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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笔记

 王语雷悦读馆 2014-09-24
1、贝克尔(Carl Becker)说得好:假如罗兰夫人知道自己的理想落实到现实的层面上,就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0-1940)的话,当年她就不会有勇气走上断头台了。(前言 P4)
2、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P4
3、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P5
4、即使是最强者也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自己怕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得出了最强者的权利。P9
5、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P10
6、要使一个专制的政府成为合法,就必须让每一个世代的人民都能作主来决定究竟是承认它还是否认它;但是,那样一来,这个政府也就不再成其为专制的了。P12
7、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P12
8、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P14
9、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P14
10、唯有在不有使敌人成为奴隶的时候,人们才有杀死敌人的权利;因此,把敌人转化为奴隶的权利,就绝不是出自杀死敌人的权利。从而,使人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别人对之并没有任何权利的生命,那就是一场不公平的交易了。P15
11、    下列说法毫无意义:我和你订立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P16
12、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P20
13、由于对每个人都必须就两重不同的关系加以考虑的缘故,所以公众的决定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然而却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其自身;因此,主权者若是以一种为他自己所不得违背的法律来约束自己,那便是违反政治共同体的本性了。P22
14、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种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得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章。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是使社会契约成其为合法的条;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P25
15、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P26
16、仅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P26
17、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并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P31
18、个别意志由于它的本性就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P32
19、如果人民单纯是诺诺地服从,那末,人民本身就会由于这一行为而解体,就会丧失其人民的品质;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权者了,并且政治体也从此就告毁灭。P32
20、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末是公意,要末不是;它要末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末就只是一部分人的。P33
21、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P35
22、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你能懂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P38
23、它(主权行为)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和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而外就不能再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只要臣民遵守的是这样的约定,他们就不是在服从任何别人,而只是在服从他们的意志。P40
24、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订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我们既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P47
25、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P48
26、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P48-49
27、个人看得到幸福却又不要它;公众在愿望着幸福却又看不见它。两者都同等地需要指导。P49
28、孟德斯鸠,“社会诞生时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创设制度,此后便是由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P50
29、每个公民若不靠其余的人,就会等于无物,就会一事无成;如果整体所获得的力量等于或者优于全体个人的天然力量的总和,那么我们就可以说,立法已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的完美程度了。P51
30、为了使一个新生的民族能够爱好健全的政治准则并遵循国家利益的根本规律,便必须倒果为因,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于制度本身之上,并且使人们在法律出现之前,便可以成为本来应该是由于法律才能形成的那种样子。这样,立法者便既不能使用强力,也不能便用说理;因此就有必要求之于另外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了。P54-55
31、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P58
32、马基雅维利《李维论》第1卷,第16章,“一个习惯于在君主之下过活的民族,如果意外地变得自由,他们就很难于保持自己的自由。”第17章,“一个腐化了的民族,在恢复了他们的自由之后而要保持自由,就会遇到世上的一切困难。”P58
33、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反之,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也很容易看出,行政权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这一权力不权只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P71-72
34、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35、主权者可以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的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P81
36、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P83
37、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P84
38、波兰国王斯丹尼斯拉斯一世,“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P86
39、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P88
40、正是个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由此可见,唯有当人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在。P100
41、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是最好的政府。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最坏的政府。P107
42、在流俗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就是一个不顾正义、不顾法律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但在严谨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则是一个僭据王权但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P111
43、暴君(tyran,即Tyrannus)或译僭主,此字源出希腊文,原指未经合法手续而取得政权的人。(注释 P111)
44、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专制主,但专制主则永远都是暴君。P112
45、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P113
46、凡是法律愈古老便愈削弱的地方,那就证明了这里不再有立法权,而国家也就不再有生命了。P113
47、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章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P120
48、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P122
49、每个人既然生来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的主人,所以任何别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都不能不得他本人的认可被役使他。断言奴隶的儿子生来就是奴隶,那就等于断言他生来就不是人。P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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