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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中的签名证据等问题探讨(3)
2014-08-22 | 阅:  转:  |  分享 
  
【拍案有理】:电子合同中的签名证据等问题探讨(3)

【证据问题】

法律对合同或其他的民事行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基于书面形式的证据作用。因为书面材料可以长久的保存,如有修改或增减都会觉察出来。而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不易觉察,因此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电子数据能否具有与传统书面证据有一样的证据力呢?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这种储存在计算机里的数据能否被法庭采纳为证据?电子合同既然能够存在,就肯定可以证明,因而其证据力是不可否认的,一项数据电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据力,主要看它有没有符合法律的如下要求:

(1)客观性。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数据电文虽然是以物质形式存在,但其价值在于内容,因此数据电文的客观性就于内容是否可靠,虚构的、篡改的数据电文没有客观性,数据电文的客观性主要从两方面入手:(a)信息的来源即谁提供的信息或信息产生的情况;(b)信息的完整性即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及提供的规范性。计算机的操作有严格的规程,包括操作者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中,系统未被非法人员操作等。

(2)相关性。证据与其所涉事实具有本质上的联系,保证重整方法和过程的客观科学性和合法性.只有紧密围绕事实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重组才能符合这一要求。

(3)合法性。要依法收集和查证属实的事实,在计算机内部系统工作时其内部数据往往在内存之中,因此有必要采用一定的方式将其固定,拷贝到软盘等存储工具上。因此要依法按程序进行搜索和案件有关并且是必须的计算机系统。尤其是在计算机网络中决不能进入其他与搜集案件事实无关的局域网络,扣押计算机存储介质应按行业的特点,在无损与案件事实的电子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在满足以上特点的情况下,电子数据是具有证据力的,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贸易就难以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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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麦麦E超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