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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案件检查的具体技术及基本操作方法

 徐徐读书 2014-09-19

党纪案件检查的具体技术及基本操作方法

党纪案件检查是指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对某个党组织或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经批准立案后,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弄清事实,并依据党的纪律,提出定性处理意见而进行的专门性工作。
  党纪案件检查技术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这一党内案件检查程序法规指导下,检查党内违纪案件的具体方法和技巧。案件检查工作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一个党纪案件,依据党内案件检查程序法规,大体可分为立案、调查核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而每个阶段又可分为若干个环节和步骤,每个阶段及其各个环节和步骤,需要采用哪些方法,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把握什么规律,等等,都属于案件检查技术研究的范畴。因此,学习和掌握案件检查的具体技术及基本操作方法,对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办案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立案
  所谓立案,是指党组织或纪检机关,根据举报、揭发党内违纪案件的线索材料或申诉材料,经初步核实,确有一定的根据,经上级或同级党组织、纪检机关批准,作出对党内违纪案件开展检查活动的决定。
 (一)立案的条件。立案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纪主体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二是违纪主体必须实施了违犯党纪的行为;三是违纪主体的行为够得上给予党纪处分。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就不应立案。立案还应注意管辖权限,属于同级管辖权限内的违纪案件,由本级纪检机关或党组织立案;对不属于同级或下属纪检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及时向上级纪检机关或对其有管辖权限的纪检机关反映。
  (二)立案的程序。为保证立案的准确,就必须严格按照立案的程序履行手续。立案的程序如下:
  1、受理。受理就是党的纪检机关接受举报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违犯党的纪律问题的线索材料。这些材料也称之为立案材料。纪检机关对举报材料,首先要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材料,或者非党纪问题的材料,不应受理,但要作出妥善处理。对受理的材料,应分析研究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的真实可靠程序和严重程度。
  2、初步核实。初查工作是立案前的基础工作。由于党内违纪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核查方式、方法、手段上的千变万化,但一个基本要求是核查工作必须注意保密,要隐蔽地进行,以获取立案材料反映的问题真实存在的关键证据,为正式立案提供依据并取得办案的主动权。
  案前核查工作的方式大体有两种,一是从事到人,二是从人到事。一般以从事到人为主。核查时的方法和步骤应根据案件情况以及可能发展的方向而定。一般情况下,可根据案件问题的内在联系,从最基础最开端的一环查起。也可以从最容易查清的问题查起,即先易后难,由浅入深,循环渐进。对复杂的案件,一般要选择关键问题,关键人事或薄弱环节查起。核查中要重视对各种信息的综合分析,查微析疑,快速准确地获取部门关键证据,并注意扩大线索。
  3、呈报批准。对立案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后,如果立案材料符合立案条件,需要立案检查的,由承办案件的检查室填写立案报告,报本级纪检机关或同级党组织审批。立案报告的批准,必须由纪检机关或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批准立案,或决定不予立案。批准立案之后,纪检机关对自己立案检查的案件,应报告同级党组织,并向同级党组织的组织部门通报情况。
  (三)立案后的准备工作。
  1、组织调查组。调查组的组成,要根据案件的性质,违纪者的职级,涉及的范围等不同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调查组的组成形式有:自派式,即由本级纪检机关的人员组成;指派式,即由上级纪检机关或领导指定下级纪检机关抽员组成;母子式,即由上级纪检机关与下级纪检机关抽员组成;联合式,即由几个不同单位抽员组成。调查组的组长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指定,联合调查组的组长由牵头单位参加调查组的负责同志担任。
  2、拟定调查提纲。调查组接受任务后,在了解案件材料、研究调查方案、确定调查重点、选择“突破口”的基础上,要拟定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应包括调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大体安排,调查组的内部成员分工情况等。调查提纲拟定后,承办案件的纪检室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调查提纲对整个取证过程将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在实施调查过程中,应视情况对调查提纲作出修正。
  3、向被检查者所在的党组织通报情况。党内违纪案件立案后,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应将立案决定向被检查者所在的党组织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是指调查组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查明党内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取得确凿证据的活动。调查核实是整个案件检查的核心阶段,它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它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历史及现状,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发展过程、原因、条件、涉及的人和事以及造成问题的后果,当事人的责任等等。调查核实的主要方法为谈话、取证。
  (一)谈话。调查人员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找党内违纪案件的当事人、知情人等询问有关案件情况称为谈话。谈话是收集证人证言材料、查清案情真相的重要渠道。掌握谈话的技巧、艺术是办案人员的一项基本功。首先,调查谈话要符合程序。谈话时,调查人员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笔录送给被谈话人核对补充或修改,签名或盖章。其次,调查谈话要把握规律,注意策略。一般情况下,现行党内违纪案件被检查人的心态变化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摸底试探阶段,违纪者急于试探组织上掌握的底数。二是相持阶段,违纪者交待问题避重就轻。三是突破阶段,违纪者在证据面前被迫交待问题。因此,调查谈话中,要把握三个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工作。第一阶段着重端正被调查人员的思想,注意不能漏底;第二阶段进行政策教育,适当运用一些证据,刚柔相济,引而不发,震慑和感化被调查对象交待问题;第三阶段适时发动攻势,要从已掌握的证据,发现的矛盾、破绽,准确选择突破口。第三,调查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前,最好拟定谈话提纲,指定专人发话。谈话方式一般采用启发式、引导式、谈心式。发话提问要讲究艺术,采取“迂回”、“包抄”战术,不宜采用当面对质和开调查会方式,而应尽可能分别进行。
 (二)取证。取证就是调查人员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收集获取证据的活动。取证是调查核实的一个重要关节,因此,调查人员必须做好收集证据的工作。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和办案的实际情况,可以把证据分为以下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检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取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方法要合乎程序。党的纪检机关在检查党内违纪案件中,不得采用刑事侦查手段获取证据。
  2、手续要完备。每收集一件证据都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如谈话笔录必须经本人核对无误,并签名或盖章;如收集不是原件的抄写书证,要有保官原件的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等等。
  3、收集证据要规范化。收集物证、书证要尽量收集原物、原件。所有复制件、照片、影印件,需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所有证言材料都应按要求书写,并证明证人的身份,由证人签字、盖章;等等。
  4、行动要迅速,要以快制胜,以免有的证据被转移、销毁,或者被检查者与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给调查取证工作增加难度。
现行党内经济案件几种常见的取证做法:
 (1)通过收集间接证据加以引证、获取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直接证实错误事实的。原始证据,来源于案件事实,如发票、提货单、收款收据、账本、字条、书信等。收集间接证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引证接待证据。有的经济案件,收集不到一方当事人的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孤证或单个间接证据虽不能定案,但多个单证所形成的锁链能够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二是可以发现、获取直接证据。掌握间接证据往往是发现违纪事实和违纪人员的先导,且正确使用间接证据,还可以突破防御能力较为薄弱的一方当事人,获取直接证据。
 (2)围绕赃款、赃物的去向索取证据。众所周知,赃款赃物也是证据。经济案件的活动虽极为隐蔽,但总会引起外界事物的某种变化,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痕迹,这就提供了用赃款赃物这个物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可以性。物证是客观存在的,如财务往来,原始凭证等。而对这些证据,当事人往往无法狡辩抵赖。因而,围绕赃款赃物的去向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是突破党内经济违纪案件的一个有效路子。
 (3)从串供活动截取证据。串供活动是经济案件的突出问题。这类活动固然是对调查取证的一种干扰,但串供活动越多,暴露出的蛛丝马迹就越多,反而为破案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因此,对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要充分利用违纪者与知情者之间的串供活动,截取证据。
 (4)抓住行贿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获取证据。经济案件中的贿赂案,作案者通常心存侥幸,不肯轻易就范讲出实情。但是作案者所处的地位不同,社会经历不同,因而坦白交待问题的心态也不一样。特别是行贿方当事人对自己所犯错误存有趋利避害的心态。据此,对行贿方当事人要采用“揪尾巴”战术,即先找行贿人的劣迹,抓住其辫子不放,或借助司法手段,使之感到一种强大的威慑。实践表明,抓住行贿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从其身上获取证据,是突破贿赂案的有效手段。
 (5)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弱点,适时发动政治攻势,促其提供证据。党的纪检机关在查办经济案件时,不能采用司法机关的特殊手段,而主动依靠思想政治工作,所思想工作贯彻到办案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做好检举人、知情人、当事人家属和所在单位的党员、干部的工作,采取“变人先变心”、“文火烤鱼”的策略,击其弱点,使之心灵受到震慑,从而交待问题。思想政治工作要因人制宜,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心理特征实施,大体要注意“五个结合”:一是对存有害怕心理的当事人,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二是对存有抵触心理的当事人,要坚持晓之以理与动之以情相结合;三是对存有侥幸心理的当事人,要坚持疏导与围堵相结合;四是对存有抗拒心理的当事人,要坚持思想教育与必要的纪律措施或借助法律措施相结合;五是对存有悔过心理的当事人,要坚持思想发动与个别教育相结合。
 (三)鉴别证据、认定事实。鉴别证据,认定事实,就是调查组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并运用确实符合实际的证据,认定党内违纪案件的真实情况。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别证据的具体方法有:
 (1)鉴别证据的真实性。调查人员要把所有的证据都加以分析研究和对照比较,从中如发现有伪证、假证和错误的疑点,应立即找举证方进行核对弄清。
  (2)核对证据的全面性。调查人员要检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周全,如有遗漏,应补证收全。
  (3)鉴别证据的关联性。调查人员要鉴别已经收集的证据,是否都与党内违纪案件有必然联系。
 (4)鉴别证据的合法性。凡收集的证据(包括使用行政监察和司法部门收集的证据)途径要正当,方法要正确,手续要完备。反之,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认定事实的主要方法就是使用证据,要从党内违纪案件的发生、发展、原因、后果,以及违纪者在案件中责任等几个环节上加以认定。认定事实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抓住党内违纪案件的主要事实加以认定,对个别枝节问题一时难以查清,难以取得证据,不要纠缠不休。
  (2)认定事实要留有余地,不要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加以认定。
 (3)对证明违纪的证据和证明不违纪的证据,都要认真分析,加以比较,再作取舍。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只有被检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只有单一的间接证据,百无其他旁证,被检查人又不承认的;证人对自己所出具的证据,全部更改或推翻,又没有其他证据说明其证据真伪的;证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出具证据的。
 (四)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与被检查者见面的事实材料,通常亦称事实见面材料,是指在案件检查中,调查组在调查核实、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将与被检查者有关的错误事实综合整理而形成的文字材料。它是调查核实的一个重要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环节:
  (1)事实材料的形成。事实材料一般分为标题、被检查者简历和错误事实三个部分。
  标题一般有三种形式:关于×××同志问题的事实材料;关于×××同志×××问题的事实材料;关于×××同志几个问题的事实材料。
  被检查者简历主要写姓名、年龄、籍贯、何时参加工作、何时入党、何文化程度、何时在何地工作、任何职务等。
  错误事实部分是事实材料的核心,是调查人不带观点的将经过查证的事实准确地表述。在表达时,证据不充分的问题与被检查者无关的事实,不能写入事实材料,也不能将举报人和证人的有关情况写入事实材料。如果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检查都,应分别写出事实材料。如果被检查者只有一件错误事实,应按这件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写清楚,如果被检查者有同一性质的两种以上的错误事实,应分别将每件错误事实写清楚,如果被检查者有两种以上性质的两件以上错误事实,应先按其错误性质分类,再按类分别写清每件错误事实。事实材料应一式多份,其中一份与被检查者见面,其余的存档备案。
 (2)与被检查者见面。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是指导调查组将形成的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当面核对,并听取他说明情况和申辩活动。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的时间,应放在调查组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之前。与被检查者见面时,调查组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几个被检查者时,事实材料见面时应分别送交被检查对象。被检查者对事实材料不论同意与否,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签名盖章,注明时间。
 (3)对被检查者提出的意见处置。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后,被检查者大致有以下几种反映:一是同意事实材料;二是拒绝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三是不同意事实材料,提出新的事实情况和证人、证据;四是对事实部分没有意见,但在一些具体情节或在责任划分上为己申辩。针对这种情况,调查组应采取以下几种处置方法。
  ①对同意事实材料而拒绝在事实材料上签字时,应继续做其工作;
  ②对不同意事实材料,提出了新的事实情况和新的证人、证据的,要作补充调查,进一步核实取证。
  ③对被检查者提出申辩理由和意见,合量的应予采纳,对不合理的,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或甄别材料,附在事实材料和被检查人的申辩材料之后,不需要再与被检查者见面。
  三、提出写性处理意见
  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就是调查组在查明党内违纪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被检查者的违纪事实,用党的纪律来衡量,对党内违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的活动。这一阶段,大致可划分为定性意见、处理意见和案件检查报告的制作三个环节。
 (一)定性意见。定性意见就是在党内违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照党的纪律,分析认定违纪案件的性质。虽调查组对定性没有决定权,但调查组的同志在讨论定性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必须以党内违纪案件事实为根据,以党的纪律为衡量判别的标准。有的党纪案件错误性质难以抽象概括表达,可以采取将其错误行为客观写实的表述方法,作为结论。
 (二)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就是调查组根据党内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依据党的纪律要求,提出对违纪者给予何种处分的建议。对党内违纪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要做到恰当,首先要根据党内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错误事实主要包括党内违纪案件的错误性质,错误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后果,被检查者对错误应负的责任等。其次,要有党纪作为尺度来衡量违纪事实,以确定对违纪者应给予何种处分。党章规定,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有五种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总之,对党纪处分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调查组就要严格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要模棱两可地提出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或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的意见。
 (三)案件检查报告的制作。违反党纪案件的检查报告,简称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综合概括反映所调查的党内违纪案件的全面情况,总结案件检查工作全过程的书面材料,是各级纪检机关常用文体之一。案件调查报告制作的基本要求是:一是叙事要求实,做到叙事寓理、显露性质;二是使用语言要概括,注意语言的简洁性、朴实性、准确性;三是叙写结构要规范,表述要符合公文格式。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大体如下:
  1、标题。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问题比较单一的,就可以直接把该问题的性质写在里面,如《关于×××同志在负责承包建筑工程中受贿问题的调查报告》;别一种是被检查者有两个以上的违纪问题,且案情较为复杂,又不能在标题上全部反映出来,标题可写成《关于×××同志问题的调查报告》。
  2、前言。写前言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案依据,即案件来源,是经过哪个纪检机关决定立案检查的;案件检查工作情况,即调查组的组成,检查工作的时间和大体经过等;被检查者的简况,包括姓名、年龄、籍贯、何时参加工作、何文化程度、何时入党、何时在何地工作、任何种职务等。
  3、正文。正文有三个主要内容:(1)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即介绍案情的事实经过和定性意见。如果查证结果是一个人的一个问题一件事,可以按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表达出来。如果是一个人的若干个问题,可以按时间的先后顺序来表述,但必须把每个问题分开写,最好加小标题。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几个人的问题,应在一起表述。(2)被检查者的责任及认错态度。主要是将被检查者在违纪错误事实中应负的责任表述清楚,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如果涉及几个人,应将每个人应负的责任分清,同时,还要把每个人的认错态度写清楚。(3)处理意见。也就是把调查组或经检查室研究统一后提出的处理意见在调查报告中表述出来。提出的处理意见要具体明确。如果涉及钱物的处理,也应提出意见。调查组或检查室内部对处理意见有分歧,又难以统一,遇到这种情况时,就应该在调查报告上如实表述,不要强求一致。
  4、署名和日期。调查组的名称签署在调查报告后面,尔后签署检查员的姓名。如果是联合调查组,应将几个联合单位的名称都签署上。最后注明日期。
  案件调查报告制作完成后,即按工作程序移送审理。
  四、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就是指承办党内违纪案件的纪检机关的纪检室,将立案检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本机关审理室进行审理。
  承办案件的纪检室接到调查组交来的案件调查报告后,应进行讨论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然后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书面意见一并送交分管的领导审阅,待签署意见后,纪检室再将案件调查报告、立案材料和依据、证据材料、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或申辩材料,移送本机关审理室进行审理。
  在向审理室移交案件的同时,纪检室还应将案件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和被检查人的检讨或申辩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检查者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让他们作出处理决定,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呈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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