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宽松、和谐的大环境下,正以蓬勃姿态快速发展,以宜宾县观音工商所辖区为例,目前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69户,登记的成员总数499人,出资总额6403.68万元,经营范围涵盖了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方面,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但其中有40户是由社区、村组干部牵头成立的,占据了总数的58%,部分农民虽然参与了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并不深。可见,如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仍是工商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假、大、空社大量存在。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拿着几个农民的证件和相关资料在轻松取得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后,没有按照合作社的《章程》进行正常运作,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更没有吸纳和组织农民社员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创业发展,让这些专业合作社徒有其表,“空壳社”、“家族社”、“官办社”等现象大量存在。
(二)设立登记不规范。一方面,由于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无需进行实质审查,致使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无生产、办公场地,或者是生产经营规模极小,不具备开业资格,仍蒙混过关轻松登记。另一方面,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用验资,致使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情况大大存在。
(三)经营管理混乱。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都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也按照《章程》规定建立和完善了组织机构,但由于农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管理意识淡薄,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在日常管理中不能发挥作用,成员参与议事及监督管理的主动性不高,导致内部管理混乱。
(四)合作层面有待扩大。大部分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停留在初级农产品销售经营上,信息技术、科技含量、品牌效应、商品附加值等均不高,组织化程度以及合作层次较低,参与合作社的农户大多只看到“利益共享”而不愿共同承担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结构不能适应抵御市场风险的要求。
(五)可持续发展能力弱。一些规定的政策性项目支持、资金支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大部分停留在口头上或者只有少数人能够获得,难以全面落实到位。有的专业合作社在建社初期,由于资金缺乏,工商登记后,成员则将股本又重新分退,专业合作社名存实亡,完全背离了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初衷。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创办目的不纯。一方面,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目的不是为成员服务,而是带有钻法律及政策空子的投机性,如为了争取国家的优惠政策,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免息贷款、征地补偿或者是完成政府下达的指标等。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利益和政绩的驱动,让部分投机者唯利是图、钻空子。
(二)科技支撑乏力。受经济实力、市场风险等影响,广大农民对发展加工、销售等高附加值的专业合作社涉足不够。就实地走访调研情况看,辖区大多专业合作社的产品是蔬菜、瓜果等农产品和养殖业出栏品,且仅仅都是停留在种植、栽培等初级生产环节,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产品的精深加工技术等科技投入很少。
(三)日常监管难落实。一方面,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年检,因此,工商部门很难掌握专业合作社成立后的经营、发展等动态信息;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只明确了合作社虚假注册、擅自变更、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合作社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未做规定,致使工商部门执法难。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行规范的建议
(一)加大培训教育力度。采取开设宣传栏、散发宣传资料、集中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一法一条例”、国家支农政策、发展先进典型和工商惠农等措施,分层次、分批次对基层干部、农民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认识、整体素质、管理意识,尤其是使合作社成员充分了解规范制度、管理的必要性以及运作流程,切实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
(二)加强实地走访调研。结合企业回访、送法送服务等活动,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地走访调研,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农机部门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政策咨询,搜集发布信息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落实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贷、税收、用水用电、征地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金融机构牵线搭桥,强化银企沟通,培育农村经纪人,为专合社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四)推动商标品牌战略。扎实推进县域商标战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商标品牌发展之路;同时,立足辖区特色传统农产品,大力培育合作社注册农产品特色商标、集体商标、地理证明商标等,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培育壮大优势产业,提高专合组织影响力和产业化经营水平。
(五)完善法律法规。基层工商部门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执法监管的现实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立法机关反馈,争取对《农业专业合作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适当强化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职能,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