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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兑现,税款勿忽略

 烧饼包油条 2014-09-25

最近,南京市地税稽查局的稽查人员在对本市一大型商业企业进行纳税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13年共签订购销合同金额5000万元,其中有1000万元的合同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兑现履行。该企业在申报印花税时,仅对已兑现的4000万元合同申报缴纳了印花税,而未兑现的1000万元合同却没有申报纳税。稽查结束的讲评环节,当稽查人员根据税法规定要求其补缴印花税,并处以相应地滞纳金和罚款时,该企业却不接受,理由是1000万元购销合同未兑现,因此不应缴纳印花税。

实际上,这是该企业对印花税的具体规定不了解。《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明确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从上述规定看,购销合同一旦书立即要贴花,而不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兑现或者合同兑现的多少来贴花。因此,没兑现的合同不贴花违反了印花税的规定。因此稽查人员对该企业予以补缴印花、加征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做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因此,此案例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一定要注意加强对印花税这样小税种的学习,以免“因小事大”。

稽查局局稽查一科 刘生录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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