏张华无抚养能力
C. 无义务,因为何琳不是何欢的父母
D. 无义务,因为何琳自己无抚养能力
【答案】D
【解析】何琳与何欢是养姐妹关系,适用于兄姐抚养弟妹的条件,但由于何琳自己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负担能力,所以无抚养能力,无义务抚养何欢。
2. 如果何彪在广东打工,由于肯吃苦,每月收入4000元,请问何彪是否应该抚养何舒?(
A. 有义务,因为何彪有抚养能力
B. 有义务,因为何鹏张华无抚养能力
C. 无义务,因为何彪不足18岁
D. 无义务,因为张华与何鹏并未死亡
【答案】C
【解析】何彪与何舒是亲兄妹关系,但何彪16岁不足18岁未成年,根据兄姐抚养弟妹的条件第二条,“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姐”应已经成年且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经济负担能力。所以他无抚养何舒的义务。
3. 如果何彪在广东打工,但由于仅小学文化,没有技术,月收入2000元,外加上何彪酷爱赌博,负债累累,经常连吃饭的钱都没有。何水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每月8000元工资,但因有经常更换女朋友之癖好,成为典型的月光族。请问以下哪项正确?(
A. 何水应抚养何彪,因为何彪虽能打工,但自己无法维持生计。
B. 何水应抚养何彪,因为何彪不足18岁,未成年。
C. 何水不应抚养何彪,因为何彪能依靠自己劳动养活自己。
D. 何水不应抚养何彪,因为何彪虽未成年且养活不了自己,但何水自己也是月光族,无力抚养何彪。
【答案】C
【解析】何水与何彪是亲兄弟。何水已成年,何彪16岁未满18岁,根据兄姐对弟妹的抚养条件第三条,“对于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视为能够独立生活,无须兄姐抚养。但兄姐自愿提供经济帮助的,法律不做限制”。何彪在广东打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月入2000,是可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所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赌博的问题,也该有他自己负责民事行为,所以无须兄姐抚养。何水不用承担对何彪的抚养义务。
4. 条件同第3题,请问何水有无义务抚养何欢?(
A. 有义务,因为何水有抚养能力。
B. 有义务,因为何鹏张华无抚养能力。
C. 无义务,因为何水自己都是月光族。
D. 无义务,因为二人无血缘关系。
【答案】A
【解析】何水与何欢是养兄妹,何水已经成年,何欢未成年。何水月入8000有抚养能力,所以根据兄姐抚养弟妹的条件,何水需要承担抚养何欢的义务。
5. 条件同第3题,请问何彪有无义务抚养何欢。(
A.有义务,因为何彪有抚养能力。
B.无义务,因为何彪与何欢不是亲兄妹关系。
C.无义务,因为何彪不足18岁,未成年。
D.无义务,因为何水能抚养何欢。
【答案】C
【解析】何彪与何欢是养兄妹关系,但何彪16岁不足18岁未成年,根据兄姐抚养弟妹的条件第二条,“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姐”应已经成年且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经济负担能力。所以他无抚养何欢的义务。

7.单选题:
男耕女织的经济角色模式决定了( )的家庭角色模式。
A.主从家庭式
B.父权家庭式
C.母权家庭式
D.平等家庭式

【答案】A
【讲解】此题考察的是有关家庭角色模式的认识,在三级基础教材P128页
教材上指出,“男耕女织的经济角色模式的背后已经隐含了主从型的关系”,此句中的“隐含”表示的是因果逻辑,“男耕女织”的经济方式是“因”,由于生产方式决定了家庭角色模式这个“果”,所以可以用“决定”来理解,这两者的关系。B项、C项父权家庭是指性权力的模式,而不是家庭角色模式,家庭角色模式只有主从权威型和平等型家庭两种。

8.隔代教育的优点是(
A. 祖辈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经验
B. 祖辈比较有耐心去陪伴和教育孙辈
C. 可以缓解老人的孤寂
D. 对孙辈容易溺爱和迁就 (4.0分) )
答案说明:AB

解析:此题题干问的是隔代教育的优点,首先要理解的是,隔代教育是一种子女教育方式,而教育是由教养方对被教养方施行的,

也就是由祖辈对孙辈施行,这是有方向的行为,所以它的优势也是针对这个方向的。就是说此题问的是:“由祖辈教育孩子这个教

育方式有哪些好处?”A和B都是同方向回答这个问题的。但C却是反方向的,而且是说对老人的好处,而不是对教育的。虽然现实生

活里,可能会间接产生这样的效果,但对于这道题,并不是直接的答案。
所以不能选C。

9.问答题:假设两人符合结婚的条件,举办婚礼两年后才补办婚姻登记,那他们的婚姻效力是不是可以追溯到举办婚礼的时间还是只是从登记之日起?
【正解】如果两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效力可以追溯至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日期。

详解:
双方具有结婚合意且具备结婚条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些主客观条件的总合并不能产生“夫妻关系”。结婚条件与婚姻成立要件不同:婚姻成立要件只存在于具体的已经成立的每一桩婚姻中。只要不符合“结婚登记”这个惟一程序要件,就不是婚姻。如果登记后,没有共同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性生活——婚姻依然成立。登记与婚姻客观存在充分必要条件关系,用逻辑判断表达就是:当且仅当办理了结婚登记,才成立婚姻——从此获得夫妻身份。

这涉及到当事人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该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男女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必经程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如何认定男女之间的关系,《婚姻法》没有规定。对此,我国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以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可见,双方当事人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来补办结婚证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既不是简单地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也不是简单地从领取结婚证时起算,而是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那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是什么呢?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它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部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一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指有法律规定禁止行为之一的不允许结婚的事项。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二:一是禁止近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关于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结婚必须遵守的最低年龄,具有强制效力,同时又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它不具有强制效力,完全出于自愿。

  关于禁止近血亲结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包括两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同源于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舅表、姨表兄弟姐妹。关于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严重遗传性疾病;重型精神病;严重的传染性疾病。

  如果两人举办婚礼之日,已经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虽然两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但仍应该从举办婚礼之日起计算双方的婚姻关系效力。

10.问答题:何为男女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具体包括哪些,该怎么区分是共同所得还是个人所得?

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包括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有财产的分隔方法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财产的性质,以下述三种方式分割:
①以实质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钱、粮食、布匹等。
②以变价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
③以作价补偿的方法分割共有财产。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辆汽车、一头耕牛等,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

但在接触同居关系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1.单选题:( )即双方婚前和婚后的收入均归其个人所有,也均由个人支配和处分,婚姻生活中没有共同财产
a\共同财产制
b\分别财产制
c\“AA制”
d\约定财产制
[答案] B
根据基础知识书上P281,因为此题为单选题,所以正确答案是B,“分别财产制”是规范的名称,AA制只是通常的说法。在此处选规法的说法,即B

12.问答题:产翁制的实质是什么?

答:“产翁制”作为一种原始遗俗,在人类历史上并不是一种个别或偶然的现象,它曾在许多民族中普遍而长期地存在过。我国的壮族、傣族、仡佬族、藏族等都曾保留着这种古老的习俗,所谓“产翁制”,就是男子在其妻子生产期间,模拟妻子“分娩”,或在妻子分娩以后装扮成产妇卧床抱子,代替妻子“坐月”,而真正的产妇则照例外出干活,并为卧床“坐月”的丈夫准备饮食。在这里,模拟妻子“分娩”、代替妻子“坐月”的产妇之夫便称之为“产翁”或“产公”。

实质上就是男子为了变母系为父系而扮演的一幕自欺欺人的历史剧。正如法国学者弗勒克在《家庭进化论》中所说的:“男子其所以装产,因为它要使人相信他也是生小孩子的人。”或者说“男子装做怀孕分娩,好像这样就可以证明孩子是由他做父亲的所生的,而有权按父系来计算亲属关系”了。所以他进一步指出:“产翁的习俗,就是由母系氏族制度向父系制度之一个过渡状态的表征。

13. 隔代教育的优点是(
A. 祖辈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经验
B. 祖辈比较有耐心去陪伴和教育孙辈
C. 可以缓解老人的孤寂
D. 对孙辈容易溺爱和迁就
答案说明:AB

此题题干问的是隔代教育的优点,首先要理解的是,隔代教育是一种子女教育方式,而教育是由教养方对被教养方施行的,也就是由祖辈对孙辈施行,这是有方向的行为,所以它的优势也是针对这个方向的。就是说此题问的是:“由祖辈教育孩子这个教育方式有哪些好处?”A和B都是同方向回答这个问题的。但C却是反方向的,而且是说对老人的好处,而不是对教育的。虽然现实生活里,可能会间接产生这样的效果,但对于这道题,并不是直接的答案。
所以不能选C。

14.假设两人符合结婚的条件,举办婚礼两年后才补办婚姻登记,那他们的婚姻效力是不是可以追溯到举办婚礼的时间还是只是从登记之日起?
【正解】如果两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效力可以追溯至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日期。

详解:
双方具有结婚合意且具备结婚条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些主客观条件的总合并不能产生“夫妻关系”。结婚条件与婚姻成立要件不同:婚姻成立要件只存在于具体的已经成立的每一桩婚姻中。只要不符合“结婚登记”这个惟一程序要件,就不是婚姻。如果登记后,没有共同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性生活——婚姻依然成立。登记与婚姻客观存在充分必要条件关系,用逻辑判断表达就是:当且仅当办理了结婚登记,才成立婚姻——从此获得夫妻身份。

这涉及到当事人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该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男女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必经程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如何认定男女之间的关系,《婚姻法》没有规定。对此,我国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以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可见,双方当事人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来补办结婚证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既不是简单地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也不是简单地从领取结婚证时起算,而是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那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是什么呢?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它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部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一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指有法律规定禁止行为之一的不允许结婚的事项。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二:一是禁止近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关于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结婚必须遵守的最低年龄,具有强制效力,同时又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它不具有强制效力,完全出于自愿。

  关于禁止近血亲结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包括两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同源于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舅表、姨表兄弟姐妹。关于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严重遗传性疾病;重型精神病;严重的传染性疾病。

  如果两人举办婚礼之日,已经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虽然两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但仍应该从举办婚礼之日起计算双方的婚姻关系效力。

15.何为男女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具体包括哪些,该怎么区分是共同所得还是个人所得?

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包括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有财产的分隔方法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财产的性质,以下述三种方式分割:
①以实质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钱、粮食、布匹等。
②以变价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
③以作价补偿的方法分割共有财产。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辆汽车、一头耕牛等,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

但在接触同居关系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6.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A. 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 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D. 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答案为c.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简单说就是,替谁考虑就把谁当为第一代,向上查直到为同一父母而生为止

所以,对于王光和李颖的个案要这样算:
王光和李颖是第一代
王光的父母和李颖的父母是第二代,他们的父母显然不是相同的,所以继续上推
王光的祖母和李颖的祖父是第三代
王光的祖母的父母和李颖的祖父母是第四代——直到这第四代,才是“同源父母”——同一父母而生。
所以这是四代旁系血亲。
正确答案是C

数这个代际确实有点难度,所以请大家记住《婚姻法》规定的三代旁系血亲都有哪些就好了: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即自己和父母的姐妹的孩子不能结婚。
  (3)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男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女儿结婚;女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儿子结婚。反过来就是不能和父母的亲兄弟姐妹结婚。

17.男耕女织的经济角色模式决定了( )的家庭角色模式。
A.主从家庭式
B.父权家庭式
C.母权家庭式
D.平等家庭式
我选A,但答案说明是B ,请问我选的错在哪

【答案】A
【讲解】此题考察的是有关家庭角色模式的认识,在三级基础教材P128页
教材上指出,“男耕女织的经济角色模式的背后已经隐含了主从型的关系”,此句中的“隐含”表示的是因果逻辑,“男耕女织”的经济方式是“因”,由于生产方式决定了家庭角色模式这个“果”,所以可以用“决定”来理解,这两者的关系。B项、C项父权家庭是指性权力的模式,而不是家庭角色模式,家庭角色模式只有主从权威型和平等型家庭两种。

18.简答:哪个年龄段的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9.婚姻家庭描述正确的是( )
A.婚姻是先于家庭而存在的社会形态
B.家庭是先于婚姻而存在的社会形态
C.婚姻和家庭是同一时间存在的社会形态
D.以上答案都不对

答案:C

这道题是比较“古老”的一道考试题,它所根据的教材是最早版本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基础知识,但此教材已经修改过了。现在大家手中的都是经过修订的新教材。

特别是在婚姻家庭谁先谁后的这个问题上,新版教材对旧版教材进行了修订。

在旧版教材中,认为家庭是先于婚姻产生的社会形态,认为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家庭这种社会形态。家庭的产生与人类社会的形成是同步的。在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产生了家庭这一社会形态,是早于婚姻的社会形态。
这道题便是依据旧教材的这种观点出题的,所以答案选B。

但在新教材上,对这一点已经修改,新教材P15页,在婚姻的定义中指出,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婚姻双方构成了最初的家庭关系。如果根据这句话,B显然不对,应该选A。

但就社会形态而言,家庭和婚姻哪个先的问题,就像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关系,所以在我们的新教材里,对于社会形态的先后这个问题,不再纠结和讨论,把婚姻家庭当做一个整体来对待,因此认为他们出现在同一个时期。此题选C。

20.案例题,王小姐
王小姐,34岁,未婚。父母均为大学教师,家里有姐妹二人。姐姐已经结婚,在一家外企做财务工作,性格比较内向,与家人尤其是母亲沟通少。王小姐现在与父母同住,平常沟通还可以。当涉及婚姻问题时,王小姐就会回避。父母也不再多问。王小姐之前谈过几次恋爱,也有过不少相亲的经历,但是和异性交往最长只有几个月的时间,一直没有找到可以下定决心步入婚姻的人。她谈到自己和男士交往时,一旦遇到比较关键的时刻就会退缩,比如见家长等,询问退缩的理由,她会想象自己和这位男生生活在一起,男生身上的缺点能不能接受,最终都觉得不能接受而放弃了。王小姐不知道应该如何走出这种自我个性的瓶劲,找到自己的人生伴侣。遂前来咨询。
3. 你认为在对该案例的咨询中最重要的是( )。
A. 让求助者真正认识自己
B. 给予求助者安全、安心的环境
C. 教给求助者爱的技巧
D. 明确求助者的择偶标准
【答案】A

咨询中最重要的是咨询目标,对于这个咨询来说,咨询目标是让求助者认识自己“自我个性的瓶颈”到底在哪里。她的恋爱问题主要是根源于自我认识的问题。B项“给予求助者安全、安心的环境”,这是咨询原则,是咨询师要创造的咨询环境,不是咨询中最重要的目标。因为即使求助者感到安全了,她的恋爱择偶问题也不会立即迎刃而解。C项,爱的技巧取决于对自己爱的需求的认识,仅仅有技巧显然是不够的。D项,求助者的问题并不是择偶标准不明确,而是在关系进展的关键时刻会退缩,这往往是个人成长的过程中遗留的一些自我认识问题造成的。所以D项也不正确。此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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