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企业进行采购、销售等交易行为并订立合同时,通常会在合同尾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此种条款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本身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纠纷。进入诉讼后,一方若认为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添加,只需拿出己方持有的合同便是非立判。 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如就已打印好的合同文本的条款需要调整,可直接在一式两份的合同上做一致改动,改动之处加以双方签章更为妥当;但若不加签章,因为双方各执一份且改动处一致,通常也不会就是否存在单方涂改发生争议。此种合同缔结时双方意思一致的涂改添加,不同于合同缔结之后的变更,后者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从筛选案例的情况来看,诉讼中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关于对方涂改的主张较难获得法院支持。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一份典型案例全文和若干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25号深圳市润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二审法院认为,鑫某公司与润某公司签订的涉案《购销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关于该协议中手写部分内容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问题。依协议约定,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润某公司作为协议当事人,理应持有一份协议原件,如其主张鑫某公司提交的协议中手写内容系鑫某公司单方添加,理应向法庭出示其持有的协议原件,以支持其主张。 但经法院释明,润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持有的协议,故应推定润某公司持有的协议中亦有手写部分条款,该等条款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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