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的打工仔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究竟是按农村还是城镇居民标准给予赔偿?8月27日,泾县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某保险分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原告李某、陈某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1万元、2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
2014年5月23日上午,李某某驾驶助力车不慎与赵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前李某某在上海市居住,并跟随其父亲李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处经营饭店。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赵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在某保险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李某某的亲属李某、陈某遂将赵某、某保险分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万元。 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李某某虽为农村居民,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李某某在上海市居住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51元/年)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98元/年)标准,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遂判决如上。 |
|
来自: 情系你我0571 > 《社会 情感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