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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杨凯杰 2014-09-2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日期:2012-11-09 来源: 本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凡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其计入标准如下: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作为计算基数,40岁以下(含40岁)按2.5%计入;41岁及以上按3.4%计入;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药店购药和住院后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德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简称“三大目录”)及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制度限额为50000元,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00元。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规定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是450元、550元、65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含以后)起付标准降低20%。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按分段累计的方式负担一定比例。

  在职人员在一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如下:1.5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11%;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9%;3.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6%。

  在职人员在二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如下:1.5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16%;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1%;3.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9%。

  在职人员在三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如下:1.5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19%;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4%;3.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11%。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退休(职)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比在职职工降低5个百分点。

  其中,参保患者(含退休、退职人员)首次住院,或从出院之日至再次住院之日超过3个月,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不执行起付标准,执行以下办法:1.1000元以下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个人负担30%;2.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个人负担25%;3.2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个人负担20%。

  本条所指“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五、大额医疗救助支付比例。参加大额医疗社会保险的人员患病时,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金支付85%。

  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标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院10元,二级医院15元,三级医院20元。其他病房床位费按《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自负标准。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须由当地最高级别的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外治疗。其转外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德州市“三大目录”规定范围的,个人先自负10%,余下部分再按规定待遇标准执行。

  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免责期规定。参保人员个人在统筹地区内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免责期内,应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划记个人医疗账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连续缴费7个月至12个月的,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本人当年应缴纳医疗保险费额的3倍;连续缴费13个月至24个月的,住院医疗统筹基金年支付最高限额为本人当年应缴额的6倍;连续缴费25个月至36个月的,住院医疗统筹基金年支付最高限额为本人当年应缴额的9倍;连续缴费三年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参保前所患疾病在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自参保之日起3年内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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