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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企补助

 昵称19372465 2014-09-14
尊敬的阮先生:
您好!您在市政府公开信箱提交的渝工商信箱〔2014〕1514号邮件已收悉。收到您的邮件后,我局高度重视,责成江津区工商分局调查了解情况,现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微型企业初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微企发﹝2013﹞2号)文件规定:申办微型企业的基本审核标准有: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且属于“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以及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和毕业年级在校大学生等符合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条件的人群,在全市范围内均可申办。
2.申请人具有创业能力。
3.申请人无在办企业。
4.属于“九类人群”等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5.从业人员5人以上(含创业者、股东、合伙人)。
6.除入驻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工业园区外,申办微型企业须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7.申请者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同时还应具有创业能力,并达到微型企业的行业规模标准。
如果您符合以上条件,先到拟经营地的镇政府经济办去报名,然后将资料交到拟经营地的当地工商所申办微型企业。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欢迎您再次来信,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特此回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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