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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几点思考

 我不是大龙 2014-09-27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多的份额和利润,在“做大做强”的理念驱动下,企业集团化经营的趋势近年来越来越明显。从单一企业到企业集团,企业的股权结构更加复杂、经营更加多元化、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不断加强。集团企业由于规模较大、资产实力较强、金融业务需求较大而成为商业银行竞相营销的对象。然而,集团企业因其结构的复杂,潜在风险的隐蔽性,在授信阶段难以察觉,但一旦发生风险,对商业银行造成的负面影响往往也是非常巨大的。

  一、集团客户界定

  企业集团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现行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集团”的概念,但在现实中,经常出现以某某集团命名的公司,实质上是众多存在相互特定经济关系(主要是股权关系)的企业组成的企业联盟。在商业银行实务中,通常采用银监会于2007年修订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来界定集团客户。该《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二、集团客户识别

  根据银监会的界定,判定集团客户的标准并非公司是否以“集团”命名,而是考察客户是否具备集团客户的四大特征。事实上,市场上存在着大量具备集团客户特征的企业都不以“集团”来命名,同时以“集团”命名的企业,也存在着一些隐性关联企业,这就给商业银行识别集团客户带来了障碍。准确识别集团客户需做好两大工作:

  (一)重实质、轻形式,以关联关系界定集团客户

  标准的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一般是有一个母体公司,通过该母体公司设立数家子公司,通过母子公司的持股关系形成企业集团,母公司往往也以“集团”来命名。这类企业,商业银行通常都会认定为集团客户。除了这种标准的集团客户,商业银行还应当把其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虚拟集团的形式认定为集团客户。最典型的就是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持股而控制多家企业,这些企业之间没有股权关系,也没有母公司的概念,但它们具备了集团客户的特征,也应当视作集团客户来管理。

  (二)深入挖掘企业间的隐性关联关系

  企业间除了直接的股权关系外,也可能存在一些隐性的关联关系,包括:委托持股,即实际持股人通过委托协议,委托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代为持股;亲戚朋友持股,如由子女、配偶、父母等持股,实际控制人在股权上不体现;跨境迂回投资,即在境外设立公司,再以外资的形式投资境内企业,利用商业银行难以核实境外企业信息的弱点,隐藏关联关系等。

  隐性关联关系识别难度较大,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供识别率。

  1、通过企业产品流识别关联关系

  有些企业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向上下游产业延伸,以减少交易成本。这类关联企业或是为企业提供生产要素,如原材料、劳务、生产设备、或是收购企业产成品,在企业的产品流上存在显著的关系。在授信时,应重点调查存在大额交易的上下游客户,分析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

  2、通过企业资金流识别关联关系

  集团企业的优势之一就是可以在集团内部协调资源,统一调配资金。因此,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存在较多的资金往来。可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流水来查找关联企业,如无法获得银行流水,也可以通过财务报表的应收(付)账款、其他应收(付)款、长期应收(付)款等科目,分析交易对手是否是关联企业。

  3、通过企业担保圈识别关联关系

  企业通过外部保证的形式获得银行贷款目前已经非常普遍,它可以有效解决企业有融资需求,但抵质押物不足的问题。但是,对于外部保证企业来说,对外担保是有风险的,一旦被担保企业出现逾期、欠息、垫款等情况,就会面临代偿的风险。相比之下,企业从外部寻找担保单位比要求关联公司为其担保要难得多。在同等条件下,企业会优先选择关联担保。在实践中,很多银行在授信时,除了一般的抵质押担保作为主担保外,也会要求追加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通过分析企业的担保圈,有时也能发现关联企业。

  4、通过实际控制人家族关系识别关联企业

  实际控制人通过子女、配偶、父母、亲戚等持股的形式设立关联公司是比较常见的隐性关联方式,在授信过程中,应当准确掌握企业的股权结构,了解主要股东家族成员的实业投资情况,分析判断族内其他成员名下是否有关联企业存在。对于股东是企业法人的,应向上追溯至实际出资的自然人,再对出资人的家族内企业进行梳理。

  5、借助信息系统识别关联关系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建立了内部的信贷业务管理系统,里面包括了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行内授信信息;人民银行建立了征信系统,可以查询企业股东、企业投资的子公司、被担保及对外担保情况、高管关联情况、实际控制人关联情况等;银监会建立了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可以提供关联信息查询。银行通过查询这些内外部的信息系统,有助于挖掘企业关联方信息。

  三、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特征

  (一)信息虚假或不完整,影响授信风险判断

  1、集团整体信息不完整

  按照《指引》的要求,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的授信一般是先给予一个统一授信的额度,再给集团内各授信主体分配具体额度。理论上,集团客户应提供整个集团完整的信息供银行决策参考。事实上,大部分客户总是试图隐藏关联关系,希望以单一主体申报授信额度,或者隐藏集团内部分企业的信息,使银行对企业整体风险判断发生偏差。

  2、财务报表不实

  由于企业组织形式复杂,集团客户粉饰报表的方式也较复杂。出具的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主要表现为:一、合并范围不实。部分实际控制的企业未纳入合并报表,尤其是在表面上无股权关系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控制的企业,极易被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二是资产不实。不剔除关联企业之间交叉持股投资、应收应付款项,资产重复计量,虚增资产。三是销售不实。不剔除关联交易,把产品在关联企业间流转也视同对外销售,虚增收入。四、利润不实。利用并表范围外的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提高产品售价,虚增利润。

  (二)集团内部调度资金,挪用贷款

  目前,大多数集团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财务上采取总部统一调度资金的管理模式,由集团总部协调资金的使用。银行给集团内企业的信贷资金,通过各种途径,最后都进入集团整体的资金池,再由集团整体安排资金用途。这种管理模式给银行监控信贷资金流向增加了难度,使贷款挪用风险大大增加。有些集团客户为了规避项目贷款资本金比例的限制或者出于降低资金成本的考虑,利用关联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向银行申请利率较低流动资金贷款,再将获得的短期低成本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出现“短贷长用”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往往期限长、风险大,银行被动承担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风险。

  (三)集团客户过度融资,介入民间借贷

  规模庞大、实力雄厚、发展稳健的集团客户是银行争相营销的对象,很容易低成本获得银行信贷资金。某些集团客户利用银行与企业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夸大流动资金需求缺口,在各家银行重复申请贷款,获得超过自身经营需求的信贷资金。过度融入的信贷资金很可能被用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甚至出借给个人,企业则通过收取高额的利息获得利差收益。也有些集团客户通过预付款、赊销等形式,向上下游客户提供信用支持,并通过调节商品价格的方式变相收取资金使用费。集团客户利用银行融资对外提供信用的行为增加了银行授信风险管理的难度,一旦资金借入方出现危机,集团客户难以收回资金,势必威胁银行回收贷款本息。

  (四)利用破产制度,逃废银行债务

  有些集团客户利用破产制度,把集团内资不抵债的企业申请破产,并在破产前转移资产,掏空企业,从而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集团内部企业众多,企业间关联交易频繁,为集团客户转移拟破产企业资产提供了便利。

  (五)集团内部关联互保,担保流于形式

  集团客户为达到银行授信要求提供担保的要求,在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建立互保关系,通过关联担保获取银行贷款。虽然关联担保贷款的风险低于信用贷款,但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集团内一家企业出问题,往往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出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现象,导致整个集团都陷入危机。因此,关联担保对风险的缓释作用非常有限。从集团整体的角度看,以关联担保发放的贷款相当于是给整个集团的信用贷款。集团内部大量的关联担保,使内部企业形成一个担保链,集团企业的系统性风险无法有效向外扩散,担保链上一个企业出问题,风险就在担保链上迅速传递,风险在集团内可能出现放大效应。

  四、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防范对策

  (一)强化贷前调查,摸清集团“关系树”

  银行应加强贷前调查工作,综合运用各种直接和间接的调查方法,获取第一手信息。首先要重视实地调查,通过到客户的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考察、实地查账、抽调原始凭证等,了解企业产销情况,通过上下游客户顺藤摸瓜挖掘关联企业;了解企业资金往来交易对手,对资金往来频繁或金额较大的对手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具备关联关系;了解实际控制人家族情况,分析是否存在通过家族其他成员持股的关联企业。实地调查阶段还应通过与客户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上下游企业及竞争对手等渠道多角度印证调查获得的信息。其次,要重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客户的对外担保及被担保信息,分析已建立担保关系的企业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企业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及通过资金链、商品流、担保圈等识别的隐性关联企业,建立起集团客户完整的关系树。

  (二)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动态监控融资总额

  以集团整体为对象,确定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统一授信,不得以集团内各成员单位测算的授信额度简单加总作为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明确统一授信额度后,再根据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的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在集团内部分配授信额度,确定具体的信贷资金使用主体。集团授信额度的确定要以集团合并报表为基础,报表要求规范编制,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保已经剔除重复计量的资产、关联交易等,不得以集团内各企业的财务报表简单汇总替代合并报表。

  除了本行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还应当关注其他银行给予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及客户实际额度使用情况。要在授信后,动态监控集团客户总的融资额度,可通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企业各类融资金额,确保客户不存在过度融资的情况。一旦发现总融资额度超过企业实际资金需求,应当及时要求客户主动减少融资,或者会同银行同业共同压缩授信。

  (三)要求关联方提供担保,防止破产逃债

  企业破产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影响极大。企业申请破产,往往已经严重资不抵债,银行债权只能收回很少的一部分,甚至完全无法收回。破产事件中,对银行影响最大是以逃废债务为目的的集团内企业破产。此类破产事件,往往蓄谋已久,集团已经提前利用关联交易大量转移破产企业核心资产,把企业掏空;甚至凭空制造关联公司对破产企业的负债,破产时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侵害债权银行的利益。对于这种恶意破产事件,应提早防范,在授信时,要求集团内核心企业提供追加担保,把授信主体和核心企业捆绑在一起,提高授信主体破产成本。此外,还可以追加集团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把授信主体和股东利益捆绑在一起。

  (四)加强资金流向监测,严防贷款挪用

  在资金用途监控方面,首先要坚决执行受托支付制度,设定受托支付起点,达到标准的信贷资金必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给交易对手,明确资金用途。其次要动态跟踪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分析信贷资金是否被用于生产经营,贷款实际用途与借款合同是否一致,分析企业近期是否有重大投资项目及项目资金来源,一旦发现企业以虚假交易套取银行信用,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如暂停额度提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防范风险。

  (五)建立预警机制,做好风险防控

  集团客户授信复杂,风险防控难度较大,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风险隐患,提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预警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重大交易报告制度。应在授信协议中明确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情况,银行应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转移定价现象;二是设置风险预警信号。动态监测客户财务及非财务信息,一旦出现预警信号,立即采取风险处置和资产保全措施。预警信号包括非财务预警信号和财务预警信号两大类。非财务预警信号有:客户所在行业的风险预警信号,如国家出台不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行业整体亏损等;经营风险预警信号,如企业产品积压滞销、停工停产等;管理风险预警信号,如企业高管层人事动荡等;道德风险预警信号,如集团下属企业抽逃注册资本、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财务预警信号有:资产负债风险预警信号,如资产负债表结构经常发生重大变化、固定资产变动异常等;损益风险预警信号,如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大幅下降、利润持续下滑等;现金流量风险预警信号,如净现金流量持续大幅减少或出现负值,不足以支持正常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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