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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jly365 2014-09-30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征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843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食品中违法添加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委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卫生部公告的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进行了修订。经过多次专家研讨,提出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1025日,请将反馈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传真:010-68792608

邮箱:wjwfxjc@126.com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doc

        2.《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918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类别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违法添加的

食品品种

违法添加

目的

主要的涉及环节

备注

1

染料类

苏丹红

苏丹红I、苏丹红II、苏丹红III、苏丹红IV

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着色

生产加工

 

王金黄、块黄

碱性橙II

豆腐皮

着色

生产加工

 

玫瑰红B

(罗丹明B

罗丹明B

调味品、花生

着色

生产加工

有天然存在的本底,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碱性嫩黄

碱性嫩黄

豆制品、小米、玉米粉

着色

生产加工

 

酸性橙II

酸性橙II

黄鱼、腌卤肉制品、熟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着色

生产加工

 

碱性黄

碱性黄

大黄鱼

着色

生产加工、流通

 

孔雀石绿及结晶紫

孔雀石绿及隐性孔雀石绿,结晶紫及隐性结晶紫

鱼类

抗感染

流通、餐饮

 

美术绿

铅铬绿(铬黄和铁蓝或酞菁蓝)

茶叶

着色

生产加工

铅和铬存在本底,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2

富含氮化合物类

蛋白精

三聚氰胺等

乳及乳制品

虚高蛋白含量

生产加工

有环境迁移及污染可能,需结合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0号判定

3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 

17个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苯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HXP)、邻苯二甲酸二壬酯(DN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邻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酯(DMEP)、邻苯二甲酸二(2-乙氧基)乙酯(DEEP)、邻苯二甲酸二(2-丁氧基)乙酯(DBEP)、邻苯二甲酸二(4-甲基-2-戊基)酯(BMPP)等

乳化剂类食品添加剂、使用乳化剂的其他类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等

改善外观和质地

生产加工

有环境迁移及污染可能,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4

工业用或其它非食品级物质

工业火碱

氢氧化钠

海参、鱿鱼等水发产品、生鲜乳

改善外观和质地

生产加工

通过检验难以判定,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馒头等

漂白防腐

生产加工

通过检验难以判定,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工业矿物油

 

大米

改善外观、以次充好

生产加工

通过检验难以判定,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工业明胶

 

冰淇淋、肉皮冻等

改善形状、降低成本

生产加工

通过检验难以判定,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工业酒精

乙醇

降低成本

生产加工

通过检验难以判定,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工业乙酸

乙酸

食醋

调节酸度、降低成本

生产加工

通过检验难以判定,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镁盐

氯化镁、硫酸镁等

木耳

增加重量

生产加工、流通

在食品中可能存在天然本底。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甲醛

甲醛

水发水产品、血豆腐

改善外观和质地

生产加工

在食品中可能存在本底。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工业硫酸铜

硫酸铜

皮蛋

缩短腌制时间

生产加工

通过检验难以判定,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5

杀虫剂

有机磷农药

敌敌畏、敌百虫等

火腿、鱼干、咸鱼、

腌制食品等

驱虫、防腐

生产加工

 

6

抗菌药物类

喹诺酮类

环丙沙星等

麻辣烫类食品,鲜活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肉类食品等

杀菌、防腐

餐饮

 

结合农业部235号公告判定

酰胺醇类

氯霉素等

鲜活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肉类食品等

四环素类

四环素等

鲜活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β-内酰胺类

阿莫西林等

鲜活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肉类、豆制品等

磺胺类

磺胺二甲嘧啶等

鲜活产品、叉烧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硝基呋喃类

硝基唑酮等

鲜活水产品

7

 

吊白块

次硫酸氢钠、甲醛

腐竹、粉丝、米粉、面粉、竹笋等

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生产加工

在食品中可能存在天然本底。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8

 

硼酸与硼砂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等

增筋

生产加工

在食品中可能存在天然本底。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9

 

硫氰酸盐

硫氰酸钠等

乳及乳制品

保鲜

生产加工

在食品中可能存在天然本底。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10

 

硫化钠

硫化钠

味精

降低成本

生产加工

 

11

 

二氧化硫脲

二氧化硫脲

馅料原料

漂白

生产加工、餐饮

 

12

 

荧光增白物质

荧光增白剂

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

增白

加工流通

 

13

 

溴酸盐

溴酸钾等

小麦粉、面制品

增筋

生产加工、餐饮

 

14

 

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

β-内酰胺酶

乳与乳制品

掩蔽抗生素

生产加工

在食品中可能存在天然本底。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15

 

富马酸二甲酯

富马酸二甲酯

糕点

防腐防虫

生产加工

 

16

 

乌洛托品

六亚甲基四胺

腐竹、米线等

防腐

生产加工

 

17

 

磷化物

磷化铝等

木耳

防腐 增重

生产加工、流通

 

18

 

硅酸钠(水玻璃)

硅酸钠

面制品

增加韧性

餐饮

 

19

 

废弃油脂

废弃动植物油脂

食用油脂

降低成本

生产加工

通过检验难以判定,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20

 

皮革水解物

皮革水解蛋白

液态乳、奶粉

增加蛋白质含量

生产加工

 

21

 

毛发水

水解氨基酸

酱油等

降低成本

生产加工

通过检验难以判定,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22

 

罂粟及罂粟壳

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和蒂巴因

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增味

餐饮

 

23

 

过氧化苯甲酰

过氧化苯甲酰

小麦粉

漂白

生产加工

代谢产物苯甲酸在食品中可能存在天然本底。需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确认是否违法添加

注:该名单为相关部门打击食品掺假行为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问题。表中所列的名称、主要成分、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均为不限于此。

 附件2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为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蓄意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警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并按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安全发展,我委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卫生部公告的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进行了清理、整合,现提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黑名单”)。

二、修订原则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需要列入“黑名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一)不属于以下范围的物质: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物质、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物质、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公告)和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物质。

(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即该物质是否真正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是否能够对人体造成较大的健康风险。

(三)是否属于经济利益驱动的非法添加。即违法使用后是否获利。

(四)违法添加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即违法使用后是否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要影响。

三、修订过程

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黑名单”名单审查专家组和检验方法专家组,成员包括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了专家组章程,确定了专家组工作机制。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召开了5次专家研讨会,对“黑名单”进行了讨论。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部门新提出的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物质进行了审查,在工业用或其它非食品级物质中新增“工业硫酸铜”,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为“加工皮蛋”;抗菌药物类的非食用物质新增“硝基呋喃类”;非食用物质新增“过氧化苯甲酰”,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为“小麦粉”。

(二)为避免重复管理,属于农业部管理的在种植、养殖环节可能非法使用的相关物质不再列入本“黑名单”。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提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原《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在养殖环节可能违法添加的β-兴奋剂类药物、硝基呋喃类药物、玉米赤霉醇、抗生素残渣、镇静剂(氯丙嗪和安定)、五氯酚钠、喹乙醇、孔雀石绿等8种非食用物质。这些物质在农业部第235号、第193号和第176号公告中已列入禁用名单。同时,为避免留下监管空白,保留孔雀石绿(名称改为“孔雀石绿类和结晶紫类”)等可能在流通和餐饮环节违法添加的物质;保留了敌敌畏、敌百虫等可能在食品加工、流通和餐饮环节违法添加的物质,并合并为有机磷农药类。此外,删除了“黑名单”中一氧化碳物质,因为《SC/T 3117-2006 生食金枪鱼》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真空包装低温产品一氧化碳的限量。

(三)不再将食品添加剂列入“黑名单”。原卫生部发布的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共包括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22种,由于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已纳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管理,根据“修订原则(一)”,不再将其重复列入“黑名单”。修订后的“黑名单”与《两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范围相一致。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滥用行为,可直接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定罪,非食用物质的违法添加行为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定罪,名单的修订不影响依法对违法添加行为进行处罚。

(四)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进行了归类整理。将苏丹红、碱性橙、孔雀石绿、美术绿等所有染料归为一类,统称为染料类;将三聚氰胺等可能作为蛋白精违法添加的物质归为富含氮化合物;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归为一类;将工业火碱,工业矿物油,工业硫磺,工业明胶,工业酒精,工业乙酸,镁盐,甲醛等归为工业用或其它非食品级物质;将敌敌畏,敌百虫归为有机磷农药类;将喹诺酮类,酰胺醇类,四环素类,β-内酰胺类,磺胺类等归为抗菌药物类

(五)对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进行了规范,将甲醛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改为“水发水产品”;将抗菌药物类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生食水产品”修改为“鲜活水产品”。

五、关于配套检验方法

此次颁布的“黑名单”部分非食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及判定原则正在研制、建立及验证中,将于完成相关工作后颁布。对于无特征检测指标的非食用物质,如毛发水,工业火碱等工业级及非食品级物质等,不推荐任何检测方法,而是依据执法监管中确认的违法事实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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