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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有理】我国电子签名立法实践成果

 昵称19091145 2014-09-02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慢、起点低,没有盲目照搬他国模式,而是在充分研究各国经验的基础上,从地方到全国,逐步建立以电子签章为中心的电子合同的法律安全保障。

我国专门关于电子签章的单行的地方性法规最早始于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

1997年初施行的《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EDI)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协议方或法律、法规要求文件必须签名,而电子报文附有电子签名时,则此电子报文视同符合协议方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后,关于电子签章的法规在各地出炉。

2001年起施行的《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数字证书应符合的各项标准。

紧接着,2002年广东的《电子交易条例》和上海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主要参考借鉴了联合国、美国、新加坡、韩国和香港的相关立法,并专列一章第二章对电子签名与电子记录加以规定。《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规范数字签章、数字认证机构和行为。不过,这些地方法律法规大多仅是确认了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

我国最早涉及到电子商务的法律是1999年的《合同法》,但其涉及数据电文的第11、16、26、33条的规定可操作性太差。在1999年成立的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2000年人大代表电子商务立法议案的倡导下,及法学界人士“修订一切可能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存法律规章,建立一个简明的权威的一致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呼吁下,作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几易其稿,2004年8月28日由人大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共5章36条,赋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其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该法还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从此,电子签章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的法律认可,在我国电子合同的安全性得到了基本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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