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于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所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尽管于某的行为符合此二罪的客观特征,但是其行为并不构成此二罪之任何一罪。首先是侵犯的客体不符。前罪是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侵犯;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本案中于某在借贷案件执行过程中自觉按照法院的裁定内容,配合执行人员将扣押车辆移送至法院,虽被强制也属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某的行为也没有影响到法院对涉及其本人担保借贷案件的正常诉讼活动。故于某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上述二罪中任何一罪的客体。事实上,根据前述分析,于某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其次是侵犯的财产性质不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行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是法院决定执行的财产,该财产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将致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为了维护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被司法机关采取暂时诉讼措施的,属于还未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财产。于某担保借贷一案已经审结并进入执行程序。其秘密转移被法院裁定执行的轿车,无疑不属于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轿车被扣押后,如果于某在规定时间内如不能还款或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扣轿车将被拍卖,所得价款用于还债,而轿车被盗后,其价款无疑应由法院支付给权利人。可以说于某在轿车价值范围内已免除了其应负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承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责任。因此,于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转移其被扣押在法院的轿车,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