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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2014年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实施方案

 昵称PdeSJ 2014-08-27

    为做好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出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岳阳市临湘市实施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的批复》(湘政办函〔20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活动,引入竞争机制,阳光操作,适度投放出租汽车运力。合理利用公共资源解决社会公益问题,配套完善政策法规、规范经营权管理、优化经营模式、改善监管方式、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优质、群众满意、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出租汽车行业新秩序,更好地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出行需求。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2、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对运输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持运力和运量总体基本平衡,提高出租汽车资源使用率。

     3、坚持对竞标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竞标企业的综合经营实力、经营行为、管理人员素质、办公设施设备、管理和服务质量综合素质予以全面考评。

     4、坚持维护稳定,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行业主管部门、出租汽车公司和承租经营者要相互配合,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及时解决好运力投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切实保障相关工作平稳推进。

三、经营权出让的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诚信、文明、守法、价格为辅的综合评分的经营权公开招投标方式,以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招投标工作由临湘市政务公开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市纪委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

四、  经营权出让的内容

(一)出让数量。从201411日至20141231日到期的出租汽车101台。

(二)出让价格。参照周边县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经综合测算,确定为45万元。该资金应在受让方确定后1日内一次性缴纳到位,否则,视为放弃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三)经营权使用年限。此轮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年限为6年。

(四)特许经营者资格要求。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正式注册的具有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资格的实体企业。

五、经营权出让金的使用

作为行业发展基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扶持公共客运交通企业发展等方面支出。 

六、  受让方的责任附加

   1、受让方应和临湘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签订临湘市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合同。

   2、受让方应实行“两权合一、公司经营、承包(租赁)营运”的模式经营。坚决制止受让方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额、“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承租人转嫁投资经营风险,牟取暴利;不得预收承租款;受让方购买车辆的保险标准不低于2014年度行业购买保险费平均水平。

3受让方需使用企业自有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融资渠道应符合国家融资管理规定。受让方融资渠道不符合国家融资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向社会公众对象吸收资金的,在招标前以预付购车款等方式向司机集资的,未使用企业自有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宣布无效并取消其临湘出租车经营权投标资格两年;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4、在同等条件下,受让方应优先考虑将本轮出租汽车承包(租赁)给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注册并继续教育,2013年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安全绩效考核达标的承包经营人。

5、严格执行临湘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城市公共客运票价和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 承包(租赁)经营价格。

6、必须投放统一的车型及相配套的设施。统一采购捷达标配双燃料车、现代伊兰特或东风雪铁龙(天然气罐6570CM)。统一安装质监部门核定的计价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以及行业部门规定安装的出租汽车相关安全、服务监督设施。采购和设施安装由市政府采购办、市发改局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全程监督实施。

7、受让方承诺与承租人合理分担安全风险。

8、本轮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期满后,车辆一律作报废处理,经营权政府无偿收回,重新组织公开招投标。为了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出租汽车,对出租汽车企业在经营期内自行申请提前报废的车辆,市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并给予一定的经营奖励(奖励金额按提前报废年限对应的年平均出让价格计算),其奖励资金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中解决。

9、受让方必须严格履行其责任,不得私自转让或转卖出租汽车经营权。并按要求将出租汽车如期投放市场运营。如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不能如期将出租汽车投放市场营运、不能全资承担车辆投放市场前的经济责任、将风险转嫁给承租人等行为的,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将收回经营权。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与后果概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受让人因特殊情况中途不能继续经营的,应报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由市政府按出让价格年均价与剩余期限的乘积回购经营权并重新招标,其所辖车辆企业自行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领导小组,以市长龚卫国为组长,许永为常务副组长,刘如乐、夏志钢、沈洪波、李明利为副组长,纪律监察、法制办、交通、财政、发改、公安、信访、人社、建设局、交警、政务公开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本轮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纪委监察、法制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轮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政府办副主任夏志钢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行业稳定。政法、公安、信访、交通、物价等部门,制定并落实好稳定工作预案和措施,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出租汽车企业要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政策,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关注其合理诉求,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不稳定事件发生。若出租汽车企业发生影响行业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一律取消其参加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资格。

                                    2014年6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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