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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戎狄 作者、读者、权利、义务

 冷鳳 2014-09-03
造诗余话(43):作者、读者、权利、义务

专制的幽灵,统治华夏也久矣,现今也还在四处飘荡。于言论范畴,于文化领域,焉能不略隐现乎?于是,在朝的,有“主流”,有“河蟹”,有“跨省查水表”,在野的,有某些人的大声疾呼、声泪俱下。然在朝的是日益灰头土脸,虽能残喘,实难阻挡文化之多态、言论之参差。倒是在野的,每每以天下为己任,一副舍我其谁的嘴脸,是颇为聒噪。就算52小园之内,也是常见其倩影。其价值和审美取向虽然多有不同,可是有着共同的特点,就是呼吁甚至命令大家都得如何如何,否则诗歌就完了,文化就完了。这可真是咸吃萝卜淡操心。

在那些人看来,所谓诗歌,是一个整体,且是他抑或她心目中的女神,所有的作者,只有依着他抑或她的思路打扮女神的份儿。描眉画眼,披锦穿纱,要是略不合意,登时就是大怒,曰“这是诗么?!”接着就是诗歌沦落之哀叹。哎呀呀,意淫如此,何其屌哉。可是实际上,诗歌不过是说话写字的一类形式,不过是表意的工具,千万人用,即产百千万言语文字,实在不能以某一价值和审美取向来概括。圣教主,千秋万代,一统江湖。古有诗教,就是这个路数,所以是邪教无疑。如今谁要是再有此等想头儿和鼓吹,不论是以文化的名义,以诗歌的名义,还是以读者的名义,都是拉大旗作虎皮罢了,冒领公义以干犯私权,可称诗教余孽。

所以谁要作诗,作就是了,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法律之外,并无禁区,就是法律之内,也要看是哪家的法。作者写诗歌的权利,即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是天赋的,不可被剥夺,也不可被质疑。诗歌可以只写给自己,写给三五友人,也可以供开放阅读之用。诗歌可用于逢迎拍马,可用于歌功颂德,可用于吵架拌嘴,也可用于针砭时弊。诗歌可以言个人情调,也可言家国情怀。诗歌可以是雅的、深的,也可以是俗的、浅的,可以是坦率的,也可以是隐晦的,可以是严正的,也可以是滑稽的,可以是有趣的,也可以是无聊的。那么作为作者,就无义务么?是有的。一是如有“少儿不宜”,一定要标明。二是以“诗人”的资格获公家养活,也就是用了纳税人的钱,一定要标明。

诗写出来了,可以不给别人看,若是发表了给别人看,就有了读者。读者也有读者的权利。第一是评论的权利。说什么都可以,也是兼顾法律就行了。第二就是走开的权利。这个是很重要的,要知道从古至今,不许走开也是专制之重要体现,样板戏看到要吐的情形,也还不远吧。那么读者的义务呢?应在选择了第一项权利之后。因为评论也是一种发表,发表了,就要接受作者和其他人对于评论的再评论了。所以,那些奉诗歌为女神的朋友,遇到了不喜欢的诗作,最好是“非礼勿视”,快快走开为好。若是呛起火来,作者偏说“我就是爱调戏你的女神,怎么着?”你得多伤心啊。

20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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