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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享受幸福的权利”

 灵藏阁 2014-10-01
    “毕竟 ”,克莱尔说,“他们拥有享受幸福的权利”
     我们当时是在讨论邻里发生的一件事。甲先生抛弃了甲太太,离了婚,准备迎娶乙太太,而乙太太也同样办好了离婚手续准备嫁给甲。毫无疑问,甲先生和乙太太非常喜欢对方。如果他们继续相爱,且健康和收入不出什么差池,他们接下来的日子将会过得非常开心。
     同样显而易见的是,他们与各自的前任相处不佳。乙太太最初还是喜欢她的丈夫。但是后来他在战争中负了伤,丢掉了工作,据说还已经失去了性能力。此后的生活已经不再是乙夫人当初所期待的。甲夫人也很凄惨。他容貌不再,也没有了生机活力。有人说她因为为他生儿育女,又为护理他过度漫长的疾病期而将自己的精力消耗殆尽,而先前的婚姻生活也因着疾病而黯然失色。
    但是不要以为甲是那种将糟糠之妻弃之如敝屣的一类人。我们都知道前妻的自杀让他非常吃惊,他曾亲口对我说:“我又能怎么样呢?每个人都有享受幸福的权利。我不能错过我的幸福的机会。”
    之后我就一直琢磨“享受幸福的权利”这句话。
    起初这句话给我的感觉是怪怪的,听起来就像是在说每个人都有走运的权利。无论会有哪个派别的道德学家如何评论,我们的幸福或痛苦很大程度上都非人力所能控制。在我看来,所谓享受幸福的权利并无依据,正如不能要求自己的身高要达到六英尺,应该有个百万富翁的老爸,或者说无论什么时候自己想去野餐了,天气就必须晴朗。
    权利作为所在的社会的法律所保障的自由是不难理解的。因此,我有权沿公共道路行驶,因为这是社会给赋予我的自由,也是公共道路意义之所在。我也能理解法律所保证的债权权益,和与之相应的他人的债务承担义务。如果我有权从你那里获取100英镑,也就等于说你有责任付我100英镑。如果法律允许甲先生抛弃发妻而去勾引邻人之妻,那么甲就有这项法律权利,我们也没有必要在此讨论所谓“幸福”的权利。
    但是克莱尔意非如此。她是说甲的行为不但符合法律权利,还符合道义上的权利。换句话说,克莱尔是继托马斯.阿奎那,格劳修斯,胡克和洛克之后的又一个古典道德学派之物,或者说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她或许会成为这样的人物。他认为国家法律之后还有“自然之法”。
    我同意她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念是所有文明的根本,没有它,现实国家法律变成了绝对准则。人们将无法评判法律,因为没有评判它的基准。
    克莱尔的格言源自“他们有享受幸福的权利”这句令人肃然起敬的一句话。所谓的文明人,尤其是美国人,都信奉这样的一个信念,“追求幸福”是人的诸项权利之一,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他们又享受幸福的权利”这句庄重宣言的本意何在?
     其意义并非如此是可以肯定的。它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不择手段地追求幸福,比如谋杀、强奸、抢劫、叛国和欺诈。没有一个社会可以以此为根本。
     宣言的本意为“通过一切合法手段追求幸福”,即自然之法所永久许可且国家法律所应当允许之手段。
     诚然,这样的格言听起来似乎变成一句同义反复,人在追求幸福的时候有权做他们有权做的事。但是同义反复如果放到其历史背景中便并非总是毫无意义的重复。宣言的初衷是否定长久统治欧洲的一系列政治条例,是对奥地利帝国,俄罗斯帝国,和改革法案前的英国,法国的波旁王朝的挑战。宣言主张一切追求幸福的手段都是合法的,因为合法的事物应该面向所有人的;所有“人”都享有使用这些手段的自由,而不是特定种姓,阶级,地位或宗教派别的人。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党派都不曾发出这样的声音的时代,这样的宣言不能被称为同义反复。
    但是什么样的方式是“合法的”这个问题却是悬而未决,即什么样的追求幸福的手段即被自然之法在道义上允许,又被某国家立法机关所颁布法律所许可?在这个问题上,我不能苟同克莱尔的见解,她所称道的人们拥有无限的追求行都的权利对我来说并非是无可厚非的道理。
    有一点我可以确信,克莱尔所说的“幸福”指的是简单和纯粹的“性快乐”。原因之一是克莱尔这样的女人在用这个词的时候从来不会另有所指,还有就是我从来没有听她谈过其他方面的“权利”。他非常“左倾”。如果有人为一个心狠手辣,不择手段消灭竞争对手的大亨辩护,理由是他的幸福就在于赚钱,他不过是在追求自己的幸福而已,她便会义愤填膺。克莱尔还是一个激进的禁酒主义者,我从来没有听说她会接受一个酗酒者把享受幸福作为喝醉的理由。
    克莱尔的许多朋友,尤其是女性朋友,经常觉得——我听她们这样讲过——如果克莱尔能够住嘴她们自己的幸福感将会大大增加。因此我对克莱尔有关幸福一说能够站得住脚表示怀疑。
    事实上克莱尔的观点与西方世界40多年来的行径在我看来并不相悖。当我还是个小伙子的时候,激进者就在讲,“何必如此假正经呢?我们应当像对待我们其他的冲动那样对待性冲动。”当时头脑简单的我便相信这就是他们的本意,后来却发现真正的意思刚好相反。他们是说性欲应该以文明人处理其他的本能冲动所从未有过的方式对待。不可否认其他所有冲动都是要控制的。我们视为自保而绝对服从本能为胆怯的表现,视贪得的冲动为贪念。如果是哨兵的话连睡觉的欲望都要都得抗拒。但是,只要想要的东西是“床上的四条腿”,一切的不近人情和背信弃义都可得到救赎。
    这其中的道义就像是在说偷水果是错的,除非你偷得是油桃。
    如果你对此观点有异议,通常会有人喋喋不休地告诉你“性”是多么的合法、美丽和圣洁、还会指责你因对其有清教徒式的偏见而将其视为不光彩或可耻的事物。我不认可这样的指责。从海水中诞生的维纳斯......金色爱神阿佛洛狄忒......塞浦路斯诞生的爱神啊......我从未对你有过丝毫不敬。如果我讨厌偷我的有套的家伙,难道我也要厌恶所有的油桃吗?或者憎恶所有的人吗?其实我反对的只是偷窃这种行为。
    将甲先生抛弃妻子的“权利”问题曲解为“性道德”问题其实是在巧妙地隐蔽真正的现实矛盾。劫果园并非冒犯所谓的“水果道德”,而是与诚实相逆,甲的行为有悖于诚信(对郑重承诺的信守),有悖于知恩戴德(对他所亏欠的人应有的感激),还有悖于共通的人性。
    我们的性冲动被赋予了荒唐的特权。本来从正常的其他角度看来都是残酷、奸诈、不正义的行为,一旦有了性的动机便统统被纵容起来。
    虽然在我看来赋予性如此特权毫无道理可言,这一现象的起因却非常清楚。
    正是强烈的饿情欲力量使然。情欲和传瞬即逝的其他欲望如食欲等不同,他所带来的期待无比壮观,为任何其他情感所不及。毫无疑问,我们所有的欲望都带来期待,但无一能望其项背。坠入爱河便会萌发难以抗拒的信念:相爱一定会到终老,拥有心爱的人不仅常常让人心醉神迷,还会带来安定感,成就感和深入骨髓的相伴一生的幸福感。所以我们孤注一掷。如果错过这个机会,一生都将失去意义。只要一想到这样的厄运,便会深陷自怨自哎的无底深渊。
    不幸的是,这些期待往往都是假象而已。任何一个有所经历的承认都知道所有的情欲不过如此,当然他如果正身陷其中则另当别论。朋友们天荒地老的故事我们并不当真,因为知道有的时候感情可以持续有时却难以为继。而真正能够持久的感情并不是因为在最初的时候曾经有过怎样的诺言。两个人能偶白头偕老并不是因为他们是伟大的恋人,而是因为他们有良好的品行:克制、忠诚、不偏激和可以相互适应。
    如果要建立一个凌驾于普通行为规范之上的“性福权利”,我们这样做的原因并不是出自所经历感受的激情本身,而是自己一旦抓住便一厢情愿相信的东西。所以,当不良行为发生并导致惨遇和苦难时,行为本身所希冀的所谓幸福便一次次成为虚幻。除甲先生和乙太太之外所有人都明白一年或几年后甲先生可能以相同的理由将新欢抛弃。他会再次感到又是在冒险,而自己仍然是那个伟大的爱人,自怜地哀叹却容不下对那个可怜女人的半点同情。
    另外还有两点:
     第一,一个能够容忍婚姻不忠的社会长期来看是对女性不利的。也许有那么几篇歌曲文学专为男性呻吟,无论其内容如何,女人的天性是比男人更倾向于一夫一妻制的。生理特性使然。凡滥交盛行的社会,女性往往是受害者而不是制害者。同样家庭幸福对她们来说也更为必要。她们所吸引男性的资本,容貌,在到了成熟年龄之后日渐凋谢。而男人的魅力所在,性格——女人对我们的外表其实是不在意的——对不受时光之侵蚀。因袭在滥交这样的残酷战争中女性处于双重不利的地位,她们冒更大的风险,输的可能性更大。某些道德学家对女性越来越露骨的挑逗行为表示鄙夷,我却不能苟同。那只是她们绝望厮杀的标志,我深感同情。
     第二,虽然“幸福的权利”主要针对性冲动而言,但是问题决不仅限于此,这种致命的原则一旦获准便迟早会渗入我们的整个生活。在我们将来的社会,不但所有的人都欲望横行,甚至每个人的每一个欲望都要无限满足。虽然科技发展可以使得人类苟延残喘得稍久一些,但是文明却会从根死掉,甚至会被一扫而空,此乃“幸”事或“不幸”却不敢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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