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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

 两块小木头 2014-09-03
地级市,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行政区划层次上与“地区”相同的建制市,属于地级行政区的一种。自1983年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省辖市之称。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地级行政区的5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至2004年,地级市数量稳定下来,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仅有1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达到283个,占85%[1][2]。

地级市的行政级别相当于地区、自治州、盟。大部分地级市一般管辖所有形式的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自治县、旗和自治旗,同时还代管县级市。全国也有四个不辖区县直管乡级行政区的俗称“直筒子市”的地级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对于行政区域的划分,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区划能分为区、县,这也是和其他“市”的区别,因此地级市管区县存在违宪的法律争议。宪法中“市”只有“较大的市”、“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这三种,并没有“地级市”、“县级市”等另外的说明,那只是按常识引申出来的行政级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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