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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统一标准

 我爱祖国爱人民 2014-09-28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统一标准

2014年09月28日02:39  解放日报 

收入和财产须同时符合标准

  收入标准: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0元,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40元

  财产标准: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无非居住类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但仅有一套自住房屋的不限面积

  本报讯(记者 谈燕)昨天,市民政局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标志着本市“一个标准”统筹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政策。2015年底前,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将全部引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据介绍,目前,本市在实施医疗、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政策时,对象范围逐步从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拓展至低收入困难家庭。此前,对这类家庭的经济状况认定一般与低保标准挂钩,即家庭人均收入在同期低保标准1.5倍以内。这一标准由各部门在实施政策时的使用和把握没有统一明确,且没有设置财产限额,对经济状况的认定不够全面。为了更好地促进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及时、有效,本市研究制定了低收入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确保对困难家庭的认定更为准确。

  依据该项标准,今年10月1日起,申请专项救助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在收入和财产两方面,必须同时符合相关标准,即: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0元,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40元;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两人及以下家庭、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全日制中等学校在读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人、残疾人等适当放宽);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但仅有一套自住房屋的不限面积;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上述标准,还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今后,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要符合“1+X”的认定标准。市民政局副局长姚凯介绍说,“1”为经济状况,用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统筹专项救助政策;“X”为各项专项救助政策实施时根据需要设定,如医疗、教育、住房或者就业方面的具体困难。有了标准,本市将统一用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这把“标尺”来核定。今后申请救助的家庭,在个人申报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的基础上,还要通过核对机制来核对,确认是否如实申报。姚凯表示,用“一把标尺”,为的是保证政策公平公正实施,确保救助资源真正用到困难群体身上,更好地提升社会诚信度。

  据介绍,本市已在低保,以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等项目中,引入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今年10月起,医疗救助也将引入。

  (原标题: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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