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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连云港一男子随手扔砖砸死路人 被判十二年

 四洋一家 201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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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楼上随手扔下一块砖头,没想到竟然砸死了一名路人,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抓获,而检察机关又以故意伤害提起公诉,这种行为到底应当以什么罪名论处,昨天下午,连云港连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被告人丁美刚当庭陈述,2013年11月1日16时左右,他到自己居住的小区3号楼的16楼楼顶晾晒衣服,见围栏附近的地上有两块上下叠放的红砖,便拿起来随手扔了出去,而他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举动,也是事出有因,因为女儿得了脑梗塞,老婆又是盲人,丁美刚非常郁闷。

想到自己扔砖头的方向,是一条通行的道路,很可能会砸到人,丁美刚赶紧跑回家中,直到第二天警方找到他,他才知道扔出去的砖头要了别人性命,随后,警方以涉嫌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丁美刚刑事拘留,而检查机关侦查后以丁美刚涉嫌故意伤害批准逮捕,并提起了公诉 。

辩护人认为,丁美刚在实施抛砖行为时,主观上并不希望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只是临时起义,一时泄愤,而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最大的区别在于罪过形式上,也就是说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公诉机关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高空抛砖砸死了受害人,应当以故意伤害定罪,建议判处无期徒刑,如果赔偿到位,可以在有期徒刑内进行量刑,对此,辩护人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并无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其一,被告人与受害人并不相识,也无任何矛盾,其二,被告人没有预谋,涉案的红砖也是现场随手而得,其三,被告人在扔砖之前,没有查看楼下是否有人,被抓时都不知道自己砸到了人,一直到办案机关告诉他,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泄愤,不是为了伤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过失犯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的主客观来分析,被告人扔砖的行为是故意为之,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客观上存在着造成更加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性,所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而非故意伤害,昨天下午,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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