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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官名简释(下)

 爱雅阁 2014-08-25
历代官名简释(下)


历代官名简释(七)

监察御史   秦代设置监御史掌监郡,汉带设有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曹魏增殿中侍御史,晋又有督运御史、符节御史、检校御史,北朝魏、齐沿设检校御史,隋改称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并改称殿中侍御史为殿内侍御史,唐、宋、元无大变化。明、清以监察御史分道纠察,员额甚多。此外尚有分任各种任务之御史,如巡按御史、巡漕御史等。

提学   宋徽宗崇宁二年,各路置提举学事司,简称提学,掌管一路州县学政。金设提举学校官,元各行省置儒学提举司,明初置儒学提举司,明英宗正统元年置提督学校官,两京以御史,十三布政司以按察使、副使、佥事充任,称提学道。清代改称提督学政,简称学政。职掌全省学校生徒考课黜陟等事务,学政任内不论品级,待遇与督抚平行。清末改为提学使,辛亥革命后废。

提刑、提法使   宋代设立提点刑狱公事,设于各路,简称提刑,主管所属各州的司法、刑狱和监察,兼管农桑,其官署称“宪司”。金代设有提刑使,后改为按察使;明、清均设置提刑按察使,掌管一省司法;清末改为提法使。

提举   宋代设置枢密院编修敕令所有提举,由宰相兼任,同提举由执政兼任。其后历代设立的主管专门事务的职官,常以提举命名。如宋代设立的“提举常平”、“提举市舶”、“提举学事”,元代设立的“医学提举”,元、明设立的“宝钞提举”,元、明、清设立的“盐课提举”等,其官署称司。宋代另设“提举宫观”安置老病无能的大臣及高级冗闲官员,坐食俸禄而不管事,称为“祠禄之官”。

提点   宋代各路设有提点刑狱公事,和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掌司法、刑狱及河渠诸事。金、元专管机构常以提点为长官。明代太常寺所属设有掌乐舞,以备祭祀天地神祗与宗庙社稷的神乐观提点,,道录司所属设有管理道士的太和山提点;光禄寺尚食局、尚饮局皆设有提点大使之职。清代废除。

提辖   宋代各路和州郡多设置提辖兵甲盗贼公事,职掌统辖军队、训练校阅、督捕盗贼,简称提辖。常由知州、知府兼任。另外,宋代榷货务都茶场、杂买务杂卖场、文思院、左藏东西库等官署皆置提辖官主管,合称四辖。

通守   隋代开皇年间设置通守,佐理郡务,职位次于太守。京兆郡与河南郡称内史。清各府通判亦俗称通守。  

通判   宋代鉴于唐末和五代藩镇职权太重,往往威胁朝廷,因以文臣“权知军、州事”,并设置通判与知府、知州共理政事。通判以京官儒臣充任,小郡则称签判。知府和知州之公事,须长史、通判联署方能执行。明代设置府通判,分掌粮运、督捕、水利等事务,职权较宋代为轻。清代设于府者称通判,设于州者称州判,皆为佐贰。

使相   中唐至宋代,凡节度使加同平章事者皆称使相。此为将加相。宋代多以亲王、留守、节度使等官衔加给侍中、中书令、同平章事(包括罢相者),也称为使相,但不参与政事。此为相加将。清代也以使相称呼兼大学士衔的总督。

八座   东汉以尚书令、仆射、六曹尚书并为八座;魏、晋、南朝以尚书令、二仆射、五曹尚书为八座;隋唐以尚书令、左右仆射及六尚书为八座。 清代则用作对六部尚书的称呼。另外也用作坐八人大轿者的称呼。

大人   古代平民对官员,下级官员对上级官员称大人。古代乌桓、鲜卑、契丹各族部落与部落联盟首领皆称大人。由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三年,处理部落或部落联盟事务。

夷离堇、北院大王、南院大王   辽政权建立前,为契丹各部军事首领,其后权力逐渐增大,成为部族的军事、政治首领。辽太祖建立政权后,于天赞元年分迭刺部为五院(北院)部与六院(南院)部,各置夷离堇一人,分掌部族军民政事。辽太宗会同元年改北院、南院和主乙室夷离堇为大王,分称北院大王与南院大王。其官署称王府。其他各部夷离堇太祖时改称令稳,辽圣宗时又改称节度使。北院大王掌管部族政事和契丹五院部兵马。南院大王掌管部族政事和契丹六院部兵马。

于越   辽代所设爵位最高而无实职的官名,位在百僚之上。

夷离毕   辽代初置夷离毕,后又置夷离毕院,设有夷离毕、左夷离毕、右夷离毕、知左夷离毕事、知右夷离毕事等官职,职掌刑狱。

敌烈麻都   辽代设敌烈麻都司,置敌烈麻都掌管礼仪。

林牙   辽代设置大林牙院,职掌文翰,设有北面都林牙、北面林牙承旨、北面林牙、左林牙、右林牙等职。林牙亦即汉官学士。

惕隐   辽太祖时期,北面官设大惕隐司,置惕隐(即宗正,亦称梯里己)掌皇族政教。下属为知惕稳司事、惕隐都监等官。

勃极烈   金国草创时期,其先祖完颜乌古乃所设长官皆称勃极烈,女真语为管理众人之意,最高长官为都勃极烈,其次为谙版(尊贵)勃极烈,再次为国论(贵)勃极烈。有时左、右并置,即所谓国相。此外则有忽鲁(统领)勃极烈、阿买(部落)勃极烈、乙室(照看筵宴)勃极烈、迭(副部族首长)勃极烈、昃(阴阳)勃极烈、移赍(第三)勃极烈、阿舍(侍卫)勃极烈、吴(教化)勃极烈,扎失哈(守卫官署)勃极烈等。金熙宗行汉法、改官制后废。清改译勃极烈为贝勒,为爵名。

孛堇   金建国前后称小部落首领为孛堇,管理本部军民,为世袭官制。金建国后成为军事组织的猛安、谋克的官员和荣爵。金熙宗行汉法,改官制后废。

达鲁花赤   成吉思汗十八年设置达鲁花赤,蒙语为掌印官,清代译为达噜喀齐。元朝建立后,汉人不能任正职,朝廷各部院及各路、州、府、县均置达鲁花赤以掌实权。达鲁花赤由蒙古人和色目人充任,别置总管、知府、州尹、县尹、提举、万户、千户、元帅及宣抚、安抚、招讨诸司为达鲁花赤之副。

万户、千户、百户   金初设置万户,统领猛安(千夫长)、谋克(百夫长),隶属于都统。元代相沿,其军制设万户为万夫之长,隶属于中央枢密院;驻札各路者,则分属于行省。设万户府以统领千户:统兵七千以上称上万户府;五千以上称中万户府;三千以上称下万户府。诸路万户府各设达鲁花赤一员,万户一员。千户为千夫之长,设千户所以统领百户:统兵七百以上称上千户所;五百以上称中千户所;三百以上称下千户所,诸千户所各设达鲁花赤一员,千户一员。百户为百夫之长,百户设有两等,上所设蒙、汉百户各一员,下所设百户一员。万户、千户、百户均为世袭军职。

里正、里长、里尹、里君、社正、社长   皆为为古乡官,周代及春秋时期,一里八十户中有治事才能者为里正,或称里长、里尹、里君、社正等,历代因袭。元代乡里有村疃组织,每十家(或说五十家)编为一社,择年高、晓农事的汉族地主任社长,管理各种事务。并派蒙古的探马赤军与民共同编社,加强监督,以巩固其统治。

大学士   唐、宋、明、清皆设大学士,职权各异。唐景龙二年置修文馆(后改为弘文馆),设大学士四员,掌管校正图书、教授生徒、参议朝廷制度礼仪的沿革。宋初沿唐制,宰相分兼昭文馆、集贤殿大学士,其后又置观文殿、贤政殿大学士,用以优礼前任宰执。明初废丞相,置华盖殿(后改中极殿)、武英殿、文华殿、文渊阁、东阁大学士,以备顾问。明成祖选儒臣入阁参预机务,称为内阁,有人渐升为大学士,秩仅五品,但地位尊崇。大学士为皇帝起草诏令,批答奏章,虽无宰相之名,而有宰相实权,号称辅臣。清乾隆十三年置大学士满汉各二人,以三殿(保和、文华、武英)及三阁(体仁、文渊、东阁)入衔,为正一品官。 

首辅、首揆、元辅   明代中期以后和清朝初年,大学士成为实际宰相,故称之为辅臣,称首席大学士为首辅,或首揆、元辅。清代领班军机大臣是实际首相,亦称为首辅。 

中堂   唐、宋置政事堂于中书省内,为宰相处理政务之处,故其后亦称宰相为中堂。明代大学士实际掌握宰相的权力,其办公处在内阁,中书居东西两房,大学士居中,故称中堂。清代雍正以后大学士成为虚衔,但大学士往往要管一个部,京官满、汉分坐于东西时,如有管部大学士在场,便坐在中间,故亦称中堂。

协办大学士 清代遇有大学士在内廷行走或奉差外出者,另派人协办阁务。雍正年间设有署大学士、协理大学士、额外大学士、皆非常设,无定额。乾隆年间定名协办大学士,满、汉各置一员,为从一品衔,在六部尚书或总督中选任,可递升大学士。

军机大臣 清代雍正年间,因用兵西北而设置军机处,由皇帝亲信的亲王、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大臣兼任军机大臣,称军机处行走。军机处职能原为承命拟旨,参与军务,后来逐渐演变为清代全国政令的策源地和统治中心,其地位远高于国家行政中枢的内阁,军机大臣成为实际宰相。宣统三年废除。 

钦差大臣   明代开始,凡由皇帝亲自派遣,出外办理重要事务的官员称钦差。清代沿袭。由皇帝特命并颁授关防者称钦差大臣,简称钦使,统兵者则称钦帅。驻外使节则称钦差出使某国大臣。

宦官、太监   宦官也称太监,通常是指古代被阉割后失去性能力,而在宫廷内侍奉皇帝及其家族的官员。又称阉官、宦者、中官、内官、内臣、内侍、内监、阉竖等。秦、汉宦官隶属少府,以阉人充任;随、唐、宋均设内侍省,由宦官主管。明内廷有十二监、四司、八局,主官均称太监,由阉人担任,主官以下宦官,无太监之名。清始以太监称呼所有宦官,宦官与太监遂为同义词。宦官本为皇家奴仆,没有干政权力,但由于他们身在帝王之侧,蒙受重信,往往权倾一时,甚至拥有废立大权。

庶吉士(庶常)   庶吉士亦称庶常。明初设置庶吉士,后隶属翰林院。清代在翰林院设置庶常馆,选进士之优于文学书法者入馆学习,称为庶吉士。三年后进行考核,成绩优异者可授以翰林授编修或翰林检讨,其余则被派往六部任主事、御史等职,亦可优先选用知县。庶吉士均有平步青云的机会,故清代汉人大臣中,多有出于翰林庶吉士者。 

步军统领(九门提督) 清代设置提督九门巡捕五营步军统领,简称步军统领,亦称九门提督,以皇帝最为亲信满族大臣充任。掌京城守卫、稽查、门禁、巡夜、缉捕、审理案件、监禁人犯等要务。虽仅为武职二品,但职权极重。  启心郎 清初各部院设置启心郎,其职略次于侍郎,职掌沟通满、汉大臣语言隔阂。

京堂   明清时期称各衙门长官为京堂,意为堂上之官。清代对都察院、通政司、詹事府、大理、太常、大仆、光禄、鸿胪等寺及国子监的堂官,概称京堂;后又以京堂为三品官员的虚衔。      

章京   清初武职多以章京为称。如参领称甲喇章京、副都统称梅勒章京,佐领称牛录章京等。军机处掌缮写谕旨、记载档案、查核奏议等事务者称军机章京。其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亦有章京,分管本官署有关事务,总理文书,起草章奏及各项公文。另外,蒙古各族札萨克属官设有管旗章京,管理本旗事务。

笔贴式   清代在各部院设置笔贴式,职掌翻译满、汉章奏文字等事宜。以满族、蒙古族、汉军旗人充任。有翻译笔帖式、缮本笔贴式等名目,为满员进身之阶。

供事   清朝在京官署书吏的一种,不属于各官署正式编制的人员。任职满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者,可转为低级官吏。 

丞参   清末改革官制,内阁各部除陆军部与海军部外,各部尚书、侍郎之下置左、右丞掌机密文书,综领部内事务;置左、右参议拟订并审议有关法令。左、右丞与左、右参议合称丞参。

牛录额真(佐领) 早期满族出兵或狩猎时,按家族村寨组织队伍,每十人选一人为首领,称为牛录额真。明万历二十九年,努尔哈赤定三百人为一牛录,作为基本的户口和军事编制单位,设牛录额真一人管理,成为正式官员。皇太极时期改牛录额真为牛录章京,汉称为佐领。

甲喇额真(参领) 明万历四十三年,努尔哈赤为适应满族社会发展的需要,创建了八旗制度。规定每三百人为一牛录,设牛录额真一人;五牛录为一甲喇,设甲喇额真一人;五甲喇为一固山,设固山额真一人。皇太极时期改甲喇额真为甲喇章京,汉称为参领。

固山额真(都统) 固山为满语,汉语译为旗。固山额真即旗主之意,为一旗长官,管理全旗户口、生产、教养、训练等事。汉称为都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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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官名简释(八)

亲王   汉朝开始封皇子和皇帝兄弟为王。魏、晋及南朝梁、陈封爵始有亲王之制。隋炀帝时期以皇帝伯、叔、兄弟及皇子为亲王,唐代以皇帝兄弟及皇子为亲王,宋、明因袭。清代以和硕亲王为第一等爵号,主要用于敕封皇子,而直接冠以亲王字样为爵名的,唯清朝一代。

郡王   魏、晋时期始见郡王之称。隋代爵分九等,郡王是第二等,位次于王。唐代皇太子、诸王与亲王之子承恩泽者皆封郡王,大臣、节度使亦得封郡王。以后各朝代郡王也多为二等爵号。清代第二等爵号为多罗郡王,简称郡王,专用于加封皇族、满洲贵戚以及蒙古、新疆、西藏少数民族首领。

贝勒   贝勒全称为“多罗贝勒”,满语为王或诸侯的意识,是清代贵族的世袭封号,地位次于郡王。蒙古贵族亦可封贝勒爵号。

贝子   贝子在满语中为贝勒的复数,意为天生贵族。在其后的清代爵号中,贝勒下设贝子,全称为固山贝子,属高级贵族。蒙古贵族亦可封贝子爵号。

国公   古代五等爵位公、侯、伯、子、男中公爵第一。晋代始有开国郡公、县公之称,历代沿置:北周封皇子为国公;隋代封国公爵位者次郡王,高于郡公;明代以后去开国二字;唐、宋、辽、金时期,宗室封爵,亦有国公之称;清代有镇国公与辅国公等爵位,次于贝子,高于镇国将军。

福晋   福晋为满语音译,意为夫人,清代贵族妇女封号。顺治十七年规定,亲王、亲王世子及郡王妻封福晋,侧室则称侧福晋。亦用以敕封蒙古贵族妇女。福晋与侧福晋都由礼部册封,有朝延定制的冠服。

格格   格格原为满语的译音,汉语为小姐、姐姐、姑娘之意。在满语中原来是对女性的一般称呼。例如,清太祖努尔哈赤的长女称东果格格,次女称嫩哲格格。皇太极崇德元年仿明制,皇帝女儿开始称公主,并规定皇后所生之女称固伦公主,妃子所生之女及皇后的养女,称和硕公主。格格遂专指王公贵胄之女的专称:亲王女封郡主,称和硕格格;郡王女封县主,称多罗格格;贝勒女封郡君,亦称多罗格格;贝子女封县君,称固山格格;镇国公与辅国公女封乡君,称格格。

额驸   清代宗室、贵族女婿封额驸:皇后所生女儿固伦公主的女婿称固伦额驸;妃嫔所生女儿和硕公主的女婿称和硕额驸;亲王女儿的女婿称郡主额驸;郡王女儿的女婿称县主额驸;贝勒女儿的女婿称郡君额驸;贝子女儿的女婿称县君额驸;镇国公、辅国公女儿的女婿称乡君额驸。 

宗室(黄带子) 古代皇族称宗室。清代规定,显祖努尔哈赤父亲的直系后代称为宗室。清代皇帝的腰带用明黄色,宗室则皆束金黄带以示身份,所以宗室又称黄带子。

觉罗(红带子) 清代规定,显祖努尔哈赤父亲的伯、叔、兄、弟的后裔称为觉罗。觉罗皆束红带,所以觉罗又称红带子。

左都御史、右都御史 汉代以后历朝均设置御史台,明代改设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下置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和监察御史,负责监察、纠劾事务,兼管审理重大案件和考核官吏。清代改以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都察院主官,右都御史及右副都御史则专作总督、巡抚的加衔。左都御史被尊称为总宪,左副都御史被尊称为副宪。

总督(制军、制台、总制) 明清两代地方军政大员均设总督一职。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即罢。正统六年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总督。成化五年总督成为定制。清代总督为地方最高长官,位在巡抚之上,总理一省或二三省军民要政。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为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为从一品。总督又称总制、制军、制台。

部堂、堂官   明代各衙署之长官因在衙署之大堂上处理重要公务,故称堂官。清代称各部、寺长官为堂官,各省总督因例兼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故统称部堂。

大帅   古代对高级将领往往尊称大帅,清末各督抚一般兼掌兵权,故其属员尊称其为大帅。

三大宪   清代地方官员称督抚、布政使、按察使为三大宪。

河道总督(河台) 明代常派遣尚书、侍郎、都御史总督河道,事毕即撤。清置河道总督为专官,掌管黄河、京杭大运河及永定河堤防、疏浚等事。河道总督亦称河台。

漕运总督(漕台) 明代景泰二年设置漕运总督,掌管漕粮取齐和监押运输。清代沿置,总管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政。漕运总督亦称漕台。

巡抚(抚台、抚院、抚军) 明初派京官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事毕即罢。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若干要地设置巡抚,与总督一起成为地方最高长官。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财政、司法、监察。巡抚又称抚台、抚院、抚军,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为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为正二品。

中丞   汉代御史大夫的属官置有二丞,其中一种称为御史中丞,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明代改设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下置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其职责略同于御史中丞。御史中丞简称中丞。清代因巡抚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故中丞常用作巡抚的别称。

部院   清代各省巡抚多兼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故称巡抚为部院。

封疆大吏(封疆大臣)  明,清两代的总督、巡抚因皆系皇帝亲自任命,总揽一省或数省军政大权,镇抚一方,所以把他们与古代分封疆土的诸侯相比拟,称为封疆大吏。亦称作封疆大臣或疆臣、疆吏。

布政使(藩台、藩司、方伯)  明太祖洪武九年撤销行中书省,全国分为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与按察使同为一省的行政长官。宣德以后因军事需要,专设总督、巡抚等官,职位均在布政使之上。清代布政使成为督、抚的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与专管刑名的按察使并称两司。康熙六年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均为从二品。布政使俗称藩台、藩司或方伯(古代对诸侯领袖的称呼)。

按察使(臬台、臬司、廉访)  唐代设置十道按察使,分别考核各地吏治。宋代转运使最初兼领按察,其后别设提点刑狱;金代承安四年改提刑使为按察使,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考核;元代改称肃政廉访使;明初复用按察使名号,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主管一省的司法,同时设按察分司,分道巡察。明代中叶以后,各地多设巡抚,按察使成为巡抚的属官。清代亦设按察使,隶属于各省总督、巡抚,为正三品。清末改称提法使。按察使俗称臬台、臬司(臬为法度之意)。因元代曾设肃政廉使,故清代又尊称按察使为廉访。

盐运使   元代在产盐各省区设置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简称运司,明清相沿。清代盐运使为道员,其下设有运同、运副、运判、提举等官,有的地方则设盐法道。盐运使往往兼都察院的盐课御史衔,故又称巡盐御史。

道员(道台、观察)  分守道、分守道、兵备道、盐法道、督粮道、巡警道、劝业道 明代布政使下置左、右参政及左、右参议,分管辖区内各道钱谷等事,称为分守道;按察使下置副使、佥事,分管辖区内各道刑名等事,称分巡道。清代乾隆十八年废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官号,改设分守道和分巡道,分守道、分巡道多加兵备衔,长官皆称道员,俗称道台,尊称观察。道员为正四品官员,兼兵备衔者称兵备道;掌一省盐务者称盐法道或盐茶道;负责督运漕粮者称督粮道。另外还有清末掌一省警察行政的巡警道、掌一省农工商业及交通事务的劝业道等。

候补道   清制,捐纳文职最高级为道员,捐纳得官后,赴吏部报到,等候吏部依法选用,称为候选。吏部再分发某部或某省,听候委用,称为候补。道员实缺有限,捐纳道员一般无缺可补,仅能得到临时差委,故称其为候补道。

监司   监司为有监察州县之权的地方长官的简称,汉代以后常用来称呼刺史。宋代转运使、转运副使、转运判官与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皆有监察辖区官吏之责,统称监司。元代廉访使与明代布政使、按察使因有监察官吏之权亦称监司。清代布政使、按察使及各道道员皆有督察所属府、州、县之权,统称监司。

知府   唐代以建都之地为府,以府尹为行政长官。宋升大郡为府,以朝臣充各府长官,称知某府事,简称知府。明以知府为正式官名,管辖所属州县。清沿明制,知府为从四品,尊称为太守、府尊,亦称黄堂。

知州   宋以朝臣充任各州长官,称权知某军州事,简称知州。明、清以知州为正式官名。直隶州知州地位与知府平行,散州知州地位相当于知县。清代直隶州知州为正五品,散州知州为从五品。

同知、州同   宋代枢密院设有知院事官,以同知枢密院事为副,简称同知院。南宋设有知閤门事官,以同知閤门事为副。另外,府、州、军的副贰设有同知府事、同知军州事。辽代南面官设有同知府事、同知节度使事与同知州事,皆为地方副长官。金、元时期各总管府与诸州皆设有同知。明、清沿置,为知府、知州的佐贰,分掌督粮、捕盗、海防、水利诸事。清代各州同知称州同,地方政权厅一级长官也称同知。府同知为正五品,直隶州和散州州同均为从六品官。

知县(大令、县尊、县正堂)   秦、汉以来县令为一县主官。唐代称佐官代理县令为权知县令、权知县事。宋代常派遣朝官为一县之长,称权知县事,简称知县;如当地驻有戍兵,并兼管军事。元代县的主官改称县尹,明、清以知县为一县的正式长官,为正七品。知县被尊称为大令和县尊,别称县正堂。

典使   明、清两代知县之下掌管缉捕、典狱的属官。

粮长   明洪武四年在江苏、安徽、浙江等省设立粮长职役,其后又施行于湖广、江西、福建等省。凡纳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划为一区,由官府指派大户充当粮长,世代相传,掌催征、经收与解运田赋。清初仍在个别地区保留此种职役。

督办、总办、会办、坐办、帮办   清代后期,中央及地方都有临时设置的机构,其长官品级特高者称督办或总办,副职称会办,资格次于会办者称帮办,负责处理日常例行事务者称坐办。北洋政府时期仍有此制。

提调   清末各新设机构常置提调一职,负责处理机构内的各种事务。其职权大小,因机构而异。

都指挥使   五代称诸将统帅为都指挥使。宋代殿前司、侍卫亲军步军司、侍卫亲军马军司等皆置都指挥使。辽、金、元皆置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等官。明置卫所于各地,以都指挥使司为常设统率机构,简称都司,长官都指挥使为地方最高军事长官,隶属朝廷五军都督府。

提督(提台、军门)  明代驻防京师的京营设有提督京营戎政一职,多以勋戚大臣及太监充任。其后各省巡抚、镇守总兵官常加提督衔。清代于重要省份设置提督军务总兵官一员,简称提督,职掌军政,统辖诸镇,为从一品,而仍受总督或巡抚节制。所属有镇、协、营、汛各级,其直辖部队称提标。有水师的地区,专设水师提督,而学政(学台)则以提督某省学政为全衔,但非正式官号。提督别称提台、军门。

总兵(总镇、镇台)   明初,镇守边区的统兵官有总兵和副总兵,无定员。驻守一方的称镇守,分驻一路的称分守,其驻防地称镇。清代沿设总兵一职,为绿营兵正二品武职,受提督统辖,统理本镇军务。总兵又称总镇、镇台。

副将(协台、协镇)  清代改称明朝副总兵为副将,位次于总兵而为从二品。统理一协军务,又称协镇、协台。总督、驻防将军、河道总督及漕运总督下亦设副将,掌总理营务、催护粮运等事。

参将   明代设置参将,位次于副总兵,分守各路,无品级,无定员。清代沿袭明制,亦设置参将,为正三品,位次于副将,掌理本营军务,镇戍地方。此外,明清漕运官设置参将,协同督催粮运;清代河道官的江南河标、河营设置参将,掌管调遣河工、守汛防险等事务;清代京师巡捕五营,各设参将防守巡逻。

游击   汉武帝时置游击将军,统兵专征,职权颇重。东汉至唐、宋沿置。明要地驻军设有游击将军,无品级,无定员,分掌驻地防守应援。清绿营兵军官设游击一职,为从三品,位次参将,为将军、督、抚、提、镇分领营兵。此外,云南、四川土司中设有土游击。

都司   隋大业三年设置尚书左、右司郎于尚书省,辅助尚书左、右丞处理省内各司事务,简称都司。唐宋沿置。明代都指挥使司为一省掌兵的最高机构,简称都司。清代绿营兵在游击下设都司一职,分领营兵,为正四品。

守备   明初南京设置守备一职,以公、侯、伯等勋臣充任,掌南京防守事务,管理南京地区各卫所。同时明镇守边防的军官亦设置守备一职,位次于游击将军,无品级,无定员。清绿营兵统兵官中亦设置守备一职,次于都司,分领营兵,掌营务粮饷,称营守备;漕运总督所辖各卫设置守备,统率运军,领运漕粮,称卫守备;四川、云南等省土司中设置有土守备;清末北洋海军亦设置守备。守备为正五品。

千总、把总、外委   明代京军三大营及各地总兵辖下设置千总、把总等低级武官,位次于守备。清代绿营兵营以下为汛,以千总,把总统领,千总为正六品武官,把总为正七品武官。此外,漕运总督辖下各卫和守御所分设千总,领运漕粮,称为卫千总、守御所千总;京师内九门,外七门,每门设千总把守,称为门千总;四川、云南等省的土司官中的千总、把总称土千总、土把总;低级的额外武官,还有外委千总、外委把总,职位与千总,把总相同,但薪俸较低。

统领、协统   南宋统兵官设有统领、同统领、副统领,位在统制之下,皆偏裨军官。清八旗前锋营有前锋统领、护军营有护军统领,步军营有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咸丰以后,各省招募勇营成军,统军长官亦称统领。清末练新军,一协长官称为统领,亦称协统。

统带、标统   清末新兵制,统辖一标的长官称为统带,亦称标统。

管带   清末新兵制,统辖一营的长官称为管带。海军的舰长亦称管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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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官名简释(九)

学政、学使(学台、宗师、文宗、大宗师)  清代设置提督学政一职,简称学政,是由朝廷委派到各省主持生员考课黜陟,并督察各地学官的官员。学政一般由翰林院或进士出身的京官担任。学政按期到所属各府、州、县视察考试,称为按临。学政任内不论品级,待遇与督抚平行。清末改为提学使。学政俗称学台,也被尊称为宗师、文宗、大宗师。

司业   隋代以后,国子监在国子祭酒以下设置司业一职,为国子监副长官,协助祭酒综理监务。清末废除。

学官(广文)   教授、学正、教谕、训导 宋以后泛称各级儒学的教授、教谕等为学官,亦称教官,别称广文。明、清两代,学官有不同等级和名目,府学称教授,州学称学正,县学称教谕,各设训导为副职,负责生员的管理和教育。

学录   宋代在国子监设置学正与学录,掌执行学规,考校训导太学生;明、清沿置。

经师   汉代讲授经书的学官称为经师,后亦泛指传授经书的师长。

山长   山长是历代对书院主持者的称谓。五代蒋维东隐居衡山讲学时,生徒称之为山长。元代于各路、州、府设书院,正式设山长。明、清沿袭元制,而乾隆朝曾一度改称院长,清末仍称山长。

教习   明代选进士入翰林院学习,称庶吉士,训课庶吉士者称教习。清代沿用此制,翰林院设庶常馆,由满、汉大臣各一人任教习,选侍讲、侍读以下翰林任小教习。清末兴办学堂,其教师也称为教习。

视学   清末及北洋军阀时期,教育部及各省、县教育行政机关,分别设置视学一职,掌管视察学务。其后改称督学。

知贡举   唐、宋时期,主持进士考试者称为知贡举,一般以朝廷名望大臣担任。清代会试的知贡举多由礼部长官担任,满汉各一员,知贡举仅进在名义上主持考试事务,不负阅卷取士之责。

主考   明、清时期,主持各省及京师乡试的官员称为主考。负责总阅试卷,分别去取,核定名次,将取中的举人及试卷奏报皇帝。清代主考为一正一副,或一正三副。

座师(座主) 明 、清两代科举制度中,主考官称总裁。考中举人、进士者尊称主考官为座师或座主。 

房师   明、清两代乡试、会试中分房阅卷,应考者试卷须经某一房同考官选出,加批语后推荐给主考官,方有机会取中举人、进士,故考中举人、进士者对荐举本人试卷的同考官尊称为房师。

帘官   明、清科考中,乡试、会试时有内帘官、外帘官之别。主考及同考官居内帘,负责阅卷;内提调、监试、收掌等助理人员亦居内帘,职掌管理试卷等事宜。监临、外提调、等官员居帘外管理考场事务。内外帘官不相往来,有公事在内帘门口接洽。担任帘官的官员临时从各府、州、县调充,事毕复任,称为调帘。

北面官   辽太祖、辽太宗时时期,以契丹原有官制为基础,称北面官,统制契丹族。北面官杂用唐官职名,但含义不同,因其官署分设皇帝牙帐南北,故又有南北之分,北枢密院掌军政,南枢密院掌民政,北宰相府与南宰相府皆佐理军国大政,北大王院与南大王院分掌部族军民事务,此外,宣徽院与护卫府等亦分北南,而所掌皆北面事务,由契丹贵族任职官。

南面官   与北面官相对而言,辽代统治汉人的官僚系统称南面官。辽太宗耶律德光时,因汉族人口日增,原有的职官过于简单,另设南面官统制汉族。辽世宗天禄元年分置北、南枢密院,以国制待契丹,以汉制待汉人,京城设三省、六部、台、院、寺、监;京外设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使,机构庞大而职简权轻。

部族官   辽代为统治北方各部落,北面官中设置大部族和小部族。大部族管理五院部、六院部、乙室部、奚六部等四个契丹部落,其长官称为夷离堇(即某院大王)、节度使、详隐、石烈等。小部族长官称为某部司徒、司空、详隐、石烈等。

摄政   古代君主驾崩后,如果新继国君年幼,无能力处理政事时,往往在亲族中选血统最近、具有较高名誉和地位者暂代执政,称为摄政。如周成王时周公代行政事,清初睿亲王多尔衮代清世祖福临摄政,清末醇亲王载沣代宣统皇帝溥仪摄政等。

两制   唐、宋时期翰林学士受皇帝之命,起草诏令,称为内制;中书舍人与他官加知制诰衔者为中书门下撰拟诏令,称为外制。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合称两制。宋代以后仍有两制习称,而诏令皆由翰林院起草,与唐、宋不同。

差遣   唐末派官员以摄、判、知等名义主管不同事务称为差遣。宋代朝廷的台、省、寺、监、院等机构皆为此制,职名只用来区别品级高低和俸禄多寡的标志,大小官吏皆以差遣名义兼领他职。各部门及地方长官均由京朝官以差遣名义充任。

勋官   历代官制有职事官、散官、勋官、爵号之分,北周时授给有功官员一种荣誉称号,品级很高而无职掌。初称散官,至唐代始别称为勋官。共设置上柱国、柱国、上护军、护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等十二级,自正二品至从七品,皆无职掌。宋、元沿袭。明代勋官有文武之分,清代废除。

散官(寄禄官) 古代有官名和等级而无职事的官称散官。如西汉至南北朝时期,朝廷对高级文武官员即有于本官外另加赐名号,以示尊崇而无职掌之例。隋始定散官名称,加给文武重臣,而统称有实际职务者为职事官。唐、宋、金、元沿置,设置有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光禄大夫、文林郎、将仕郎等文散官,骠骑大将军、辅国大将军、镇国大将军、陪戎校尉、陪戎副尉等武散官。宋代官名与职务分离,官名如尚书、侍郎、中书舍人、给事中等皆有名而不任事,仅为叙迁之阶,称寄禄官。明、清则职居几品,即授几品阶官,故无散官之名。

加官   在原有官职外加领其他官衔以示尊崇,称为加官。如汉朝的侍中即为列侯、将军等大臣的加官。

正印官   明、清各级地方长官的印信为正方形,所以俗称地方长官自布政使至知州、知县等为正印官。正印官区别于临时差委的官员。

部曹、司官   清代各部内各司郎中、员外郎、主事等职官,因其分司治事,各有专职,故通称司官。因汉代尚书分曹治事,魏晋以后六部各司仍有称曹的,故明清时期,部曹即成为各部司官之别称。

部办(书办)   清代各部书办简称部办,职守为秉承司官意旨办理各种例行文书事务。书办不在官制以内,可终身任职,甚至由其子弟或门徒承袭。清末新设各部废。

佐贰   明、清时期,凡知府、知州、知县的辅佐官,如通判、同知、州同、县丞、主簿等,统称佐贰。其品级略低于主官,但并非纯粹属员。

首领官   元、明、清廷朝廷各机构、布政使以下至知府衙署中主事、经历、知事等通称首领官。

经历   金代在枢密院、都元帅府设置经历,职掌出纳文移。元代在宣政枢密院、大都督府、通政司、都察院等衙署皆设置经历。清代在宗人府、通政司、都察院以及各府亦设置经历。

领侍卫内大臣、侍卫   清初选上三旗子弟为侍卫,以领侍卫内大臣统率,有御前侍卫、乾清门侍卫、一等侍卫、二等侍卫、三等侍卫等,掌宿卫扈从,更番轮直。领侍卫内大臣为正一品武职。

参赞大臣   清代在外蒙古乌里雅苏台、外蒙古科布多、新疆伊犁、新疆塔尔巴哈台、新疆乌什等地设置参赞大臣,辅助将军综理军务和政事。此外,战时亦往往临时设置参赞大臣,辅佐统帅,助理军务;清末在东三省总督、西藏办事大臣和驻外使节下也设置参赞。

领队大臣   清代派兵在新疆屯田,设领队大臣以统索伦、额鲁特等地军队,驻伊犁、阿克苏等地。光绪十年,新疆建为行省,设府、州、县后废除。

办事大臣   清代在新疆天山南路、青海、西藏等地设置办事大臣,掌理少数民族地区军政大事。西藏办事大臣与达赖喇嘛共掌西藏军民大权。

伯克   乾隆二十四年,清政府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後,在新疆天山南路设置各级伯克一职,给以三品至七品品级,统理城乡事务,伯克听命于清政府派驻新疆的将军和大臣。阿奇木伯克品级最高,是各级伯克之首。

札萨克   清代分蒙古族地区为若干旗,每旗置札萨克一人,以蒙古的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贵族充任。掌一旗政令,统领部众,受理藩院与将军、都统监督。下置协理台吉二人或四人,赞襄旗务。属官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等。

流官   明、清两代,在四川、云南、广西等少数族集居地区所置地方官称为流官,流官乃相对于世袭的土官而言,有一定任期,可以随时调动。

未入流   隋代以后,不入九品的职官称流外。明、清时期,从九品之外品级的官员,称为未入流。  

文案   清代总督、巡抚衙门里草拟文牍、掌管档案的幕僚称为文案,其地位比一般属吏高。在内签押房办公,与长官关系密切,得闻机要者,称内文案。

刑名   清代各州、县官署中由在职官聘请的,负责处理刑事判牍的幕僚称刑名,俗称刑名师爷,亦称刑席、刑幕。

钱谷   清代各州、县官署中主办钱粮、赋税、会计等事务的幕僚。俗称钱谷师爷,亦称钱粮师爷。

提塘   明、清时期,各省督、抚派驻于京城,职掌传递本省与京城各官署往来文书的官员称提塘官。

中军   汉、晋将军中设有中军一职,或主军事,或总宿卫,不常置。南北朝设此职用以安置权臣。清代总督直辖的绿营兵称为督标,巡抚直辖的绿营兵称为抚标。标的统领官称为中军,督标中军由副将担任,抚标中军由参将担任。

巡捕   清代总督、将军、巡抚的随从称为巡捕,文巡捕掌传宣,以本省佐杂官充任;武巡捕掌护卫,以本省低级武官充任。清末列强在我国重要城市租界中的警察亦称巡捕。

戈什哈   清代总督、巡抚、将军、都统、提督、总兵的侍从武弁称为戈什哈,简称戈什,满语为护卫之意。

旗牌官   旗牌,即王命旗牌(带有令字的蓝旗和圆牌)。清代颁给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等高级官员或钦差大臣以旗牌,作为有便宜行事之权的标志。执掌旗牌者称旗牌官,简称旗牌。

苏拉   清代内廷机构中担任勤务的低级杂役称为苏拉。军机处所用的苏拉,常拣选十五岁以下不识字小太监充任,以防泄漏机密,但后来不拘此例。

乌布   乌布,满语为差事之意。清代各部郎中以下官员,凡实际负责办事者,如掌印、主稿等,皆称为乌布。

巴图鲁   巴图鲁乃满语勇士之意,清代作为称号赐给作战有功的官员,称为勇员。一种只称巴图鲁;另一种在巴图鲁上再加名号,清字勇号如达桑巴图鲁,汉字勇号如劲勇巴图鲁等。

都老爷   清代对给事中、监察御史口头俗称为都老爷。

捕厅   清代州、县官署负责缉捕盗匪的佐杂官称为捕厅,如县丞、典史、吏目等。  承差(经承) 清代各部院衙门承担书写文稿等事吏人总称承差,亦称经承。

稿案   清代地方官署中管理收发公文的低级人员。

税务处各职官   清光绪三十二年设置税务处,掌节制海关所用华、洋人员,职掌海关关税事务。督办大臣以户部尚书充任,会办大臣以外务部右侍郎充任,其下设提调、帮提调、分股总办、帮办等官,由外务、度支二部丞参兼充。辛亥革命后,沿设税务处,有督办一人,为特任官,会办一人,为简任官;其余设有提调、帮提调以及第一至第三股股长,文牍、统计、会计、庶务四科科长等。

道尹   民国三年(1914年),袁世凯公布省、道、县官制,分一省为数道,全国为九十三道,改各省观察使为道尹,管理所辖各县行政事务,隶属省长。民国十三年(1924年)裁撤。

巡阅使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对拥有两省以上的军阀给以巡阅使的官衔,以便控制其地盘。后又有经略使、检阅使等名号。

镇守使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设置镇守使为地方军事长官,所辖军队为一混成旅或一师。辖一省军事者,权力与督军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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