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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诚信市场:法治与效率的双重要求

 指间飞歌 2014-08-25

昨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这则并未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大的波澜的新闻,如果结合今年2月7日同样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来看,可以被视为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以及建设社会、市场信用体系的一套组合拳。

经典的自由市场理论告诉我们,市场主体需要获得更大的生存、竞争空间,不但需要一个公平的制度,也要求作为监管方的政府机构能够精简监管的方式,使得市场主体运作的成本能够得到压缩,从而促进市场交易的繁荣。今年2月以来,国务院发布公告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毫无疑问,这对于企业而言可谓省去了不少麻烦。在此之前,企业每年都要准备一大堆纸质材料报送工商部门,一旦有地方不合规范,退回重改等事宜纷繁复杂,不但增加了企业成本,也影响了企业运转的效率。所以,在建设服务性政府理念的导引下,取消企业年检也成为政府工作的趋势性动作。

不过,政府拥有其服务性的宗旨,并不意味着监管性的弱化,相反,取消年检在带给企业更大的自主空间的同时,也释放了大量监管空间。所以,从这一层意义上出发,政府不但不能弱化监管,反而要强化监管,只不过在具体的举措和路径上,传统由企业申报的那一套将被废弃,转而采用企业公示、政府抽检、公众监督的模式。这等于将政府监管的职权下放,甩掉了原来大包大揽的检查制度,激活了市场本身的监督动力。这样一种监管方式上的转变,对于减轻政府负担,密织监督网络,都显得更为理性。

调动市场的力量进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犹如撬动了一根杠杆,常有事半功倍之效。而扮演监管者的政府,所起到的职能则主要是接收、核查来自公众、市场的举报。一旦有企业在公示信息上存在隐瞒信息、弄虚作假等情绪,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甚至,政府采购也会对“黑名单”中的企业执行限制或禁入政策。

此前,针对市场的监管常有“一放就乱,一管就死”之困,如何捏合好放管尺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也许将呈现给公众一幅标范图景。一方面,通过撤销政府的干预之手,转而搭建市场信息自由流通、自由博弈的平台,来促进自由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则借助公民、企业之手,汇聚举报信息,以达监督之效。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的“放”,为企业降低了成本,也规范了自身的寻租之手,政府的“管”则又建立在激发公民、企业利益自主性的前提下,所以整个监管环节都处在一道符合法治和效率的链条之上。

有学者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喻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不管这样的评价是否合适,但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能否遵循法治化的轨道运行,对于中国社会信用的影响都是极为深刻的。当然,除了企业,公民个体,以及占据目前主导地位的政府是否能以制度之绳约束自身的信用标尺,这不但牵连着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更决定了中国社会能否走向法治与高效的宽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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