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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炉了!独家解析2014版负面清单“瘦”在哪(附删改条款及清单全文)
2014-08-18 | 阅:  转:  |  分享 
  
出炉了,出炉啦!

历史时刻总是需要翘首以盼。一如去年自贸区挂牌后苦苦守候2013版负面清单,2014版负面清单同样经历了煎熬般的等待,终于盼来清单发布的这一刻。

2014年修订版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特别管理措施由原来的190条调整为139条,删除51条,调整率达到26.8%。根据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新版“负面清单”提高了透明度,与国际规则接轨程度更高,体现了自贸区外商投资管理水平有了进一步完善。

直通车君了解到,在修订后的“负面清单”中,因扩大开放而实质性取消14条,因内外资均有限制而取消14条,因分类调整而减少23条。从开放的角度来看,实质性取消14条,实质性放宽19条,进一步开放的比率达到17.4%。在所有139条特别管理措施中,按措施类型分,限制性措施110条,禁止性措施29条;按产业分,第一产业6条、第二产业66条(其中制造业46条),第三产业67条。

直通车君友情提醒,有的管理措施不见了,其实并非放开了,而是因内外资均有限制,不必在负面清单中单列。

比如:在娱乐业领域,2013版“负面清单”中共有4点细项,具体是——
R891室内娱乐活动: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活动)
R892游乐园:限制投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R893彩票活动:禁止投资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R899其他娱乐业:禁止投资色情业

此次2014版对娱乐业的限制措施只保留了1点细项,即“限制投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显然,这一缩减并不等于可以投资色情、博彩等了。

当然,提高开放度、实质性取消或放宽的不少。

比如,在航空运输业领域,2013版负面清单关于订座系统的限制措施表述为“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限内地企业控股以外,禁止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

2014版中修改为“除中国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允许的相关世贸组织成员服务提供者可与中国内地的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者成立中国内地企业控股的合资企业外,禁止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相关投资需进行经济需求测试”

别看依然有禁止,但可以涉足该细分领域的对象已经从内地控股的港、澳相关企业,扩大到了相关自贸协议允许的相关世贸组织成员服务提供者。

又比如,在房地产中介服务领域,2013版清单“限制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2014版则修改为“限以项目公司形式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这是一定程度的放宽。

也有增加透明度,对具体限制条件进一步明确的。

比如,在批发业领域,2013版表述为“限制投资粮食收购,限制投资粮食、棉花的批发、配送”,到了2014版,精确地将限制条件细化表述为“限制投资粮食收购,承担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须国有控股,限制投资粮食、棉花的批发,限制投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附录1:
2014版负面清单比2013版减少的内容:
【直通车特别启事】以下内容由自贸直通车各位观察员裸眼比对、纯手工打造,仅供参考,具体还请参照清单全文。下列所列的条款,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删减条款;若表述为“增加”或“修改”的,则表明是2014版新增或修订的表述。
A农、林、牧、渔业
4、限制投资棉花(籽棉)加工

B采矿业
B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4、投资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需合资、合作
5、投资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及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及应用需合资合作

C制造业
C22造纸和纸制品业
C221纸浆制造、C222造纸
投资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须合资、合作

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C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限制投资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C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限制投资联苯胺、颜料、涂料生产

C27医药制造业
C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限制投资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

C28化学纤维制造业
C282合成纤维制造
限制投资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粘胶纤维生产

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C321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限制投资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
C323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1.限制投资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C343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1.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须合资、合作
C345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限制投资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C351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2.投资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须中方控股
C355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限制投资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C36汽车制造业
C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1、投资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须合资;

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
C373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1、投资豪华邮轮的设计
(新增)54、投资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需中方控股;
C375摩托车制造
2、投资大排量(排量>250ml)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需合资、合作;

C38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C381电机制造
2、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

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C433专用设备修理
1.投资民用通用飞机维修、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维修、航空辅助动力系统维修须合资、合作
2.投资民用干线、支线飞机维修须中方控股
3.投资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修理须中方控股
4.限制投资船舶(含分段)的修理(中方控股)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D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限制投资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4.禁止投资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F批发和零售业
F51批发业
F512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
1.限制投资植物油、食糖的批发、配送
2.禁止投资盐的批发
F516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限制投资原油、化肥的批发、配送

F52零售业
F521综合零售
限制投资棉花、原油、化肥的零售、配送
F522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
限制投资粮食、植物油、食糖的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F524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
2.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分销外,限制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53铁路运输业
G532铁路货物运输
限制投资铁路货物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G54道路运输业
G542公路旅客运输
(增加了“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须合资(外资比例不超过49%)或合作”)

G55水上运输业
G553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限制投资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修改为“除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外资比例不超过51%外,限制投资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投资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限合资、合作

G56航空运输业
G563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航空运输辅助服务,须符合外方投资比例要求,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
(修改为“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独资形式提供代理服务、装卸控制和通信联络及离港控制系统服务、集装设备管理服务、旅客与行李服务、货物与邮件服务、机坪服务、飞机服务等七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航空运输地面服务须合资、合作”)
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限中方控股
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限内地企业控股以外,禁止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
(修改为“除中国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允许的相关世贸组织成员服务提供者可与中国内地的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者成立中国内地企业控股的合资企业外,禁止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相关投资需进行经济需求测试”)
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独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须合资、合作

G59仓储业
G591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承担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由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I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限制投资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改为“限制投资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经营全国或者跨省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

J金融业
J66货币金融服务
限制投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改为“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现行规定”)

J69其他金融业
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须符合相关规定

K房地产业
K70房地产业
K701房地产开发经营
限制投资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限制投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经营
K703房地产中介服务
限制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修改为“限以项目公司形式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L71租赁业
L712文化及日用品出租
1.除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出租连锁经营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出租连锁经营,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控股
2.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出租外,限制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出租(限于合作)

L72商务服务业
L721企业管理服务
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条件中,取消了“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一)的规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M74专业技术服务业
M744的限制投资中增加了“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纬地图的编制、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
M747地质勘查
1.投资煤层气勘探,石油和天然气的风险勘探,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须合资、合作
2.限制投资贵金属(金、银、铂族)和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勘查
3.限制投资重晶石勘查(限于合资、合作)
4.限制投资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中方控股)
5.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稀土及放射性矿产勘查

Q卫生和社会工作
Q83卫生
投资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修改为“投资医疗机构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R86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限制投资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修改为“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外,限制投资限制投资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R87文化艺术业
R871文艺创作与表演、R872艺术表演场馆、R873图书馆与档案馆、R874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R875博物馆、R876烈士陵园、纪念馆、R877群众文化活动、R879其他文化艺术业投资文化艺术业须符合相关规定

R89娱乐业
R891室内娱乐活动
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活动)
R893彩票活动
禁止投资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R899其他娱乐业
禁止投资色情业

附录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4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
说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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