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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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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 来源:研究室作者:徐敏发布时间:2012-7-2711:23:24【字号:大中小】【关闭】



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在发现案件疑难复杂、案情重大或者属于新类型案件的情况下,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而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涉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等因素而需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决定。无论何种形式的案件提交讨论,由于参与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并未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承办人如何通过短时间的汇报将案件审理的全貌、不同的处理意见及理由以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让参与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形成客观的判断并做出结论,一份内容翔实规范化的民事审理报告必不可少。下面笔者将结合一审民事审判实践谈谈民事审理报告的撰写问题。

一、写好审理报告的意义

审理报告虽然是法院内部使用材料,不对社会公开,也不对社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但对审理报告提出规范化要求确系审判实践所必须。

1、审理报告的规范化,其目的不仅是为了规范审理报告的外部形式,审判人员撰写一份规范化的民事审理报告,其在对照审理报告的格式和要求,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内容、提交证据、庭审质证过程、合议庭认证过程、认定事实、合议庭研究意见、裁决结果等进行撰写,这个过程使得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事实认定以及适用法律形成条理化的分析认定。通过撰写规范化的审理报告,对案情有全面地了解和掌控,形成明确的事实认定、正确的法律适用,从而提高审判人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审判人员的办案水平。

2、审理报告是全面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它承担着为审判委员会全面提供案件情况,以便审委会能够客观、真实、全面地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的任务。从目前审判委员会的运作基本模式看,由于审判委员会系定期对案件讨论,提交审委会讨论的一审民事案件基本上属于疑难复杂、案情重大或为新类型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基础是承办人提交的案件审理报告。承办人通过递交的审理报告让审委会通过阅读以及听取汇报,达到对案件具体事实、当事人争议内容、案件审理经过的了解,并对合议庭的不同处理意见的分析、评判,从而据此作出讨论决定。所以在此过程中,一份能够客观、真实、全面反映案件情况的审理报告,可以让审委会深入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形成正确裁判。

3、审理报告应当成为裁判文书的基础。审理报告所包含的内容,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双方提交的证据、庭审质证过程及审理认证情况、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说理、判决结果等都是裁判文书中必须体现的内容。一份内容翔实、条理清晰、认证清楚、说理充分的审理报告,就是裁判文书的雏形。因此,写好审理报告,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也就初步形成了。

二、如何撰写一份规范的民事案件审理报告

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往往是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相对而言,具有事实难以认定、证据繁杂、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等特点。这些在审理报告的撰写上也有体现。

一份规范化的审理报告,其规范性要求体现格式和内容两个方面。下面将结合民事案件审理报告的基本格式以及在撰写时常见的问题予以具体论述。

审理报告的格式要求,可以参照有关裁判文书样式写作,一般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一)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该部分是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的介绍。

(二)案件的由来部分,写明原告于何时以何种案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情况,这部分内容是反映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提交的证据情况,是审理报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能否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的原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该部分内容的撰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起诉的事实依据以及对方当事人抗辩的事实理由。在很多审理报告中,对于该部分内容基本将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部分与被告答辩的内容全盘照搬。如此处理方式笔者认为并不妥当。原告起诉时所陈述的内容事实依据部分,是原告对于案件事实基于自身诉请而罗列的,其内容并非法院审理案件所必须,因此,对该部分内容,可以简明扼要地将案件基本情况予以说明即可。

第二个问题是对于双方举证情况应如何说明。一审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对证据认识的不足,而将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在此情况下,将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一律予以罗列,会导致审理报告显得繁杂和罗嗦,增大工作量,并影响到案件讨论的效率;因此,只需要在法院查明事实部分对采纳的证据进行了罗列和说明即可。在审理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对于同一材料,双方当事人均将之作为己方证据提供,证据内容尽管相同,但各方侧重点不同,并有不同的证明目的。在此情况下,也应当分别予以罗列说明。

(四)合议庭审理情况。在审理报告中应将案件审理的经过,即合议庭组成、开庭时间和次数、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予以说明。案件的开庭审理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过程。民事案件的是非责任都是双方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来阐述论证的,因此,庭审是决定整个案件如何处理的最关键的部分,而在审理报告中也自然而然应当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部分最为重要的则是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对证据的质证和辩论情况。辩论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围绕着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重要问题而开展的,对于事实的查明、案件的定性、法律的适用、责任的认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审理报告也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主要辩论意见给予表述,以便使审委会加强对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依据的了解。

(五)合议庭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和评析,并形成具体处理意见,这部分内容属于案件审理报告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这部分内容是审判人员运用自己的主观分析能力,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和采信,从而根据认定的证据情况确定法院认定的事实,并从中找出各个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属于审理报告主观方面的内容。这部分一般应当包含四方面内容:

第一、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认证部分。

民事诉讼所认定的事实是依据证据认定的法律真实,因此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属于事实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案件事实认定的前提。在撰写审理报告时对于该部分,可以考虑采用以下四个步骤进行:首先,陈述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来源、内容;其次,交代提交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陈述其依据证据欲达到的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再次,列明对方当事人通过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的陈述的所提出的质证意见。最后,合议庭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案件审理依据作出认定意见,并讲明理由。由此可在审理报告中完整地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过程和法院认证意见。

第二、本院认定的事实部分。

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就是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的裁决结果就是依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基础的。同时这一部分也是裁判文书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民事当事人诉辩的事实,都需要通过证据的质证和认证来证实或修正,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案件处理的基础,如果事实认定不清楚,案件的处理就不可能正确。因此合议庭认定了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事实,应当完整地体现在审理报告之中。

第三、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与评析。

1、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争议的焦点,就是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对方辩驳主张的矛盾分歧点,是关系到案件解决的关键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提交的证据,我们能够大致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在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分歧,为了更加快捷清楚地查明事实,我们在庭审前要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归纳的是否准确,决定了庭审的方向和能否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因此庭审归纳的争议焦点,也要写在审理报告当中。对比较简单的民商事案件,通过庭审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一般情况下就能归纳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比较复杂的案件,还需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当事人之间的存在的法律关系的特点,归纳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归纳争议焦点环节,不能将争议焦点定得过“大”或过“细”。归纳的焦点太粗,焦点涉及的范畴过大,就有可能漏审问题,查不清案件事实,相反如果对焦点归纳得太细,列出的焦点就多,容易导致庭审事无巨细,重点不突出,无法切实针对当事人争议的实质性问题。

2、对争议焦点的评析。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能否为当事人理解、接受,取决于经过庭审认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尽可能还原、接近案件事实,是否适当运用了法律,得出一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结合度最高的处理意见。法院要通过对证据认证的解释,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来给当事人说明法院处理意见的来由和依据,这也就是我们所要求的在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能否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对裁决的结果能否接受,社会上的群众对法院作出的裁决能否理解,都要看法院的裁判文书说理是否充分。从另一个角度讲,合议庭的意见能否被审判委员会通过,也需要看说理部分的内容。如何评析争议焦点、如何说理,是整个审理报告的核心内容。

对争议焦点的评析必须结合之前对于证据的认证分析,以及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的事实进行,用证据、用事实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逐一作出分析和回答,有逻辑、有针对性得阐述清楚采信、否定、支持等的理由,对争议的每一个问题都给予一个合理合法的说法和结论。其次是要用法条来说理。法条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最能说服当事人,使当事人服判的最有力的工具。但是,用法条说理,并不是使用晦涩、专业的技术语言和法理中的法言法语,或者是单纯地堆砌法律条文。而是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问题说清楚说透彻。

加强审理报告中的说理,必须结合审理报告的撰写目的。审理报告与裁判文书不同,审理报告是基于合议庭对于案件有不同认识而提交讨论,因此在说理时必须全面反映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于案件的处理无法形成多数意见,而合议庭成员并非均需列席审委会参与案件的讨论,阐述自己的意见及理由,因此必须避免在写审理报告时,将承办人的意见写得很充分、很具体,而对于不同意见,采用简要述之。这样既不能完整地反映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认定及案件处理的分析、研究过程,也反映不出不同意见的分歧所在,也就不能为审委会讨论案件提供齐备的素材。审理报告中的说理必须达到将合议庭分歧焦点集中予以展现的目的,让审委会通过对说理部分的阅读,明确合议庭经合仪后分歧产生的究竟是事实认定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其产生分歧的原因、争议的核心、处理意见的区别分别是什么。

第四、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在基于对证据认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不同意见上形成的案件处理意见应该写入报告,为审委会研究案件提供参考。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部分不是审理报告必要的组成部分,但案件的审理并非单纯的解决个案的问题,对于个别案件所涉及的特殊背景,在社会上的影响、群众的各种反映、当事人的特殊情况等,均应在此有所反映,在审理报告中可将有必要了解的但不列入审理报告的案件查明事实部分的相关内容列入该部分。

三、在撰写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以上六个部分形成了完整的审理报告的基本框架,当然就个案的审理报告而言根据案情不同而各有侧重,除了上述提及的在撰写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之外,对于提交的审理报告在细节上应当避免低级的错误,避免出现格式排版前后不一、错字、别字、漏字较多以及错页漏页的问题。

(作者单位:婺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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