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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学习思考题答案 第七品 观相违

 福力 2014-08-29
第七品  思考题答案

39课
108、“相违的法必定是他体”和“他体的法必定相违”,这两种观点是否正确?请分别说明。
答:一、“相违的法必定是他体”的观点不一定正确,因为所谓的“相违”分为不并存相违和互绝相违,其中不并存相违是指两个有实法之间不并存,所以可以承许他体。但互绝相违是一个有实法与一个无实法之间的互绝,所以不能成立为是他体,所以相违的法不一定必须是他体。
二、“他体的法必定相违”的观点也不正确。(一)、所谓的互绝相违,是在有实法与无实法之间安立的相违,比如柱子的违品是“非柱”无实,如果承许凡是他体的法都是互绝相违,那么与柱子他体的瓶子也应该成为无实法,但这是不合理的。(二)、如果凡是他体的法都是互绝相违,从实体的他体角度来讲,所有因果(火与烟)之间都应该成为相违,但相属与相违绝不可能成为等同;从反体的他体角度来讲,“无常”与“所作”也应成为相违。又如:佛陀既是宣说法语者也是遍知,如此一来,这两种反体也成为相违,但法称论师早已宣说过,佛陀既是宣说法语者又是遍知是不相违的,所以凡是他体必定相违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109、稻种和稻芽、光明和黑暗都有能生所生的关系,二者区别何在?
答:一、稻种和稻芽属于相属方面的能生所生关系,依靠稻种的能生因可以产生稻芽的果法,使他的相续能够持续下去,是一种能饶益与所饶益的关系。
光明和黑暗属于相违方面的能生所生关系,依靠光明的能生因可以产生使黑暗的相续再也无法持续下去的果法,也就是使以前的相续变成无有任何产生能力的一种状态,二者之间是一种能害与所害的关系。
二、相属方面的能生所生是从近取因的角度来讲的,稻种是使稻芽产生的近取因。
相违方面的能生所生是从俱有缘的角度来安立的,光明对于黑暗相续的中断起的是俱有缘的作用,就如同瓶子的相续是被俱有缘的铁锤中断一样。
110、外境刹那如果不成立相违,那么相续因无有实体也不应成立相违,这种观点对吗?为什么?
答:这种观点不对。
因为,虽然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相续的实体,但依靠前前的刹那,使后后的前所未有的本体不断产生,我们把他增益为是“相续”,当两个事物第一刹那接触,第二刹那一者成为无有能力,第三刹那他的相续再不能继续下去的过程,我们以分别念把它安立为相违,所以无有过失。

40课
111、假设对方说“火微尘和水微尘如并行共存,则与不并存矛盾,如不并存,则因果同时”,自宗从哪两个方面答辩的?
答:一、破他宗答复:
数论外道:所害冷触的微尘像白天的星星,隐晦在能害热触之内。
吠陀派:所害冷触尘转变为热触尘。
有部:微尘有间隔地环绕,所害冷触尘来到的位置已被热触尘占据,使冷触尘不能组成粗尘。
驳斥:以上均承许微尘实有,故不合理。数论外道的冷触尘隐形在热触尘的范围内和有部有间隔地环绕热触尘存在,如果可以这样并存,已失去相违的立宗;吠陀派冷触尘转变成热触尘,则与你们自宗承许微尘常有的宗旨相违。
二、自宗答辩:
热尘与冷尘二者从前刹那产生后刹那,热尘与冷尘接触第一刹那没有差别,第二刹那为数众多并具能力者将对方变成为数鲜少且不具能力的微尘,第三刹那,无力者的相续不能继续,二者是能生所生的因果关系,没有并存的过失。两个具能力者不可能共存,第二刹那一同毁灭,为此也是不并存相违。
112、请说出不并存相违的分类及它们各自消亡的方式。
答:不并存相违分外境法相违和心识相违。
外境无情法的违品相续是在第三刹那消失的。第一刹那热触的多尘与冷触的少尘相遇,第二刹那,冷触不具备生起后面同类的能力,第三刹那所害灭亡,能害产生。
心识相违由于两种分别念一刹那也不可能接触,因此生起决定而使增益不再持续产生即是心法之违品消亡的方式。
113、自宗是如何遣除“观察刹那有分、无分,违品在第三刹那消失都难以立足”之诤论的?
答:对方观点:一刹那如果没有三刹那之分,粗大的相续无法组成,假设存在可分割的部分,也将变成无穷无尽,因此违品在第三刹那消失之说难以立足。
自宗答辩:名言中时间的最小单位必须安立,否则时间的概念无法安立,刹那是无分,相续依刹那产生,在这样不可分割的最细微的三个时间刹那中,我们安立了违品在三刹那消失之说。与微尘不同,微尘可同时存在,没有细微的微尘,粗大的法无法组成,所以微尘是有分。第三刹那违品消失之说无有过失。

41课
114、冷触的无阻功能产生与否是观待什么来决定的?
答:冷触的无阻功能是产生水尘第二刹那的近取因,这种无阻功能能否产生后面的水尘,主要观待水尘的俱有缘——火尘,如果水尘遇到强大的俱有缘火尘,那么水的无阻功能的微尘不会产生第二刹那,如果它的俱有缘——火尘的力量比较弱,那水尘的无阻功能,它后面的刹那可以不断产生,所以无阻功能产生与否观待于它的俱有缘。
115、为什么外境相违以量不能成立?相违如何以量来确定?
答:第一问:因为真正的外境中没有真实的相违,所谓相违必须是两种法以上才叫相违,但实际上一个强大的事物产生时,不强大的事物已经不存在了,如火尘强大时,无能力的水尘已经灭完了。外境中真实的相违以量不能成立:现量中,眼识不能同时见到能害与所害,因为眼识只取刹那性的东西,不能取相续性的东西;比量中,一者存在时,另一者不存在,也无法成立外境中存在真实的相违。所以相违唯是分别念增益而安立。
第二问:某法除了可见不可见以外并不存在能确定相违的其他量,就像因果那样,首先无有能力的所害与有力的能害均未见到,之后看见有力的能害,随后看见无力的所害,只能依靠这一正量来确定相违。
116、自宗以什么观点成立冷触的灭亡?
答:自宗认为是依靠火的共相予以证实冷触的灭亡,因为只要火一出现,其违品——冷触,决定不复存在,这一点是成立的。
117、比喻说明因明前派对于互绝相违的六种分类。
答:实体与反体各自的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间接相违内部也有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与不具直接相违差别法,总共有此六种相违。举例来说:实体直接相违,诸如蓝色与非蓝色;实体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非蓝色与青莲花的蓝色;不具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蓝色与黄色;反体直接相违,诸如非因与因;反体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非因与所作因;反体不具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所作反体与无常反体。

42课
118、如何遮破凡是他体的法都是互绝相违的观点?自宗如何安立?
答:第一问:如是承许具有三种大的太过。
一、“若离他法是相违,所有相属成相违。”若凡是他法的东西都是相违的话,那世间所有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成了相违。如烟和火之间是他体的缘故,就成相违;反体角度,所作和无常也应成相违。
二、倘若认可这一点,那么即使运用相违因也成了建立,而根本无法遮破其违品,比如,我前面不存在水,因为有火的缘故,按照你们的观点,这种推理就完全不合理了,而应说我前面有火,有水的缘故。
而即使应用相属因也不能建立相属的对境,因为烟、火他体之故是相违,如是应说山上不可能有火,有烟之故,或反体所作、无常他体的缘故,应如是推理;柱子不是无常,因为它是所作之故。
结果一切破立的安立都将土崩瓦解。
三、如果对方还是以“只要是自本体就否定了他本体”而建立凡是他体的法如黄色和蓝色,则必是互绝相违的话,那么比如说,在运用“见到蓝色的地方不存在黄色,如果存在,应该见到,未曾得到之故”这样的可见不可得因进行推理就成了毫无必要,因为蓝色和黄色与火和烟一样的互绝相违的事物,需要相违可得因才能否定。
第二问:自宗承许在这些他体的法中,若互相有饶益,则立为相属;若互相有能害与所害,则为相违;如果互相无利无害,则既非相属也非相违,仅仅安立为异体而已。
119、真正的相违和相属是在刹那上安立的还是在相续上安立的?为什么?举例说明如何安立?
答:是在刹那上安立的。因为像彼生相属的种、芽之间的因果界限:当苗芽产生那一刹那,产生以后变成果,它的因毁灭之前叫做因,所以真正的因和果只有在这最微细的一个刹那上安立。又如,具相违的火和水之间的能害、所害的界限:依靠强大的火尘令水尘不存在的刹那,水尘成为所害,而前一刹那的强大火尘成为能害,所以这也是在最细微的刹那中安立的。
这种刹那上的相属与相违是不可能以眼识和分别念来进行安立的,但是,我们用它的相续作为依据,就可以安立,它的产生或毁灭是在一个刹那当中完成的。比如,在烧热的钢炉上放一小盆水,经过一分钟,盆中的水已经全部干了,消失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用随存随灭的三种层次确定二者间有相违。以此可推理了知,这一水盆中的每一个水微尘在消失的刹那即是所害,而前一刹那之火成为它的能害,可知真正的相违应是在最细微的刹那上安立的。
120、请写出自宗互绝相违的分类及其法相。
答:分为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两种。法相:诸如蓝色与非蓝色、常有与无常一样,如果是本身,则否定非本身的法,它们彼此之间即是直接相违的法相;从自身来遮破非自身的能遍法存在,如所作与常有,所作的非自身即非所作,非所作的能遍是常有,此即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之间接相违的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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