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征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8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食品中违法添加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委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卫生部公告的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进行了修订。经过多次专家研讨,提出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5日,请将反馈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传真:010-68792608 邮箱:wjwfxjc@126.com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doc 2.《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
注:该名单为相关部门打击食品掺假行为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问题。表中所列的名称、主要成分、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均为不限于此。 附件2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为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蓄意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警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并按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安全发展,我委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卫生部公告的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进行了清理、整合,现提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黑名单”)。 二、修订原则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需要列入“黑名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一)不属于以下范围的物质: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物质、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物质、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公告)和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物质。 (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即该物质是否真正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是否能够对人体造成较大的健康风险。 (三)是否属于经济利益驱动的非法添加。即违法使用后是否获利。 (四)违法添加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即违法使用后是否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要影响。 三、修订过程 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黑名单”名单审查专家组和检验方法专家组,成员包括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了专家组章程,确定了专家组工作机制。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召开了5次专家研讨会,对“黑名单”进行了讨论。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部门新提出的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物质进行了审查,在工业用或其它非食品级物质中新增“工业硫酸铜”,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为“加工皮蛋”;抗菌药物类的非食用物质新增“硝基呋喃类”;非食用物质新增“过氧化苯甲酰”,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为“小麦粉”。 (二)为避免重复管理,属于农业部管理的在种植、养殖环节可能非法使用的相关物质不再列入本“黑名单”。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提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原《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在养殖环节可能违法添加的β-兴奋剂类药物、硝基呋喃类药物、玉米赤霉醇、抗生素残渣、镇静剂(氯丙嗪和安定)、五氯酚钠、喹乙醇、孔雀石绿等8种非食用物质。这些物质在农业部第235号、第193号和第176号公告中已列入禁用名单。同时,为避免留下监管空白,保留孔雀石绿(名称改为“孔雀石绿类和结晶紫类”)等可能在流通和餐饮环节违法添加的物质;保留了敌敌畏、敌百虫等可能在食品加工、流通和餐饮环节违法添加的物质,并合并为“有机磷农药类”。此外,删除了“黑名单”中一氧化碳物质,因为《SC/T 3117-2006 生食金枪鱼》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真空包装低温产品一氧化碳的限量。 (三)不再将食品添加剂列入“黑名单”。原卫生部发布的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共包括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22种,由于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已纳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管理,根据“修订原则(一)”,不再将其重复列入“黑名单”。修订后的“黑名单”与《两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范围相一致。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滥用行为,可直接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定罪,非食用物质的违法添加行为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定罪,名单的修订不影响依法对违法添加行为进行处罚。 (四)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进行了归类整理。将苏丹红、碱性橙、孔雀石绿、美术绿等所有染料归为一类,统称为“染料类”;将三聚氰胺等可能作为“蛋白精”违法添加的物质归为“富含氮化合物”;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归为一类;将工业火碱,工业矿物油,工业硫磺,工业明胶,工业酒精,工业乙酸,镁盐,甲醛等归为“工业用或其它非食品级物质”;将敌敌畏,敌百虫归为“有机磷农药类”;将喹诺酮类,酰胺醇类,四环素类,β-内酰胺类,磺胺类等归为“抗菌药物类”。 (五)对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进行了规范,将甲醛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改为“水发水产品”;将抗菌药物类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生食水产品”修改为“鲜活水产品”。 五、关于配套检验方法 此次颁布的“黑名单”部分非食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及判定原则正在研制、建立及验证中,将于完成相关工作后颁布。对于无特征检测指标的非食用物质,如毛发水,工业火碱等工业级及非食品级物质等,不推荐任何检测方法,而是依据执法监管中确认的违法事实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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