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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plmok999 2014-08-26

   (一)促进和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成本。第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第二,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第三,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第四,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促进粮食流通企业发展。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四)促进饲料生产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鼓励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第一,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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