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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文)9

 方今11 2014-08-17

第九章 禁止开发区域


——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是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址等,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第一节 功能定位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是:我国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地。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面的规定,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共1443处,总面积约12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12.5%。今后新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自动进入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名录。(图12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示意图)

表3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基本情况

类型

个数

面积(万平方公里)

占陆地国土面积比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19

92.85

9.67

世界文化自然遗产

40

3.72

0.39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08

10.17

1.06

国家森林公园

738

10.07

1.05

国家地质公园

138

8.56

0.89

合计

1443

120

12.5

  注:本表统计结果截至2010年10月31日。总面积中已扣除部分相互重叠的面积。

第二节 管制原则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61)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自然保护区规划进行管理。
  ——按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类管理。核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活动外,严禁其他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种植业和畜牧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按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顺序,逐步转移自然保护区的人口。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应逐步实现无人居住,缓冲区和实验区也应较大幅度减少人口。
  ——根据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异地转移和就地转移两种转移方式,一部分人口转移到自然保护区以外,一部分人口就地转为自然保护区管护人员。
  ——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对范围较大、目前核心区人口较多的,可以保持适量的人口规模和适度的农牧业活动,同时通过生活补助等途径,确保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交通、通信、电网等基础设施要慎重建设,能避则避,必须穿越的,要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并进行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新建公路、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不得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尽量避免穿越缓冲区。
  二、世界文化自然遗产(62)
  要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文化自然遗产规划进行管理。
  ——加强对遗产原真性的保护,保持遗产在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方面的特殊价值。加强对遗产完整性的保护,保持遗产未被人扰动过的原始状态。
  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63)
  要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管理。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严格控制人工景观建设。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与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
  ——建设旅游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违反规划建设的设施。
  ——根据资源状况和环境容量对旅游规模进行有效控制,不得对景物、水体、植被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
  四、国家森林公园(64)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森林公园规划进行管理。
  ——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
  ——在森林公园内以及可能对森林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以及非抚育和更新性采伐等活动。
  ——建设旅游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必须符合森林公园规划,逐步拆除违反规划建设的设施。
  ——根据资源状况和环境容量对旅游规模进行有效控制,不得对森林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
  ——不得随意占用、征用和转让林地。
  五、国家地质公园(65)
  要依据《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工作指南》、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地质公园规划进行管理。
  ——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在地质公园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地质公园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三节  近期任务

  在“十二五”期间,对现有国家禁止开发区域进行规范。主要任务是:
  ——完善划定国家禁止开发区域范围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划定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进行调整,进一步界定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范围,核定面积。界定范围后,今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单个区域范围的调整。
  ——进一步界定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范围。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确有必要的,也可划定核心区和缓冲区,并根据划定的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在界定范围的基础上,结合禁止开发区域人口转移的要求,对管护人员实行定编。
  ——归并位置相连、均质性强、保护对象相同但人为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禁止开发区域。对位置相同、保护对象相同,但名称不同、多头管理的,要重新界定功能定位,明确统一的管理主体。今后新设立的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范围,原则上不得重叠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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