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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权力下放”不能一放了之

 zhw9888 2014-08-3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这一目标,全国上下掀起了新一轮改革,其中包括了事权下放。自然,我们安监系统不可能置身事处,不例外,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权力下放,原来由总局批准的交由省局审批,原由省局审批的交由设区的市局审批,更多的,是原由设区市局审定的交给县(区)局批准。

  当然,这样做是正确的,毕竟,“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众所周知,区(县)是中国治理体系中最为核心的环节之一,众多法律、法规、政策都要通过这个环节落地实施。由于市场主体、民众同基层的接触是最密切的,从方便公众、市场主体和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的角度,政府必须在贴近民众的基层提供更多的服务,赋予区(县)一级更多的管理、服务权限,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也才有利于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同样的道理,上级也要给予街镇一级的基层单位下放更多的权限,才能扭转“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局面。

  但是,我想提醒一下,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权下放是正确的,是不可逆转的,但不能一放了之。为什么这样说呢?

  一是,原来由上级审定批准的事项,下级只是进行格式审查或者是程序审查,对于所上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要件基本不需要把关,现在由下级来负责批准,下级有没有这个能力和水平来审查呢?如果没有能力,会不会造成事项的先天不足从而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呢?

  二是,原由上级审批的,还可以进行总量控制,如果由下级审批,下级会不会在当地政府的要求或暗示下,突破总量控制的要求呢?比如,烟花爆竹的经营权下放到县(区)后,会不会导致“烟花一条街”现象的死灰复燃呢?

  三是,这也是最重要的,权力下放到下级,下级有没有人来做这个事呢?我们知道,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权力也是有多个组成要件的。一项权力其实包含了“责”、“权”、“利”这几大要件,其正常运转至少要有人、财、物等要素相匹配。现实情况是,越到基层,人员越少,有的县(区)安监局只有几个人的情况并不鲜见,应付原有工作已是捉襟见肘,如果再加事项,难免会疲于应付,甚至是无法应付。如果,仅仅只是将责任转移给了下一级,事权承接的单位,责任越来越重,但是人力、财力都无法跟上,效果难免差强人意,反而引起民众更大的不满。

  就此看来,权力下放是好事。但既然是好事,就要将好事办好、办实,不能留下安全隐患,毕竟,生产安全是涉及到人命关天的大事。一是,权力下放后,要对权力承接单位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使其有能力对所接权力合理运用,也就是扶上马,送一程;二是,从维持权力正常运转的角度,事权下放必须做到“责、权、利”相一致,即按照多少责任、匹配多少权力和多少人员的原则,给予承接事权的单位足够保障。

(评论员王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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