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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及其作用和培植的心理机制

 龙泉清溪 2014-09-24

良心及其作用和培植的心理机制

(2006-09-29 16:46:01)
分类: 心理学知识
2 良心发生作用的心理机制
当人由于各种原因做了错事或坏事时,良心的作用会使人自我谴责并产生不安、内疚等痛苦性的情感。这种情感的产生,从心理机制上来说是由于个人内心不同的认知因素或行为因素(下文简称认知-行为因素)之间的矛盾冲突所造成的失衡而伴随的内心体验。当人做了错事或坏事时,各方面的可能因素的作用会唤起个体意识中已有的社会道德准则,使之处于活跃的状态。这种处于活跃状态的对社会道德准则的意识便与个体错误的认知-行为因素发生矛盾或冲突。个体内心冲突的程度反映着良心作用的力度。个体的不安和内疚感是随着这种作用力度的增大而加深的,有时候会达到很痛苦的程度。但是,人作为万物之灵,作为高度完善的自我组织、自我控制的生物和社会有机体,他必然有着相应的摆脱或减轻内心的矛盾冲突所造成的这种痛苦的自我调适能力和机制。班杜拉(Bandura,1980)把它称为“自我辩护”、“罪责开脱”机制(self-excusing, guilt-escaping mechanisms)。班杜拉列举了一些机制,诸如道德辩护(Moral justification)--为个人行为寻找合理的原因:委婉的字眼(Euphemistic labeling)--以温和的说法减轻罪错;推却责任(Denial of responsibility)--“我只是追随众人”。班杜拉只是列举了各种“自我辩护”的表现,并没有从深层揭示其机制。能较好地说明这一机制的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费斯丁格的认知失调论。费斯丁格认为,每个人都努力使自己的内心世界不发生矛盾,也努力使自己的知识或信念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发生矛盾。认知失调会造成特定的心理压力,使人产生指向消除矛盾、减少失调,获得平衡的心理运动倾向。减少失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通过补充新的认知因素或强调某一认知因素,以加强原有认知-行为因素的可接受性,减少其冲突性。(2)改变原有认知-行为因素。这种机制从生物学意义上来说,可以减轻个体心灵的折磨所带来的生理上的非常态反应并导致的心理障碍或疾病,从而使身心得以平衡、健康;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说,它使个体与群体、社会保持协调关系,从而使社会躯体得以健康发展。当个体由于内心的道德冲突而造成失调、痛苦时,采取上述减少失调的第一种方式就是原谅自己,为自己辩解、开脱,这是消极的方式。采取第二种方式就是痛改前非,将功补过,为良心赎罪,这是积极的方式。显然消极的方式只有生物学的意义,因为它只能减少个体身心的失调而于社会躯体的健康无益。积极的方式则兼有生物学和社会学的意义。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应选择第二种方式。但问题是人们原有的认知和行为往往是顽固的,对它的否定意味着对原先自我的否定,人们固有的自尊使得人们往往首先是采取第一种方式来减少失调。
我们假定主体原有的认知-行为因素是错误的,新知行元素(这里的“新”是从时间意义而言,非社会意义而言)是他人对此错误知行的反应。这两类元素的平衡循着四个步子实现。第一步,当外来反应是支持、肯定、接受主体原有认知-行为因素时,两者一致,新元素纳入到原有元素中,使原有元素得到加强,实现平衡;第二步,当外来反应对主体原有认知-行为因素持否定态度、观念时,两者不一致。这时如果原有元素远强于作为外来反应的新元素,则新元素被拒绝,恢复原有的平衡;第三步,如果外来否定性新元素非常强,会造成与原有元素的尖锐矛盾。这时主体会补充另外的认知-行为因素参与到肯定和否定两方的较量中。当补充的是与原有错误认知-行为因素一致的元素时,则是“自我开脱”;当补充的是不一致的元素时,则是自我谴责,良心便发生作用,因而品质培养和教育的一个重要考虑是使自我开脱变为自我谴责。
3 良心培植的心理机制
一般来说,人们的心灵都有称之为良心的东西,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一些人的良心被怨恨、冷漠、疑惧等阴暗的情感压抑到意识的后台时,便难以发生作用,这时便表现为“良心泯灭”。在一定的条件下,这被压抑、禁锢在意识后台的良心可以被推到意识的前台而发挥作用,这就是良心发现。不管是“良心泯灭”还是“良心发现”,它们的发生也同样基于前述的心理平衡机制。
人对世界的认知包含了两大类。第一类是对自然事物的认知。第二类是社会认知。良心所涉及的道德认知属于后者。这类认知受人际互动及人的情感影响较大。在其平衡-不平衡的运动中,两种观念的较量更多取决于何者更符合主体当时的主导需要,因而它更多地是一种情感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被放弃的弱的一方不一定会完全在个人的心理世界中消失,它有时可能仅仅是被情感所压抑而隐藏在意识的后台,一有适当的机会,还可能回到意识的前台发生作用。可以说,在个体的道德认知过程中,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观念被压抑、置弃而难以发挥作用并代之以不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观念为主宰,就是良心泯灭;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观念,回到意识的前台重新发挥其主宰作用,就是良心发现。不管是良心泯灭还是良心发现,都是个体道德认知的平衡-不平衡运动的结果。
在道德认知平衡-不平衡运动中,发生相互作用的重要因素有三方面:(1)外部事件对主体发生的作用。该事件与个体利害有着密切联系,事件对主体的作用有利和害两个方向,前者是正向,后者是负向。正是这种利害关系,使得情感成为良心产生和变化过程中的重要成分。(2)引发事件的有关认知-行为因素。引发事件的认知-行为因素在性质上有不同的方向,就是正确的(正向)和错误的(负向)两种。(3)主体原有认知-行为因素,它也有正确(正向)和错误(负向)两个方向。这各自包含着两个方向的三种认知-行为因素的相互作用可以构成一个类似海德关于平衡-不平衡的三角关系。三因素处于平衡关系的条件是:三个因素的方向都为正,或者三个因素中一个为正另两个为负。在其它条件下,三者处于不平衡状态,并引起主体追求平衡的运动。
我们可以考虑通过控制外部事件对个体的影响来引导人们的道德认知朝着品德健康的方向发展。依据事件本身的性质和主体的品德状况,我们可以归纳出四类控制:(1)加强型控制。对于品德健康者,通过提供与其原有正确知行相一致的事件影响,以扶持、加强、壮大其原有的正确知行;(2)防范型控制。对于品德健康者,要防止与其正确知行相矛盾的负面事件的一再影响。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往往负面事件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这时应注意及时引进补充的认知-行为因素以加强其原有正确认知-行为因素对负面事件的解释力;(3)转变型控制。对于品德扭曲者,通过提供与其原有错误知行相矛盾的事件影响,以削弱、驱逐、转变其原有的错误知行;(4)阻断型控制。对于品德扭曲者,要防止与其原有错误知行相一致的负面事件的影响,以避免增加其错误知行的顽固性。
4 关于良心的研究
尽管良心在社会生活中充当重要的角色,但国内外对它的研究却很不够。国外关于良心的心理学研究可见于品德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和心理健康等领域。良心的研究围绕着这样一些方面:(1)良心的心理成分。良心是思维能力的一部分,还是与之不同的其它部分?Chris认为良心包含了智力方面(裁判)和情感方面(内疚)。Calvin认为良心包含了认知、情感和意志成分。(2)良心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一门叫“道德意识与品德心理学”的课程就探讨这样的问题:如果良心是后天的,在不同的社会是否受不同的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如果良心是天生的,它是自然进化的产物吗?(3)与良心有关的情感。如道德责任感、羞愧(shame)、内疚(guilt)。有学者认为羞愧和内疚是先天的超我情感(superego emotions),并以实验证明,超我的模式与品德有关。(4)与良心有关的道德判断、道德思考等认知方面的研究。这方面在发展心理学研究较多。例如在亚利桑那州立大学进行的一项自60年代开始至今的追踪研究,以个人与他人发生需要冲突的两难情境,探索少年利他主义的成长规律。(5)有关心理机制方面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更少,笔者只查到班杜拉的有关观点。
由于良心与人的品德、情感方面联系更多,在心理学研究为认知方向占统治地位的一段长时期里,良心与情感、品德一样难以有较多的研究。70年代开始出现了对它们的逐渐重视。特别是今天,社会对情感教育、品德培养的呼声日高,这必将有力促进这方面的研究。但它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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