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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银行存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防范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吕海宏 管爱军更新时间:2011-10-12 14:53:23...

 长江一孤岛 2014-09-09
    

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可依法冻结与案件有关的一定数额银行存款,银行应当冻结当日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冻结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近年来,一些案件在采取冻结保全措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颇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继续冻结手续办理不及时,导致辞款项流失。有些案件审理时虽及时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但在案件上诉阶段或判决生效申请执行之前冻结期限已届满,由于续冻环节脱节,直接导致银行自动解冻后款项流失。二是职责不明,衔接不到位。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在制作保全裁定后交由执行人员实施,由于相互之间职责和分工不明确,往往导致冻结不及时、不到位。三是法院审理和执行部门相互推诿,导致信访增多。有时当事人意识到冻结期限快满申请要求续冻,但审理案件的业务庭认为案件审理程序已结束推到执行部门,而执行部门因案件没有立案执行怠于协调处理,导致当事人因无所适从而信访。

 

上述问题一旦酿成后果,往往难以补救。银行在冻结期限届满前相对法院无提示义务,相反被冻结的一方当事人会因自已存款被冻结而高度关注冻结期限,一旦续冻不及时就会造成被冻结存款的一方当事人支取存款,导致帐空钱去的后果。如果因此造成执行不能,则极有可能造成权利人缠访或者申请国家赔偿。

 

针对人民法院在冻结银行存款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增强法官工作责任心。无论审理还是执行环节,明确首次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法官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环节以及后续转换环节的登记,并负责对冻结期限实行跟踪和及时移交。

 

二是明确负责衔接到位。一审期间冻结的,原承办人应对冻结有效期限负责,二审期间,理应由二审的承办人负责,判决作出后到申请执行前的有效期限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三是建立风险告知制度。人民法院在采取冻结银行存款保全措施时,应将冻结时点、数额、期限、后果等书面告知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回执入卷),并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届满3日前如需续冻,应提出申请,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是实行银行存款冻结登记备案制度。在法院内部设立银行存款冻结登记备案登记制度,并将所有冻结银行存款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供其他案件需要冻结时查询。这样,既可以得知有无冻结、冻结期限,也可以避免法院内部因续冻不及时或者其他案件轮候冻结所造成的各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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