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三项经费的基数指“工资薪金总额”,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畴,不能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以上转自http://shiju./nsfw/rdwt/display.asp?more_id=154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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