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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税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刘刘4615 2014-08-19

一、请问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要特别注意前提,资产重组多次转让后必须是“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

二、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商贸公司,现收到铁路公司在2014年1月份开具的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因为铁路运输行业在2014年已经“营改增”了,请问该票据是否还可以使用?
答:可以使用,但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同时《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第五条,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请问单位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3号)文件规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0号)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符合条件也可以按照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操作,享受增值税优惠。

四、我公司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时,年销售额是按差额扣除之前,还是扣除之后?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5号)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 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五、境外一家企业替我公司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的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六、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请问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同时《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因此,对照上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而暂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我公司是图书的零售企业,按照财税[2013]87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图书零售的增值税免税优惠,请问该文件发文之前我公司2013年已缴纳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申请退税或抵减后期税款,但前提是免税的销售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同时文件第八条规定,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八、我公司商业零售公司,年底实行会员积分兑换商品的活动,对于兑换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无需消费者支付价款,属于无偿赠送的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九、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在2013年年底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答:可以。《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第二条第三项,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2014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它资料报送。

十、我公司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一家单位提供了设计服务,请问是否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实行零税率?
答:不属于。《关于发布<</FONT>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十一、我公司从事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关于发布<</FONT>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我公司是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请问我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是否将向客户收取的代为支付给商标局的费用扣除?
答:可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十三、请问我公司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提供的港澳台运输服务能办理退税吗?
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关于发布<</FONT>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十四、我公司为外贸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新增加了设计服务出口的业务,请问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吗?
答:需视情况而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4的第四条规定,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因此,外贸企业如为外购设计服务的,无需变更退(免)税办法,仍实行免退税办法;如为自行开发设计服务的,则需变更退(免)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十五、我公司为餐饮服务公司,既有现场消费也有外卖业务,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若公司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公司外卖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因此,公司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十六、我公司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有我单位和代理公司两个单位名称,请问能申报抵扣增值税吗?
答:《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十七、请问我单位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是否需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9号)第四条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如单位在2014年4月30日前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14年5月1日后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不再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八、请问是否有规定今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取消手工验旧?
答:是的。《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因此,2014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验旧程序将被取消,但该在时点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实行手工验旧。

十九、我单位2014年4月向其他单位购买了一台农用挖掘机取得对方开具的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发票税率是否开具正确?
答:开具正确。《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2号)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明确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


二十、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大豆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如免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税率为多少?
答:可以免征增值税,并可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因此,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大豆可以免征增值税,并可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一、请问单位利用互联网提供彩信服务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税率多少?
答:自2014年6月1日起,单位利用互联网提供彩信服务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的应税服务范围,税率为6%。

二十二、我单位是一家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药品经营企业,现需转让一台2013年购入的设备,购入该设备时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请问应当按照17%的税率还是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答: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办法征收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二十三、请问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应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装卸搬运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的<</FONT>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的应税服务。

财税[2013]106号附件1的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4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自2014年1月1日起,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二十四、请问加油站预售加油卡时是否应当开具发票?
答:加油站预售加油卡时可开具普通发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加油站预售加油卡时可开具普通发票。

二十五、我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进行了公益性捐赠,可以要求电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6号)规定,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六、简并增值税6%征收率是否包含“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6%税率?
答:不包含。需明确税率与征收率是两个概念。税率是在税收法律中明确定义的,是税法的构成要素。征收率计税办法是针对部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所采取的简化计税方法,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简化征税手续,是针对特定纳税主体的特定课税对象设定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的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税税率为6%。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只是对涉及以下文件中的增值税征收率进行简并,具体是:
1.《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3.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简并的是增值税6%征收率,并不包含“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6%的税率。

二十七、我是一家事业单位,利用太阳能生产电力自用,多余的电力由国家电网收购,请问国家电网收购的那部分电力需要缴税吗?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需要缴税。从2014年7月1日起,发票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2号)规定。
1.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二十八、我公司在香港租了仓库,在香港当地提供仓储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后享受免税政策。《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4的第七条第3点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单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52号)的相应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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