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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审理”是提高乡镇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

 澳洲荆棘鸟 2014-09-29


    近年来,我县乡镇纪委查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如何保证其办案质量显得十分重要,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舒城县纪委、监察局为此进行了探索,对乡镇纪委办案实行“二次审理”,从实施情况看取得了较好效果。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第一,理清思路作规定。九五年初,我们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案审工作的要求,在分析我县案件审理情况时认为:全县 70%审处的案件在乡镇,其质量的好与差,直接影响着全县办案水平的高与低,从乡镇审处的案件看,往往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手续不全、程序不符、量纪不一的现象,尤其是乡镇纪检监察专兼职干部变动较频繁,从而新手多、业务生,加之中心工作压力大、从事业务工作时间难保证等因素,制约着乡镇的办案质量。为此,有必要从加大工作力度和提高案审人员素质两个方面着力加以解决,县纪委、监察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决定,对乡镇纪委查办的案件实行二次审理,即按批准权限,乡镇一级审处的案件,在未提交党委(纪委)研究决定前,经乡镇纪委案审小组审理后将全部案卷材料报送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进行第二次审理,在符合“二十四字”办案要求后,填发“二次审理复函”,再由乡镇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对不符合“二十四字”要求的案件在复函中要求补缺补差,帮助定性量纪,之后跟踪督查。此项工作于97年以来逐步走入正轨,一直坚持到今,以后还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二,落实力量建队伍。实行“二次审理”制度,对乡镇查办案件增加了压力和约束力,改变了以查代审、查而不审的做法,力求做到查审分开。为保证审理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建立一支过硬的审理队伍。对此,县纪委专门下发文件,要求乡镇纪委调整、充实3—5人案件审理小组,选拔政治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有一定文化的人员参加,纪委书记为审理小组组长,每年都进行微调,并明确要求,凡案件查结后,必须经乡镇纪委案审小组集体审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不论工作多忙,审理这一程序不能挤掉。目前,全县共有专兼职审理人员152人,其中乡镇案审人员115人。
    第三,多种形式抓辅导。一是集中培训。每年年初我们利用召开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之机,进行专题业务辅导,讲解业务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并选择典型案件重点讲解,阐述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讲清审理工作应掌握的政策和条规。二是下发材料,督促自学。近年来,我们不仅转印发中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两个纪检工作程序性规定的通知》等文件,并结合我县审理工作的实际,把“条例”“规定”编写成案件受理、案件审理、集体审议、呈报审批、决定见面、宣布处分、立卷归档、规范管理八个方面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在立卷归档中全县又统一了十三道装订顺序,保证案卷规范化。同时还拟出查处违纪案件常用的六种文书格式的模拟材料供乡镇在办案中参考。这些业务材料通俗易懂,操作性较强,受到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欢迎。三是请上来、走下去,面对面辅导。在进行“二次审理”中,对办案中出现不符合“二十四字”要求或党纪条规中尚未明确规定的某些问题,就采取请上来或走下去的方法,与办案人面对面地共同研究,以案释疑,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今年以来,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专程到县纪委、监察局请教业务的12人(次),县纪委深入县直和乡镇12人(次),共辅导审理案件16件(次)。
    第四,认真负责严把关。对乡镇上报“二次审理”的案件材料,我们主要采取“三看”,把好“三关”,即看证据,把好事实关;看定性,把好量纪关;看材料,把好手续程序关。对于疑难案件,审理室与检查室人员或提请分管书记“会诊”。我们还根据上级纪委的要求,提出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掌握好三条原则。今年元至10月份,乡镇上报审理的案件有85件,经“二次审理”后,要求改变处分的7件,补事实证据材料8件,手续不全的6件,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 
    对乡镇办案实行“二次审理”,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可归纳为: 
    一是增强了工作主动性。过去乡镇上报备案件因处分决定已下,不符合质量的案件仍要补差补缺,尤其是量纪上出现偏轻偏重的某些案件必须纠正的,往往是工作难做,处于被动状态。实行“二次审理”制度后,避免了案件在事实和处理上的反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从“二次审理”中学到了知识,尝到了甜头,由“要我审”变为“我要审”,案件办结后,主动上门接受“二次审理”,可以说乡镇查处的案件,件件实行了“二次审理”,已走向制度化、正常化。
    二是提高了业务水平。过去进行业务辅导,往往是书本上多,接触实际少,在具体案件上,每个乡镇办案数量毕竟有限,有的新手觉得束手无策,加之得不到及时指导,不得不草草结案,严重影响案件质量。通过“二次审理”,不少纪检监察干部深有感触地说,现在我们办一个案件,从受理案件到办结归档等方面业务都得到了培训,就等于上了一堂完整的业务知识课。 97年以来,县纪委、监察局未收到乡镇查处的申诉案件。
    三是扩大了检查面。原先每年对乡镇案件质量进行1至2次抽查,现工作范围较大,只能选择重点进行检查。实行“二次审理”后,虽加大了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的工作量,但对乡镇纪委所办立案件,件件审理把关,保证了质量,这样由过去的重点查变成普遍查,扩大了检查面。
    四是协调了关系。查处案件是棘手的工作,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负责人在查和处的环节上都是矛盾的集合点,乡镇自查自审自处,难以排除“说情风”等方面的干扰,但通过“二次审理”后,乡镇党组织在案件处理上不仅慎重,依据于党纪条规,更要过好县纪委、监察局二审这一关,有利于统一领导成员的认识,有利于协调领导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
    实行“二次审理”工作制度以来,我们的体会有以下几点: 
    1、领导重视是开展“二次审理”有力保证。“二次审理”与其它工作一样离不开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否则,就没有这项制度的动议与决策,就难能在初始阶段的推开,就更难持之以恒地坚持。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魏林秀将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纳入乡镇办案目标管理重要内容,进行年度考评;分管书记、监察局长曹前长常过问、常督促、常检查、常协调,及时破解工作中的难题,因而对从事案审工作人员来说既是压力,也是动力,更是保障。
    2、提高认识是开展“二次审理”的前提条件。工作刚开始,一些同志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有的认为“这是干预基层办案,束缚了乡镇办案手脚”,有的认为“县纪委在集权,工作指导抓过头了”,甚至个别从事案审工作的同志担心“这项工作量大、要求高,搞不好会流于形式”等等。为此,县纪委领导在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做了重点强调,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这是加强对乡镇办案的指导,提高乡镇办案质量”的认识上来。几年来的实践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打消了这些同志的疑虑。
    3、严格把关是开展“二次审理”的关键因素。“二次审理”虽难以同委、局直接审理的案件那样严密,但同样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审理乡镇呈送的案件卷宗,从违纪人是否是纪检监察查处对象,证据是否确凿、合法、有效(排除了矛盾,形成证据链),事实是否清楚,责任是否明确,手续和程序是否全面等硬件方面严格把关,再结合乡镇量纪意见提出建议,指导不包办,审理不越权,在需要报批或重处分案件上必须坚持原则。“二次审理”中还统一处理规范案件的各种文书格式、要求。不能严格把关,就开展不了“二次审理”,也就没有“二次审理”的必要,这是关键所在。
    4、加强督办是“二次审理”的重要环节。已经“二次审理”不合要求的案件,县纪委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督办,如何补缺补差、如何深化证据、如何完善案卷,直至符合要求及时上报备案,否则会流于形式。同时,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乡镇办案工作的形势下,“二次审理”对促进乡镇“有案即查、查结即审、审后及处”,加快结案进度具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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