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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议员选举制度

 yzsr273 2014-08-25

 新加坡议员选举制度的一些方面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体现了这个亚洲多民族岛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

  一、议员的种类

  新加坡国会由三种议员组成,即普通议员、非选区议员和官委议员。

  1.普通议员。普通议员是指通过大选或补选产生的议员,他们要为各自的选区服务。

  2.非选区议员。非选区议员是指通过委任在选举中获得最多选票的反对党候选人的方式产生的议员。这是新加坡独创的议员产生方式。新加坡政治制度是按照威斯敏斯特式议会民主模式建立起来的,然而这种政治模式运作的重要基础之一是两大党的对抗体制,而在新加坡却是人民行动党长期的一党主导体制,反对党几乎不可能凭选票优势进入国会,只有通过特殊措施才能保障反对党分配到国会议员席位。正是基于这个原因,1984年起重新开始实行这个制度。非选区议员数量按照宪法的规定最多6名;按国会选举法规定,如果有反对党候选人能直接通过选举进入国会,通过委任产生的非选区议员最多为3名。1991年的选举法修正案又规定,总统可以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命令的形式将非选区议员增加到6名。这些规定使执政党能根据不同的情况随时调整和限制反对党议员的数量。在实际运作中,国会中一般只保留3名反对党议员;同时,非选区议员出缺时是否需要进行补充任命,没有法律规定。

  3.官委议员。官委议员是指由总统委任的议员。这一制度始于1990年,目的是为了充分表达国会之外的其他重要观点。根据宪法的规定,总统可以委任6名官委议员。官委议员候选人由国会的一个特别推举委员会提名。议长为推举委员会主席,另包括7名国会议员。被提名人必须为公共服务作出过突出的贡献,或为新加坡共和国赢得过荣誉,或在文学、艺术、文化、科学、商业、工业、社会或社区服务等方面有过杰出的成就。在提名时,应尽可能广泛地反映非政党方面的观点。特别推举委员会在提名前要尽可能征求国会其他议员的意见。官委议员制度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国会有权自由裁量是否有必要在国会中设立官委议员,换而言之,国会并没有任命官委议员的法定职责;官委议员并不在政府中拥有公职,这就使国会和政府能听到更多政府之外的声音和意见;不要求官委议员在被委任前脱离政党或断绝与政党的所有关系,虽然实际上官委议员并不是政治家,但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完全非政治化。

  二、选区划分

  新加坡的选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小选区或单名选区,实行的是简单多数当选制,这与其他国家的小选区制度基本相同;另一种是集体代表选区(集选区),这是新加坡特有的选区制度,是为保障议员的种族平衡并对少数种族予以适当照顾而建立的一种特别制度。按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集选区中提出的候选人小组至少为3人,最多为6人。集选区制度与选举理论中通常的大选区或复名选区制度不同。大选区是一个选区选举多名议员的制度,它是以多党制为运作环境的,在选举方法上通常表现为政党名单制或比例代表制。而在集选区,3个候选人组成小组,其中至少要有1名属于少数种族,即不能是华人;要么是马来人,要么是印度人或其他少数种族。总统可以宣布任何选区为集选区。在选举中,选民对候选人小组而不是对个人投票。获得最高票数的小组候选人全部当选为议员,不计算其中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集选区的数量、候选人小组的人数和选区划分由总统宣布,但同时要受到以下限制:至少有8个非集选区即单选区;集选区选举的议员不得多于国会议员总数的3/4;有马来族参选的选区数量不少于全部集选区数量的3/5,而当全部集选区数量的3/5不构成整数时,即按最高整数计算;候选人小组要么是同一政党,要么由独立候选人组成,而不能由混合政党组成,也不能由一个政党的候选人与独立候选人混合组成。少数种族候选人要经一个特定的委员会确认。确认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是否属于马来族、印度族或其他少数种族;二是候选人本人是否愿意在集选区参选。

  三、选举过程

  1.选民登记。负责选举注册的官员主要是1名选举登记官和选举督察,他们均由负责选举事务的部长任命。部长还可以任命数名助理登记官员。选举登记官和选举督察可随时任命必要的职员和翻译。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举时,选民不在所登记的选区投票将被视为犯罪。

  在任何年份的规定日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有权在本年度的选举中登记为选民或继续保留其选民资格:新加坡公民;在新加坡正常居住(累计居住10年以上);年满21周岁。无权登记为选民或不得保留其选民登记的情况主要包括:已经宣誓或宣布效忠外国者,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获得外国臣民或公民资格者,持有外国发放的护照者;经新加坡、马来西亚或任何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法院判决正在服刑(无论以何罪名),且所从事的犯罪是可能判处12个月以上的监禁或死刑或为执行死刑正在关押,但当马来西亚或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法院作出判决时,只有在新加坡法院对在新加坡发生的同样行为可能作出同样的判决,才可以剥夺选举资格;根据成文法律规定被发现或宣布为神智不健全者;依照有关法律和选举法官的报告被认为有舞弊和违法行为而不能被登记为选民者;已在其他国家或领地的选民册中登记为选民者;其姓名已经根据《国会选举法》和《总统选举法》从选民登记册中删除并没有被恢复者。

  2.候选人提名。任何根据宪法规定具有当选议员资格的人均可以被提名为候选人。每一个候选人都要通过提名书提名。提名书由两人签署,1人作为推荐人,1人附议,同时还要参选选区选民登记册上的另外4名选民附署。候选人需要在提名书上签署表示同意。每一个候选人在被提名时,都要向选举督察提交证明其具备参选资格的书面声明。集选区候选人小组的提名书要求与单选区是一样的,但候选人的书面声明需要单独作出。候选人要在选举令发布之日到提名日中午12点之间,向选举督察或由其授权的其他人交付相当于议员上一历法年度津贴总额8%的押金。候选人如果没有当选,且得票数未超过参选选区总投票数的1/8,或集选区中候选人小组的得票总数未超过参选选区投票总数的1/8,押金将被没收并缴入统一基金。

  3.竞选。如果一个选区只提出1名候选人或1个候选人小组在该选区参选,选举督察即应宣布提名的候选人或候选人小组当选,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这种选举在新加坡被叫作“不战而胜”。如果在一个选区提出1名以上的候选人或1个以上的候选人小组,则须进行竞选。选举督察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竞选的选区,投票在公布之后的法定时间内进行。投票是强制性的,即每一个选民均须在其登记的选区投票。未出席投票的选民可以向选举登记官提出恢复选民登记的申请。如果申请人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自己未参加投票的原因,将恢复其选民登记并不予惩罚。如果申请人不能向登记官证明原因,他必须向登记官付5新币罚金才能恢复登记。

  4.选举代理和选举费用。在提名日或提名日之前,要由候选人或以其代理人名义书面指定1人作为本次选举代理。候选人也可以自行代理,但必须同时遵守选举法有关候选人和代理人的规定。在提名日之前,每一个候选人的选举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都要由选举督察或代表他的其他人公布。一个选举代理只能代理1个候选人。在一个集选区的候选人小组中,这些候选人从其选举代理中指任1名主代理人。在任命前被认定有选举舞弊行为者均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代理。每一个候选人的选举代理要以该候选人的名义并由其支付报酬委任每一个投票站的代理、文员和通讯员,并将其姓名书面通知各投票站的选举主持人。只有在获得批准之后,代理人所委任的人员才能进入投票站。在集选区的情况下,只有选举小组的主代理人才能以选举小组的名义委任各投票站的代理。新加坡对选举经费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只有依照《国会选举法》的规定,无论选举之中还是选举前后,任何付款、预付款或押金均须由候选人或其代理人支付。候选人之外的任何人为选举提供经费,无论是作为馈赠、借贷、预付还是押金,均应向候选人或其选举代理人提交,而不应向他们之外的任何人支付。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认为是犯罪。一个选举代理在选举方面的花费,除非低于10新币或无法得到发票,均应提交发票并应说明支付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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