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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业务招待费的8个误区

 songsgt 2014-09-26

走出业务招待费的8个误区

作者: ■李亚进/文 2013.12.20 中国会计报 
    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均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限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具体范围如下: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进行了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也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在日常业务中,业务招待费容易在8个方面出现理解错误。
    1.不是所有的餐费都是招待费。实务中主要从餐费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但生产车间员工的中餐费,则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应计入产品成本;年末的员工大会餐费应作为福利费。
        2.不是只有餐费才是招待费。
    3.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4.业务招待费要与会议费区分。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符合扣除条件的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符合扣除条件指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经常租用综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会议均在一个酒店,会议结束由酒店统一开具会议费发票;有的企业有自己的会议厅,开会在本企业进行,与会人员的住宿与餐费由宾馆承担或由宾馆与餐厅分别承担,会议结束,宾馆开具住宿费发票,餐厅开具餐费发票。
    企业因会议而发生的住宿费、餐费是作为会议费列支还是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笔者认为,无论会议费用有关发票是综合开具,还是分开开具,其实质均是为召开会议而发生的费用,应作为会议费进行税务处理。
    5.业务招待费要与业务宣传费相区别。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注意礼品发票切不可乱开。税务机关在查账的时候,对企业支出的各项税前扣除费用的认定是以是否合理为前提的,如果企业列支了商品名称开具为“礼品”的商业发票,又无任何其他明细,企业本身又拿不出合理列支的证据,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6.要严格区分哪些不能作为招待费支出。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
    7.要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误餐费。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补偿;而招待费是对外接待业务企业和个人而发生的吃、喝、用、玩费用。它的消费人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8.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业务招待费一般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全额列支,则汇算清缴时应予调整至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怎么扣?

   业务招待费通常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收入、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相匹配。经营规模或收入较小的公司却有大量的业务招待费,容易给人虚开发票的嫌疑。
    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仅指在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也包括参与企业年度核算的全部业务招待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包括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和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作为收入,列入计算基数。营业外收入不包括在计算基数内。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投资企    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3项收入,不包括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同时,查补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进一步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予以明确。根据公告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的时候必然会填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自然地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既然税收上已经确认收入了,那么就应该可以作为扣除基数进行税收处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有不得扣除的风险。
        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责任。如外地客商到本厂联系业务时参观本地景区的旅游费用可以扣除。企业招待外地客商的旅游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应准备有效的材料来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并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
    同时,这样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因为这样做可能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麻烦。
    纳税人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很可能无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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