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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网:基层司法资源集约化构想

 余文唐 2014-09-03
    

作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基层人民法庭在大半个世纪的风雨历程中,为有效解决我国基层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伴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改革不断深化,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基层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出新情况、新问题,基层人民法庭在做好涉诉群众工作、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上也面临着更为艰巨的时代任务。

 

一、人民法庭案件乡土特质与时代特征交错呈现

 

(一)人民法庭案件乡土特质依旧浓厚

 

案例一:原、被告系同村组村民,原告凭欠条起诉被告,被告应诉并辩称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称因其系原告及其妻子的媒人,该条据系其为原告处理家庭矛盾所形成。并出示了50余名村民的联名信。庭审中,法庭依职权调查条据形成经过,原告口口声声称系借款而产生,但经被告不断质问,原告则闪烁其词。法庭考虑到该案可能另有隐情,未当庭作出裁判。庭后,待双方情绪稳定,法庭邀请双方亲友、同村村民一道进行调解,原告自动撤诉。

 

案例二:五原告与被告于某系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原被告母亲为孙某,上世纪40年代,孙某和前夫婚生一子于某,后其前夫因被抓壮丁在战争中失踪,孙某按照当地习俗一直和前夫弟弟共同生活,先后生下原告等兄妹5人。2010120日,孙某因病去世,双方都想让孙某与自己的生父合葬,从而引发纠纷。被告于某认为,当地有所谓"妻奔前夫"风俗,父亲的尸骨虽然没有找到,但可以用母亲的骨灰搞一个'招魂葬'。对此,五原告坚决反对,认为母亲生前留有遗嘱,其后事由他们负责料理,被告无权过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属直系亲属,均享有祭奠权。但同时应充分尊重母亲孙某的遗愿,摒弃一些民间落后的思想观念和迷信色彩浓厚的习俗,故综合各方面因素和现有状况,认定孙某的后事由原告料理较为妥当,被告可以参与祭奠,但不得妨碍原告的祭奠行为。

 

上述两个案件,是笔者所在法庭处理的两个真实案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个体的自主性开始逐步展现,中国农村社会的固有特质仍为乡土性,基层社会关系仍然是以亲缘、地缘为支撑而形成社交网络,民间权威的力量独立于法律权威存在,民间的自我调控功能依旧较为强大,作为民间规则的自制规章、村规民约、宗教戒律、少数民族习惯法、行会法等都可以以一定的方式介入到纠纷解决中来,甚至是司法互动当中。

 

(二)人民法庭案件时代特征逐步展现

 

以笔者所在法庭为例,该庭共有法官5名(包括庭长一名,副庭长一名),2009年,审、执结各类民事案件1500件,人均办案300件;2010年,审、执结各类民事案件2036件,人均办案407.2件。全庭案件数量激增,法官数量却并没有随之增加,审判资源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与此同时,基层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类型日益突破以往法律关系明确、简单对抗的特征,而逐渐向多法律关系、深度对抗的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转变,如股权案件、合伙协议、涉及特殊主体案件等,上述关于祭奠权争议案件就是其中典型。(附图1

 

 

 

1:某法庭近三年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数量

 

基层人民法庭受理案件所出现的时代特征,是以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所带动的法制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为背景,伴随着从身份到契约的时代转变中逐步体现出来的。在当前这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深度转型时期,公民法律意义上的维权意识和权利观念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基于利益诉求多元化引发的民事诉讼日渐增多是大势所趋。

 

二、司法资源集约化要义解读

 

法律是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的产物。要使法律适应社会实践的要求,就不能孤立地从法律上研究法律,而要从广义的角度来研究法律,从社会的角度去把握司法。司法资源集约化就是将法律、司法活动、司法效果放在社会中予以审查,将法律、司法的整体效果由司法受众的最为直观的感知中反映出来。

 

(一)司法资源集约化的内涵

 

集约,是相对粗放而言的,集约化经营是以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根本对经营诸要素进行重组,实现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司法资源集约化,是指以政治信仰和司法宗旨为指导,持宽容、和蔼的态度对社会中有利于实现司法追求的制度、习惯等资源以一种去粗取精、高度凝结、梳理成体的表现方式来归纳、整合、提炼、组构,打造出实用文化与主体精神并运用至司法活动中,实现法律对社会的有效掌控。

 

用经济学视角解读司法资源集约化的内涵,""就是集中、整合司法诸多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减少管理层级,增强应变能力,合理搭配,优势互补,实现人适其位,人尽其才;""则是指以约束、简便、高效为价值取向,缩小管理时空,信息共享、资源共用,降低成本、高效管理,发挥司法资源的最大效益。因此,新型集约化的理想状态,实际上就是达成人与资源"双赢",其须要实现如下效应:

 

1、集团化效应。司法资源集约化首先应当实现集团化效应,由抓点转向抓线、抓面、抓块,并做到点面结合,"各行其是,各自为战"的局面必须坚决改变。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的当下,单个法官、单个法院或是仅仅法院系统不可能发挥作用.只有所有司法资源经整合后分工协作才能产生能量。

 

2、高效化效应。司法资源集约化应当以高效为核心,以内外资源的整合为重点,以内部资源内力挖掘为突破,实现由粗放转向集约,这种模式更着眼于通过资源集约化实现人的素质提升。

 

3、多样化效应。司法资源集约化要紧随时代步伐,在运用传统整合资源的同时,实现对司法资源多样化的整合和利用。要增加对运用先进的手段和方法的投入,增强对迅速发展的时代技术的趋附性和利用程度,如智能化、信息化机制,这是方向性、战略性的投入。

 

(二)司法资源集约化的价值

 

1、司法资源集约化可以调和法律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矛盾。公正与效率是一对"孪生姐妹",只有将二者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真正达到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资源集约化就是依照这一理念而设计,以优化整合所有有利于司法目标实现的资源,提升自身化解矛盾的内力为手段来满足群众对效率的需要。

 

2、司法资源集约化可以消减法律秩序与民间秩序之间的对立。司法资源集约化的另一个维度,是努力实现法院资源的外向化发展。对于基层人民法庭而言,可以对部分案件采取相对轻松、随和环境下的巡回审判方式处理,使民间纠纷在法官言理说法、循循善诱下得以及时、有效解决。同时实现个案解决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在乡土社会中逐步树立起一种契约意识、证据意识、维权意识,使法律秩序在司法过程中形成一种自觉的遵循力,从而拉近法院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实现法律秩序与民间秩序无缝对接。

 

3、司法资源集约化可以实现法院定位与群众情感之间的平衡。当前,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异,机械地固守司法被动、消极的立场,往往难以探明案件真相,难以实现案结事了。在司法资源集约化语境下,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必须"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感受群众需求,了解当地习俗,辨明是非,查清真相,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纠纷解决,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接受法的调整、服从法的解决,消除抵触情绪。

 

三、司法资源集约化路径初探

 

(一)优化法院内部资源配置。从源头上讲,首先要最大化地充实基层一线审判力量,但这仅是从量上保障审判资源的充沛,还必须要保障审判业务部门本身的资源组合优化,实现成本产出的最大化。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个方面加以改进:

 

1、推行专业化审理。针对基层人民法庭中常常出现的相对集中某类案件,如侵权、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应当推行专业化审理,充分调动法官的技能专业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2、建立小额速裁机制。对于诉讼标的较小、案件事实清楚的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案件,应当简化程序,推行小额速裁机制,具体表现为不采用逐字逐句方式而用简单的归纳式记述,判决只须写明主文,简洁表述认定事实并在确有必要时指出所使用的法条即可。

 

3、探索法官助理制度。要积极探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审判模式,将文书送达、勘验调查、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事项交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完成;对于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可交由法官助理负责处理。

 

(二)整合法院外部资源结构。通过经营要素的集中调整和重新组合来提高人均效益,并最终增加总效益,这是集约化管理的重心所在。基层人民法庭应当充分发挥"三贴近"优势,将审判职能向诉前、诉后延伸,依托党委政府支持,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分流、化解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1、抓好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积极开展和谐共建活动,与辖区各乡镇、村居建立和谐共建关系,定期开展"大排查、大调解、大调研"活动,深入排查矛盾纠纷隐患,及时掌握各类矛盾纠纷的总体状况、主要类型和成因,做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建立涉诉矛盾纠纷"月通报、季分析、年报告"制度,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为辖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2、抓好矛盾纠纷的有序分流。强化"诉调对接"工作,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聘请乡镇离退休干部、声望较高的家族尊长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常年驻庭工作,将有条件的案件在立案前先交由他们进行调处。积极推动地方党委将"民事案件万人起诉率"等指标纳入乡镇综治考核工作的落实,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联动,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3、抓好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加强和规范法官诉讼调解工作,加强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要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在不设法庭乡镇均设立巡回审判点,对于"三养"案件、邻里纠纷等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并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同时,将巡回审判和矛盾排查、法制宣传、参与综合治理等有机结合起来,提升巡回审判的综合效应。

 

(三)兼容传统资源和现代技术。如前文所述,基层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传统乡土特质依旧明显,民间纠纷的和谐解决依旧囿于于群众自身的解决模式和解决理念。为此,我们必须将传统因素有效纳入司法活动范围,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与民俗习惯,妥善调节利益关系,学会并擅长给民俗习惯披上符合国家制定法的外衣,在裁判思维中体现社会经验法则,使司法尽可能地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一致。

 

与此同时,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现代科学技术正成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力量。加快信息化建设,创造性的使用信息技术,缩小管理时空,增强应变能力,可以有效促使司法资源的集约化运行。例如,可以利用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的各项科技手段,实现案件信息采集、制作、传输、发布、存储、利用手段的现代化,在法院系统内部、法院与行政部门之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现结合笔者所在法庭实际,列举两例创新做法,供读者参鉴。

 

1、诉讼服务信息化。针对当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辖区人口流动快的特点,该庭专门成立诉讼服务网络贴吧和"诉讼服务QQ",邀请当事人、群众加入,在法庭诉讼服务站安排专人负责与网民交流,开展在线法律咨询、接收当事人举报信息、接受当事人预约立案等活动,提高司法效率,减轻群众诉累,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2、执行工作信息化。针对执行工作中,常常出现被执行人数次谈话前后不一致、转移财产、暴力抗拒执行等情况,该庭利用数码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音像设备,每一起案件录制一段视频、一段录音、一组相片,完整记录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线索和执行干警的执法行为,既为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奠定了基础,又便于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消除其误解和疑虑。

 

四、结  

 

基层人民法庭处于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前沿阵地,最为直接地感受农村社会矛盾所凸显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参与基层社会管理中责任重大。伴随着在多领域的卓有成效的实践,集约化理念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司法活动作为更高层次的社会管理行为,基层人民法庭理应从中汲取养分,更为快捷、更为优质地服务基层人民群众,从而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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