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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利率低于约定利率时如何执行

 donghailongwag 2014-10-03
      王某向邮储银行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年利率为15.66%,期限从2009年9月7日至2011年9月7日。并约定,如王某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对逾期本金计收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加收50%。后银行向王某发放了10万元贷款,贷款后王某归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尚欠本金9万元。银行催收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99468元(利息已算至2010年2月7日)。由于王某未自动履行义务,邮储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计算上存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从2010年2月7日以后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利率的两倍计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日止;另一种意见认为,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条中根据给付债务的性质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金钱给付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一种情形是非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就是指法律文书指定到期日的次日起至义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关于加倍支付债务利息的含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根本目的就是惩罚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如果不加重处罚,对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也是一种不公平。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15.66%,罚息为利息的50%,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2012年6月为例)为年利率6.36%,而双倍为12.72%,比合同约定利率还低2.94个百分点。如按法律规定,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这不利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保护,更无法体现迟延履行利息的惩罚性目的,违背了立法的本意。笔者认为,在法定逾期利率低于约定利率时,应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

  梁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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